审核程序

雨花区最低生活保障申领审核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对于不符合条件仍坚持递交书面申请的,应书面告知不符合的理由。对申请人与经办人、村(居)民务会成员以及公职人员(财政供养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单独进行登记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综合运用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行业评估、支出推算等方式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调查核实人员不得少于 2 人,调查结果需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申请家庭共同的生活成员分别签字或按指纹确认。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不便于实地调查核实时,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申请受理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相关工作。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相关材料反馈至申请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委托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入审核确认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调查核实后,不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应当自得出调查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佐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复查。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审核意见,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居) 民务员会的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应自作出审核意见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需要提供佐证材料并进行重新审核的,审核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政策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来源:雨花区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