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雨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长沙市雨花区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06    来源:区司法局字体大小:

雨政办发〔2023〕25号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雨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和长沙市雨花区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雨花经开区,火车南站地区综管办,长沙片区雨花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雨花区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6日


长沙市雨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专家组

2.4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

3.2预警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4.应急响应

4.1响应级别

4.2响应行动

4.3应急处置

4.4信息发布

4.5 响应终止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6.2物资保障

6.3经费保障

6.4通信和交通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与教育

7.2应急演练

7.3奖励与责任

8.附则

8.1 名词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实施

长沙市雨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快速反应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发〔2020〕11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23〕2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区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1.4.3 快速反应,联防联控。对可能发生和已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通力合作、资源共享、联防联控。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4.4 依法规范,科学处置。各街道(镇)、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在区应急委下设立长沙市雨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卫生健康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委宣传部、火车南站地区综管办、区委外事办、区委台办、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红十字会、各街道(镇)等部门单位为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由区卫生健康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区卫生应急指挥部

贯彻落实区委、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统一调度全区卫生应急资源,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决定启动和终止一般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区卫生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检查督促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牵头起草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结评估报告,研究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问题;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措施和建议;负责组建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并负责统一调度;负责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完成区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工作,负责舆论引导工作。

火车南站地区综管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火车南站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疫情监管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系统传播;协同做好铁路站场及相关交通工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置工作。

区委外事办: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配合上级部门向相关国际组织及国家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

区委台办: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台事务,配合上级部门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接待考察、争取援助等。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公共卫生机构建设。

区教育局:负责监督直属学校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措施,配合做好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或可能波及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区科技局: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科学研究规划,组织科研力量开展科技攻关。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要求,负责全区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统筹重要工业产品的生产和调度、保障供应;协调有关单位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畅通。

区民政局:负责对因灾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工作;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区级必需经费开支,做好资金调配、拨付以及监管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工伤保险条例》要求,为参加救援人员进行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输工作,协助做好疫情监管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工具的消毒,防止疫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必要时依法提供与病例共用交通工具的密切接触者信息。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畜共患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送检;协助做好划定的控制区域内携带病原体的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隔离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区商务局: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和成品油的市场监测和市场供应工作。

区文旅体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区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牵头组织调查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和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工作;根据授权及时对外发布上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指导现场消杀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区应急局:负责牵头组织调查处置急性工业中毒导致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并根据授权及时发布急性工业中毒突发事件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调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授权及时对外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群体性事件,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防控需要,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监测、调查评估,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实施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救助呼吁,依法接受、发放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各街道(镇):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组织、发动和协调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完成区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任务。

2.3 专家组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设立由省、市、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医学专家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为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2.4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下设6个应急处置工作组,由区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任组长。

综合协调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有关部门单位、有关街道(镇)参加。负责贯彻落实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任务,统筹组织现场处置工作,负责现场处置的沟通协调、督查督办、信息报送、材料汇总等工作,承担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会务、政务活动等。

医疗卫生保障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有关部门单位、有关街道(镇)参加。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病例的救治、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等工作。

现场处置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有关部门单位、有关街道(镇)参加。负责对现场进行清洗消毒、病害动物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事件的评估等工作。

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有关部门单位、有关街道(镇)参加。负责舆情的引导、相关政策以及健康科普的宣传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街道(镇)牵头,区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统筹保障事件现场的应急场地、电力照明、专用通信、公网通信、气象监测、生活物资等工作。

交通保障组由区交警大队牵头,有关街道(镇)和区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建立交通引导机制,承担事件现场组织实施核心区、隔离区、控制区和应急通道的交通管控及疏导任务;负责受灾民众集中安置点等外围交通管控工作。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

建立健全区、街道(镇)、社区(村)、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网络体系,区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动物(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市场监管、应急、教育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要求,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落实各项监测措施,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等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预警。各有关部门根据预警要求及时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街道(镇)及相关部门单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可能事件时,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地街道(镇)及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标准,及时汇总信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单位,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

各街道(镇)及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区卫生健康局发现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应及时通报区农业农村局,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发现相关情况也应当及时通报区卫生健康局,共同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4. 应急响应

4.1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

4.1.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1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在10例以下。

(2)霍乱在1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 10 例以下。

(3)1次食物中毒人数1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造成3人以下死亡。

(5)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本市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 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在 5 例以下,流行范围在1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

(2)发生腺鼠疫流行,在1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 10 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

(3)霍乱在1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 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或地级市的市区首次发生霍乱疫情。

(4) 1 周内在1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

(5)在1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 1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造成3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

(9)地级市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本市1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确诊病例。

(3)本市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其他市州。

(4)霍乱在本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其他市州,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2 倍。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1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市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本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波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响应行动

4.2.1 应急响应原则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经评估后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应急响应级别。

启动高级别预警和应急响应时,低级别预警和应急响应同时启动。

各街道(镇)及有关部门单位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国家、省、市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予以特别重视,可根据情况和需要,在权限范围内提高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核实、边抢救处理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区卫生健康局接到外地区县(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2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区卫生健康局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等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必要时请求上级予以支持。

区卫生健康局应按照责任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调查处置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向市卫生健康委请求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4.2.3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卫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4.3应急处置

4.3.1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相关单位和有关行政部门要组织力量先期核实和处置,同时报告上级有关行政部门。

4.3.2处置措施

区卫生健康局接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迅速组织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如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伤病人员的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同时,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并按照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应在上级卫生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病人救治、现场消毒、人员疏散等工作,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4.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应急指挥部要会同宣传、新闻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预案要求,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消除,经评估分析,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经批准后,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响应终止。

5. 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应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补助。

5.2总结评估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应急指挥机构。

6. 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6.2物资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提出储备计划,区发展改革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区公共卫生应急物资的储备,区财政局负责物资储备经费保障。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下达储备物资调用指令。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3经费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加大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保障力度,及时安排和拨付。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4通信与交通保障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 监督管理

7.1宣传和教育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健康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健康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2应急演练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卫生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3奖励与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有失职渎职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8. 附则

8.1名词解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区人民政府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2024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长沙市雨花区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电网调度机构 

3.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和报告 

3.2 日常监控和防范 

3.3 预警行动 

3.4 预警控制 

3.5 预警解除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 指挥和协调 

4.5 应急处置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抢修重建 

5.2 善后处置 

5.3 社会救助 

5.4 后果评估 

6.保障措施 

6.1 人力资源 

6.2 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 监督检查 

7.2 预案演练 

7.3 宣传和培训 

7.4 奖励和责任追究 

8.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

长沙市雨花区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正确、有效和快速地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停电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雨花区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长政办发〔2020〕41号)等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有关规程、标准。

1.3 适用范围

雨花区行政区域内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突出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有效防止重特大电力生产事故发生;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工作和行政执法力度,提高公众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规范电力市场秩序,避免发生电力供应危机;加强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保证设备健康运行;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事故演习,提高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理和应急抢险的能力,以及社会和公众应对大面积停电的能力。

1.4.2 统一指挥。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通过区级电网调度机构、雨花经开区、各街道(镇)和区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事故处理、事故抢险、电网恢复、应急救援、维护稳定、恢复生产等各项应急工作。区电力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管辖范围内的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

1.4.3 分层分区。按照分层分区、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事故应急处理体系。雨花经开区、各街道(镇)及相关电力机构应按照电网结构和调度管辖范围,制定相应预案。

1.4.4 保证重点。在电网事故处理和控制中,将保证主网和主设备的安全放在第一位,采取一切必要手段,限制事故范围进一步扩大,防止大面积停电事件和主设备损坏事故发生。在供电恢复中,按保人身安全、保重点区域、保重要用户的顺序依次恢复供电,尽快恢复社会正常秩序。

1.4.5 创新技术。开展大电网理论和技术研究,采用新技术、新装备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水平。加强电网建设和改造,配置合理电源布点,构建灵活可靠的电网结构,提高电网安全运行水平。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在区应急委下设立雨花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分管工信工作的副区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工信工作的副主任、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国网长沙雨花区供电支公司经理任副指挥长。雨花经开区、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各街道(镇)、国网长沙雨花区供电支公司为成员单位。

2.1.2 区电力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有关电力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区大面积停电事件抢险及应急处理工作;研究和决定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决策和部署;下达应急指令,请求应急救援;负责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完成区人民政府和市电力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2 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1 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管副局长、国网长沙雨花区供电支公司分管副经理任副主任,如部门职能调整,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将随之调整。

2.2.2 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办公室负责承担区电力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核实因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落实上级有关应急救援的指令;及时掌握大面积停电情况,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评估、报送等工作;提请区电力应急指挥部进入和解除预警、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落实区电力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指令;具体组织实施本预案;掌握应急处理和供电恢复情况,并及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完成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区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工作情况;参与重、特大停电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宣传报道;会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对接市发展改革委在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中的相关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应急事件中有关通信运营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电力监控预测,并及时提出预警意见,实施有序用电方案。

区民政局:配合做好灾民救助救济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结合预算安排,为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运输协调调度,优化保证电力抢修物资调运的需要。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国网长沙雨花区供电支公司和属地街道(镇)对重要供电线路通过的林区巡视和检查,防止发生山火引起线路跳闸。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医疗紧急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区应急局:受区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区应急局负责组织电力设施生产安全事故以及由电力设施事故引发的其它方面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应急事件中有关城镇燃气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指导电力抢修造成破坏的市政道路修复等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停电事故地区治安秩序,及时打击引发事故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理因大面积停电事件引发的群体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区交警大队:加强停电事故地区的交通疏导,必要时对部分路段实施交通管制,为事故抢修开辟绿色通道。

雨花经开区、各街道(镇):在区电力应急指挥部的部署调度下,负责所辖区域内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国网长沙雨花区供电支公司:负责组织落实大面积停电事件抢修和应急处置要求,协调供电公司内各部门,及时传递信息,尽快恢复供电。

2.4 电网调度机构

国网长沙雨花区供电支公司调度机构(国网长沙雨花区供电支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在国网长沙供电公司调度机构及区电力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进行事故处理。国网长沙雨花区供电支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是所辖区域内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中心。

3.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和报告

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大面积停电事件信息和对早期发现的隐患进行核实、分析、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并报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局、区政府值班室。

3.2 日常监控和防范

国网长沙雨花区供电支公司要加强电网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及时消除设备隐患和缺陷,提高电力系统自动化水平。加强电网建设,构建灵活可靠的电网结构。

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指导和协助国网长沙雨花区供电支公司电网建设工作的推进,并积极开展电力设施保护、重要输电通道防护等工作,共同打击危害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区发展改革局等相关单位应落实各自职责,一旦发生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能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处置。雨花经开区、各街道(镇)、区有关部门单位应要求辖区内的重要用户做好必要的应急准备,包括自备电源、应急照明灯,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技术人员等,提高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能力。  

3.3 预警行动

大面积停电事件预警不分级别。当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发布大面积停电事件预警警报:

(1)可能造成长沙地区减供负荷达到减供前总负荷的10%以上,或15%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2)因重要变电站、重要输变电设备遭受破坏或打击,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

3.4 预警控制

(1)在预警状态下,区电力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各项预警控制措施。

(2)当电力供应持续出现严重危机、电网调度机构缺乏更进一步的有效控制手段,并有可能导致系统性供需破坏和大面积停电时,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区电力应急指挥部提请研究决定实施特殊时期有序用电方案并严格落实。

(3)在预警状态下,各级电力运行值班员必须严格服从电网调度指令,正确执行调度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值班调度人员、运行值班人员进行相关处置。

(4)预警信息发布后,电力企业要加强设备巡查检修和运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等应急保障准备工作。

(5)雨花经开区、各街道(镇)及有关部门单位督促重要电力用户做好自备应急电源启用准备。

(6)受影响区域政府启动应急联动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维持公共秩序、供水供气供热、商品供应、交通物流等方面的应急准备;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5 预警解除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状态:

(1)电网接线恢复正常方式,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

(2)减供负荷全部恢复供电;

(3)上级电网恢复正常供电,本区用电指标基本满足供电要求;

(4)无其他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正常电力供应存在重大影响或严重威胁的事件。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将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分为:一般事件(Ⅳ级)、较大事件(Ⅲ级)、重大事件(Ⅱ级)、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四级。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4.1.1一般(Ⅳ级)事件

(1)长沙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或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2)省、市人民政府或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长沙供电公司根据电网设施受损程度、停电范围、抢修恢复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的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者。

4.1.2较大(Ⅲ级)事件

(1)长沙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2)省、市人民政府或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长沙供电公司根据电网设施受损程度、停电范围、抢修恢复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的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4.1.3重大(Ⅱ级)事件

(1)长沙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负荷2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40%以上,或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2)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根据电网设施受损程度、停电范围、抢修恢复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的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4.1.4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长沙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2)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根据电网设施受损程度、停电范围、抢修恢复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的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一般(Ⅳ级)事件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Ⅳ级)大面积停电事件,由市电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事件处理,并上报市电力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办、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

4.2.2较大(Ⅲ级)事件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Ⅲ级)大面积停电事件,由市电力应急指挥部了解情况,确定具体方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和新闻发布,并将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和省电力应急指挥部。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在事件发生后,组织先期处置工作,并根据市电力应急指挥部制定的具体方案,组织后续处置工作。

4.2.3重大(Ⅱ级)事件和特别重大(Ⅰ级)事件应急响应

当发生重大(Ⅱ级)事件及特别重大(Ⅰ级)事件,由市应急委直接领导长沙市处置大面积停电前期处置工作,并报省应急指挥部请求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区电力应急指挥部积极配合市应急委和省应急指挥部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有关事件报告之后,应立即向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汇报,并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包括事件影响范围、停电区域、严重程度、可能后果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等,书面报告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

4.3.2 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在接获大面积停电事件报告之后,召集紧急会议,并就有关重大应急问题做出决策和部署,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将情况报市电力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委。

4.4 指挥和协调

4.4.1 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区电力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需要,请求区人民政府启动社会应急机制,组织开展社会停电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4.4.2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导致供电事件时,区电力应急指挥部根据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参与应急救援与处理,保证事故抢险和应急救援的电力供应,保证重要用户的供电。

4.4.3 现场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区电力应急指挥部牵头建立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为事件救援提供交通、通讯、医疗、物资、人员等方面的保障和支持。

4.5 应急处置

4.5.1 在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之后,要尽快隔离故障,恢复电网供电,减少停电损失、保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4.5.2 在电网恢复过程中,要优先恢复发电厂用电电源、重要变电站站用电源。

4.5.3 在电网恢复过程中,要协调好电网、电厂、用户之间的恢复,防止操作中发生过电压,避免造成新的设备损坏和停电。

4.5.4 在对已停电的发电厂和变电站恢复送电之后,优先恢复重要用户的供电。

4.5.5 社会应急

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或受波及地街道(镇)、雨花经开区、区有关部门单位、各类电力用户要按职责分工立即行动,组织开展社会停电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对停电后可能造成重大政治影响、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的重要电力用户,按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保安电源,避免造成更大影响和损失。

车站、学校、高层建筑、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各类人员聚集场所的电力用户,停电后应迅速启用备用电源或应急照明,有秩序地组织人员集中或疏散,确保人员的人身安全。

公安部门应加强对事发地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和秩序维护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消防部门应做好救援应急工作,及时扑灭电网大面积停电期间发生的各类火灾,并解救被困人员。

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力量,加强停电地区的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缓解交通堵塞,避免出现交通混乱,保障各项应急工作的正常进行。

物资供应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应急和基本生活物资的加工、生产、运输和销售,确保停电期间居民的基本生活正常。

相关执法部门应对造谣惑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各种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4.6 信息发布

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协同区委宣传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4.7 应急结束

4.7.1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按程序宣布应急结束:

(1)电网基本恢复正常接线方式,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主要设备运行稳定;

(2)本市减供负荷80%以上恢复,城区减供负荷90%以上恢复;

(3)无其他对电网安全稳定存在重大影响或严重威胁的各类事件。

5.善后工作

5.1 抢修重建

电力设施遭受大面积破坏时,区电力应急指挥部根据市电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订的抢修重建方案,迅速进行抢修重建工作。各级各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区电力应急指挥部的部署,组织为电力抢修重建队伍开辟抢修通道,搬运抢修物资,保障维持电力抢修通道的畅通。

5.2 善后处置

雨花经开区、各街道(镇)负责处理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程恢复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受灾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3 社会救助

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受灾人员保险

理赔和电力设施保险理赔工作。应急、民政部门应组织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救助和救济。

5.4 后果评估

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完后,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对应急处置工作和事件后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报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应根据评估报告制定防范措施,协助对预案进行修订。

6.保障措施

6.1 人力资源

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专家库和电力抢修队伍,组织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专家参加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和预警信息评估,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2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为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国网长沙雨花区供电支公司应配备大面积停电应急所需的各类设备和电力抢险物资,并认真做好备品备件和生产资料的储备和管理工作,以及事故抢修的准备工作。

6.4 通信保障

6.4.1 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包括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组的通信录,并定期更新。

6.4.2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组织各通信营运单位为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提供通信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负责为抢险车辆和抢险物资运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提供医疗紧急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保障。

6.7 技术保障

6.7.1 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应督促各类电力用户根据突然可能带来的影响、损失或危害,制定外部电源突然中断情况下的应急保安措施和救援预案。重要电力用户按照《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GB/T29328-2018)规定,均应自行配置自备应急电源,电源容量至少应满足全部保安负荷正常供电的需求。

6.7.2 国网长沙雨花区供电支公司应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重要用户的双电源应尽可能从不同电源点供电。

7.监督管理

7.1 监督检查

区电力应急指挥部会同区有关部门对全区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7.2 预案演练

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本单位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演练。

7.3 宣传和培训

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供、用电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7.4 奖励和责任追究

区人民政府对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电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电力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24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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