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雨花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15    来源:区司法局字体大小:

雨政办发〔2022〕20号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雨花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雨花经开区火车南站地区综管办,长沙片区雨花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14



长沙市雨花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2 组织机构职责

2.3 扑救指挥

2.4 专家组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2 火情监测

3.3 气象服务

3.4 信息管理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3 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5  综合保障

5.1 队伍保障

5.2 经费保障

5.3 物资保障

5.4 通信与信息保障

5.5 运输保障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调查评估

6.2 火因火案查处

6.3 约谈整改

6.4 责任追究

6.5 工作总结

6.6 表彰奖励

7  监督管理

7.1 以上、以下的含义

7.2 有关说明

7.3 预案培训与演练

7.4 预案管理与更新

7.5 预案解释

7.6 预案实施

长沙市雨花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长沙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雨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雨花区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措施。

2)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密切协作,快速反应,积极应对,形成合力。

3)科学扑救,以人为本。建立以专业扑火队伍为主、其他应急力量联合行动的扑火机制,把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加强重要设施和居民点的安全防范,努力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灾害损失。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遵照《森林防火条例》执行。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全区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森林防火区的街道办事处成立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跳马镇人民政府成立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森林防火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采取措施预防森林火灾,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2.1 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设立雨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由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区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区人武部分管副部长、区政府办公室协管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任副指挥长。

区人武部军事科、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生态环境分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区森防指成员。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森防指办)设在区应急局,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必要时,区农业农村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区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森林防火工作。

2.2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森防指

在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区森防指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研究部署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拟定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政策、规章和制度;组织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应急演练;统一调度全区森林防灭火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监督检查全区各街道(镇)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协调做好灾后处置相关工作。

2.2.2区森防指办

承担区森防指日常工作;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负责组织森林火险形势会商和日常调度;做好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负责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及建议;及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区森防指报告森林火灾及扑火救援情况;承办区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区森防指成员单位

区人武部军事科:根据火灾扑救需要,负责协调驻区部队,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人民政府层面森林火灾信息的收集、报送和传达工作;负责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查。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媒体开展森林防灭火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宣传报道,安排新闻媒体按要求及时发布信息。

区委网信办:统筹协调指导涉事部门或街道(镇)有关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指导相关项目依法依规办理立项手续,根据上级资金要求,组织项目单位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相关程序申报上级资金支持;落实上级保持重要应急物资价格水平基本稳定有关要求。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区教育系统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做好林区学校森林火灾安全防范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森林防火科学技术立项、研究、评审和成果推广等工作,为森林防灭火提供科技支撑。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保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通信畅通;做好森林防灭火信息发布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森林火灾应急工作所需经费,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加强森林防灭火资金的监督管理。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优先运送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

区农业农村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督促涉林街道(镇)做好森林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负责指导涉及农业生产的野外用火安全。

区文旅体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全区旅行社、导游开展森林防火宣传;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森林火灾防控措施和旅游团队的安全撤离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区应急局:承担区森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协助区委、区人民政府开展较大及以上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指导各街道(镇)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依法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负责设置森林火灾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指导开展灾民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

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各类绿地的防火规划设计和相关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协助开展森林防火监督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调派警力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指挥群众撤离和转移;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火源管理、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火案侦破和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

区交警大队:负责做好灾区救援交通疏导,维护交通秩序,保障救援通道畅通,必要时实施灾区周边道路交通管制。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在区森防指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所属消防官兵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协助疏散受灾居民和群众,对重要生产设施、重点消防安全保卫部位和城镇、居民区进行重点防护。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过程中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2.3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县市区且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由区森防指在市森防指的协调、指导下指挥;跨县市区且预判为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区森防指负责先期指挥,并按程序提请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

区森防指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

2.4专家组

区森防指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建议。

3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分为一般(级)、较重(级)、严重(级)和特别严重(级)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森林火险预警分级标准遵照《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分级及标识》(LY/T2578-2016)执行。

3.1.2预警发布

区森防指办建立会商机制,适时组织应急、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综合研判全区森林火险形势,联合确认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新媒体等多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并报市森防指办。

必要时,区森防指办向可能受灾的街道(镇)和有关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1.3预警响应

进入森林防火期,区森防指办、街道(镇)、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管理单位,应加强值班调度和火情监测;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和野外用火管理;检查森林防灭火物资、装备和队伍落实情况,做好扑火应急准备。

3.1.3.1 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区森防指办加强值班调度和火情监测,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

2)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

3)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加强野外火源巡查、监测;

4)检查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队伍落实情况,做好扑火应急准备。

3.1.3.2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预警地区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区森防指加强值班调度和检查督促;

2)护林员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巡查,乡村干部深入包干责任片区督查,加强火险隐患排查,严格控制野外用火;

3)区森防指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督促,落实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防火物资调拨准备;

4)街道(镇)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3.1.3.3 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预警地区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区森防指至少有1名副指挥长在岗待命;

2)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在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的同时,应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播放森林防灭火公益广告;

3)必要时,区森防指申请区人民政府发布森林防火禁火通告,停止炼山等野外特殊用火审批,严禁、严查野外违规用火;

4)区森防指派出工作组深入林区开展森林防灭火督查,确保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

5)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加大对涉林火案件的查处力度;

6街道(镇)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进入临战状态。

3.1.3.4 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预警地区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区森防指召集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

2)街道(镇)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及全区防灭火工作人员取消休假,进入临战状态;

3)严禁一切野外用火,重点区域设立森林防灭火检查站,实行入山防灭火检查;

4)区森防指办全员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实行每日零火情报告制度;

5)区森防指派出工作组对重点区域进行蹲点督查,全面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及时果断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火情监测

区应急局要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充分利用卫星监测、空中巡护、视频监控、高山望、地面巡护等手段,及时掌握火情动态。

对国家和省、市森防指办发布的卫星监测热点,街道(镇)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1小时内将核查结果报告区森防指办;区森防指办在接到核查通知后1.5小时内将核查结果进行反馈,同时报告市森防指办。

3.3气象服务

区农业农村局协调市气象部门,对重点区域的天气形势变化进行重点监测、跟踪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并依据天气趋势制定方案;适时申请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和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条件。

3.4 信息管理

3.4.1 归口管理

森林火灾信息由区森防指办归口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区森防指办及街道(镇)应将森林火灾报警(值班)电话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发现森林火灾后及时报警;区森防指办报警电话:073185880556

3.4.2 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实行分级报告制度、有火必报制度、日报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区森防指办和街道(镇)、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管理单位按照“有火必报、逐级上报”原则,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

发生森林火灾后,发生地街道(镇)、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管理单位应立即核准基本情况,向区森防指办报告。

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区森防指办应立即核准基本情况,及时向市森防指办报告:

1)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

2)超过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3)过火森林面积超过1公顷的;

4)威胁村庄、居民区或者重要单位、重要设施的;

5)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边界的;

6)发生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

7)需要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支援扑救的;

8)网络、电视等公众媒体已播发的;

9)经研判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

火情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应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置,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预判可能发生一般或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森防指为主组织处置,视情况提请市森防指协调、指导;预判可能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区森防指组织先期处置,提请省、市森防指组织处置,同时按照省、市森防指要求做好森林火灾补救工作;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4.2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因素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4.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村级扑火应急队、护林员队伍、乡镇半专业防扑火队伍、专业防扑火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可按程序申请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六大队、解放军、武警和协调消防救援队伍、预备役部队、民兵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次生灾害发生。前线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路线、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保持通讯畅通,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和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4.2.3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危险物品储存设施设备、铁路线路、重要电网设备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4.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对受森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必要时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起火原因、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火场前线指挥部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并经现场指挥员批准后,火场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4.2.8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险情基本消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2.9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4.3 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按区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应急响应等级。

4.3.1 Ⅳ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区森防指启动Ⅳ级响应:

1)各街道(镇)1天内上报2起以上森林火灾;

2)发生持续燃烧超过1.5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3.1.2 响应措施

1)区森防指办及时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发布森林火险相关信息;

2)区森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坐镇区应急指挥中心调度,区森防指办主任赶赴一线指挥;

3)必要时区森防指派出工作组,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街道(镇)请求,协调邻近街道(镇)专业、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实施救援和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工作;

5)按要求及时向市森防指办和区人民政府报告火灾扑救情况。

4.3.2Ⅲ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区森防指启动Ⅲ级响应:

1)发生持续燃烧超过3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预判发生可能威胁到居民区、电网设施及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的森林火灾。

4.3.2.2 响应措施

区森防指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防指及时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区森防指指挥长坐镇区应急指挥中心调度,区森防指常务副指挥长赶赴一线指挥;

3)必要时设火场前线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监测评估组、火灾扑救组、医疗卫生组、应急保障组、治安维稳组、宣传信息组和灾情评估组等工作组;

4)科学制订火灾扑救方案,调动全区范围内有效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5)专家组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区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联合开展应急救援;

6)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现场交通通信保障等工作;

7)加强重要目标物和特殊保护区的保护;

8)协调区级新闻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4.3.3Ⅱ级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区森防指启动Ⅱ级响应,并报市森防指办:

1)发生持续燃烧超过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预判发生直接威胁居民区、电网设施及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的森林火灾。

4.3.3.2 响应措施

区森防指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防指指挥长全面指挥调度,必要时赶赴一线指挥;

2)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同时设立综合协调组、监测评估组、火灾扑救组、医疗卫生组、应急保障组、信息发布组、社会稳定组等工作组,科学制订火灾扑救方案;

3)协调武警、消防、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并报请市森防指调派工作组,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4)协调市气象部门加强气象服务,必要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迅速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人员安置和伤员救治,维护社会稳定;

6)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7)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特殊保护区保护,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8)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区级主流媒体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加强舆情分析与舆论引导工作;

9)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4.3.4Ⅰ级响应

4.3.4.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区森防指提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启动Ⅰ级响应,并报市森防指:

1)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森林火灾;

2)发生持续燃烧超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对居民区、电网设施及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4.3.4.2 响应措施

区森防指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由区森防指指挥长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工作组赶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赴火场统一指挥调度;

2)报请市森防指启动上级应急预案,请求调派森林防火专业队伍跨区域增援扑救;

3)区森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区应急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会同火灾发生地街道(镇)全力做好后勤保障、秩序维持、宣传报道等工作;

4)迅速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人员安置和伤员救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当上级应急预案启动,或市森防指有关同志指挥调度时,区森防指在上级森防指的统一指挥下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4.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区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4.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区森防指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街道(镇)和单位。

5综合保障

5.1队伍保障

5.1.1 扑火力量组成

区、街道(镇)组建专业、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和组织群众志愿扑火队,达到基本满足当地森林扑火应急所需要求。必要时可按程序申请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六大队、其他专业森林消防队、地方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要逐步提高各类森林扑火队伍的装备水平,加强扑火实战培训,提高森林火灾扑火战斗力。

5.1.2 扑火力量调动

森林火灾发生后,应首先调动本区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本区扑火力量不足时,由区森防指提出申请,经市森防指批准,实施跨区增援计划。

需要调动驻地解放军部队、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由区防指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实施。

5.2经费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障必要的森林防灭火支出。

应对森林火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用的原则分级负担保障。

5.3物资保障

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坚持按需储备、本级保障为主、上级补充为辅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街道(镇)、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储备足额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并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扑救火灾应急所需。

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交通工具等;应急救援结束后,被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工具等应当及时返还,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5.4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森防指充分利用湖南省森林防灭火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加强森林防灭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讯系统建设,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应急通讯指挥车,并依托和利用有线公用网,建立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森林资源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5.5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带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由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依法免收高速公路和收费公路通行费。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调查评估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和事发地街道(镇)人民政府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方法和标准,按《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技术规范》执行。

6.2火因火案查处

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6.3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有关街道(镇)和单位主要责任同志,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6.4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火灾隐瞒不报、处置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6.5工作总结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区森防指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火灾扑救工作总结,上报区人民政府;对于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总结,还应抄报市森防指。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批示或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区森防指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6.6表彰奖励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其他表彰性奖励有关政策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7 监督管理

7.1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有关说明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7.3预案培训与演练

区森防指办负责指导街道(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其他单位防火组织对其办公室工作人员、街道(镇)半专业扑火队员,村应急扑火队员、巡山护林员的培训。区森防指加强森林火灾扑火指挥员、消防队员、值班员的培训,提升应急指挥和扑救水平;结合本区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定期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演练,增强全社会森林防灭火意识,提高应急指挥水平和自救互救能力,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

7.4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森防指办定期(或每年)分析评估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规范管理;并根据形势、情况变化以及应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对预案及时进行修订和更新。

7.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森防指办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7.6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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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音频解读: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雨花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雨花区应急管理局解读《长沙市雨花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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