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完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结合雨花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实际,特制定《长沙市雨花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二、《办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
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59号)
5.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办发〔2017〕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
三、责任追究的范围是什么?
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在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和发包建设、资产交易、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经营投资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一定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四、资产损失如何认定?
违规经营投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按照金额大小认定划分为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三个等级。
资产损失金额属两个等级范围内的,以较高等级确定。
五、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认定后如何处理?
责任认定后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企业违规经营投资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上述处理外,还应按资产损失等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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