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3-04-28    来源:区司法局字体大小:

雨政办发〔202311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为建立健全雨花区困境儿童保障机制,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2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困境儿童是雨花区户籍未满18周岁,因家庭经济贫困、自身残疾、缺乏有效监护等原因,面临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的儿童,主要包括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低保家庭儿童、残疾儿童和需要临时救助的儿童。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是兜底保障民生、精准帮扶的重要举措,为困境儿童营造安全无虞、生活无忧、充满关爱、健康发展的成长环境,是家庭、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有关部门、街道(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保障的基本原则,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

二、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

(一)加强困境儿童生活保障

1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符合孤儿身份认定条件的,纳入孤儿保障范围,按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不低于3倍低保标准、散居孤儿不低于2倍低保标准提供生活保障。雨花区供养孤儿的基本费用,除去上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差额部分由区财政负担。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宣告失踪)、另一方符合或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导致父母失去抚养能力的儿童,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对稳定脱贫户和监测户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不低于孤儿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不低于孤儿标准的50%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民政兜底监护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集中供养孤儿标准全额保障。

3特困救助供养儿童: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4低保家庭儿童:  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5残疾儿童: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残疾儿童,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范围。

6临时救助儿童: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或者因父母被羁押而遭遇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儿童,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二)强化困境儿童监护职责

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弃婴/儿(疑似),公安机关要及时将弃婴/儿(疑似)送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学观察或救治,待其身体状况稳定后办理捡拾报案证明,送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同时积极开展弃婴/儿(疑似)生父母查找工作。对于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儿童所在街道)、区民政部门共同向市民政部门和市本级儿童福利机构申请长期监护,此类儿童可依法被收养。对于因父母拒绝、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无人照料的儿童,或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儿童,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且确定无其他监护人的,由公安机关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签订委托临时监护协议予以临时庇护,并依法追究儿童父母的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区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中缺乏监护的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提供帮助,待父母回归后,由父母及时领回。对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组织开展收养评估,确保被收养儿童得到妥善抚养监护,相关部门要依法出具收养所需证明。

(三)加强困境儿童医疗康复保障

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三重保障制度范围。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认定为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的儿童在集中缴费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儿童在集中缴费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资助。落实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脑瘫儿童康复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残疾人康复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的需求,逐步让残疾儿童得到免费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的服务。

(四)加强困境儿童教育保障

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教育资助和义务教育阶段免一费制入学政策,完善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依法完成义务教育。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教育部门要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申办特教学校或特教班,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

(五)加强困境儿童安全法律保障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切实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依法惩处各类侵害困境儿童权益的犯罪行为。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困境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为无人监护或者遭受监护侵害的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权益保障工作。

六)加强困境儿童成年安置保障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在全日制学校在读的,继续落实相应标准的生活保障。对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困境儿童,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其中符合条件确有集中供养意愿或者有集中供养必要的,及时安排到相应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困境儿童成年后就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及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开展就业帮扶,并按规定享受有关补贴政策。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符合要求的,可以按相关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补助。居住在城市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符合参军要求的孤儿,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伍。

三、强化困境儿童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区人民政府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民政区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会同财政、教育、宣传、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农业农村、医疗保障等主部门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推动各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确保困境儿童保障经费,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让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和其他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救助、维权等服务。其他各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确保困境儿童各项保障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二)加强基层建设,完善工作网络

构建困境儿童保障区、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机制,依托现有未成年人保护救助机构和社区公共服务等设施,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街道()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建立翔实完备、动态管理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专(兼)职儿童主任,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日常工作和政策宣传,落实对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儿童的强制报告责任,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及时掌握困境儿童的家庭、监护、就学、心理等基本情况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加强设施建设,完善工作阵地

推进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场所及设施建设,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需求,并根据实际需要,为其配备抚育、康复、医疗、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等,完善儿童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要通过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聘用专业社工、医疗康复专家等多种措施解决人员和经费不足问题。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之家等儿童活动和服务场所,确保有困境儿童活动场地和工作阵地。要引导社会群体、专业社工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向困境儿童开展爱心活动、提供专业服务。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区民政局、区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本实施意见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雨政办发〔201785号)同时废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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