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资金管理使用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22    来源:长沙市总工会字体大小:

各开发区和区县(市)总工会,产业(系统)工会,市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市总工会机关各部室:

《长沙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资金管理使用细则》已经市总工会2020年第35次党组会审议同意,长沙市职工困难互助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9日


长沙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资金管理使用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沙市工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资金(以下简称互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按照《湖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湘工发〔2015〕14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长沙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按照“全市统一、市总组织、市级统筹”的方式,由市总工会牵头组织,各开发区和区县(市)总工会,产业(系统)工会,基层工会实施。

第三条 互助资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长沙市各级工会开展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资金的使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互助资金的来源、使用和范围第五条 互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职工(会员)缴纳的互助金;

2.各级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资金; 

3.各级政府和工会投入的风险储备金;

4.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5.上级工会支持拨入的资金;

6.年度医疗互助结存资金 ;

7.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六条 每期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为一年,每期缴费标准由当期的互助活动实施办法进行明确,在职职工每人每期应在当地当期实施方案规定的缴费期限内缴纳一份互助金,互助金一经缴纳不予退还。互助金可由职工个人出资,也可由单位、单位工会出资为职工缴纳,还可以由单位、单位工会、职工个人共同出资缴纳。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互助金由市总工会出资全额缴纳。

第七条 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资金全部用于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所需的工作经费由各级工会列入经费预算。

第八条 互助资金使用对象必须是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参加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并符合补助条件的参加人。申请补助的相关材料及保管规定由当期的互助活动实施办法明确。

符合在职职工医疗互助补助申请条件的参加人必须在本地当期实施方案规定的截止时限前申请互助补助,补助金发放通过长沙银行借记卡来转账。超过截止时限未申请的,不再受理,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发放互助补助。

第九条  设立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风险储备金,实行另户专存。

第三章 互助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互助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工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互助资金实行市级统筹,设立银行专户,集中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上级的补助资金,及时转入专户。风险储备金实行另户专存,如需动用,须经市总工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互助资金履行归口管理,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按照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相关规定和当期实施方案,明确互助资金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要加强对全市各基层工会开展医疗互助工作的指导。

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要严格按医疗互助管理系统中的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审核。

第十四条 发放给在职职工的医疗互助补助经过审核审批后,市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和市总工会财务资产部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将互助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五条 互助资金管理部门的会计、出纳应当分设。

每期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结束后,要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出具年度结算报告。

第四章 互助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总工会经审办和财务资产部要加强对互助资金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发现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 医疗互助实施方案补助标准及调整是否合法合理合规;

2. 参加对象是否符合实施方案规定条件,参加对象名单是否真实准确;

3. 医疗互助补助发放是否准确、及时和合规;

4. 财务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5. 信息管理系统是否科学,管理是否严格规范;

6. 风险储备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合法合规;

7. 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医疗互助相关文件、政策和方案的行为时,相关责任部门应及时进行整改。

上级工会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 责令限期整改;

2. 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互助资金;

3. 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4. 责令限期追回错发、违规发放的医疗互助补助,不能追回的由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补足;

5. 责令对责任人进行处分;

6. 对违法违纪的,交由相关机关依法依纪处理;

7.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九条  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把互助资金管理使用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在当期互助期结束后 120 日内按照工作规定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在年度例行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并报送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

第二十条 互助资金接受同级政府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互助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向参加单位和参加人公示,当期互助资金结算、审计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接受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长工办发〔2012〕39号《长沙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转载来源:长沙市总工会网http://zgh.changsha.gov.cn/jdhy/zcfg/202012/t20201217_9670486.html

相关文档: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