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2-02    来源:区法制办字体大小:

  雨政发〔2019)10号

  

  雨花经开区,火车南站地区综管办,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日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2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对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法律顾问包括行政机关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以及行政机关聘请的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家、律师。

  行政机关聘请专家、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包括:

  (一)为区人民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法律顾问团;

  (二)依据政府法律顾问合同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常年法律顾问;

  (三)依据政府法律顾问合同为行政机关单项法律事项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项法律顾问。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行政机关法制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健全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提供履职保障,使政府法律顾问队伍规模与其承担职责任务相适应。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管理部门负责依照本办法对本辖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行政机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定向邀请与公开选聘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人选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聘任,组建法律顾问团。法律顾问团主要为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涉法事务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管理部门可以直接适用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管理部门建立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机构库。

  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管理部门也可以依法依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库。

  行政机关选择确定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机构时,可以按照下列方式从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机构库中选择符合工作需求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机构,签订常年或者专项政府法律顾问合同:

  (一)全年政府法律顾问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下的,可直接从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机构库中选定。

  (二)全年政府法律顾问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从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机构库中选择三家以上询价确定。

  (三)全年政府法律顾问合同金额60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定。

  行政机关因工作需求可以从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机构库外选定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机构,但应当依法依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定。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从选定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机构中选聘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专家、律师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政府法律顾问。

  第十条  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政府法律顾问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或者经验;

  (三)具有法学副教授(或相当)以上职称,或者具有法学博士学位;

  (四)了解社情民意,熟悉政府工作规则;

  (五)近三年内未受过所在单位处分;

  (六)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或者五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三)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名称、政府法律顾问的姓名;

  (二)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政府法律顾问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合同期限;

  (六)合同的生效、续签及解除;

  (七)履职过程中所形成知识产权的归属;

  (八)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机构、政府法律顾问发生变更的处理方式;

  (九)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内容一般包括: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等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行政机关从事立法调研,或者审查、制定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受委托为行政应复议、诉讼、仲裁和非诉讼等提供法律服务;

  (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

  (五)参与起草、审查行政机关所签订的合同,参与合同谈判,为合同纠纷处理提供法律意见;

  (六)参与行政机关的矛盾纠纷调处、分析研判和提供法律意见,对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进行法律论证;

  (七)提供法制业务培训;

  (八)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法律事务。

  常年、专项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内容由行政机关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在政府法律顾问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法律顾问团主要通过调查研究、咨询论证等工作方式提供法律服务。常年、专项政府法律顾问主要通过参加会议、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参与合同谈判、个案咨询、委托代理等工作方式提供法律服务,其书面法律意见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

  第十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参与权;

  (二)依法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获取报酬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政府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勤勉尽责、忠于职守,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对出具的法律意见和所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合法性负责;

  (二)保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行政机关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三)未经行政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法律事务处理的意见;

  (四)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与行政机关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政府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有权解除聘用关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因工作能力、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三)受所在单位处分的;

  (四)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常年、专项政府法律顾问年度服务质量考评不合格的;

  (七)不能依法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建立常年、专项政府法律顾问合同备案制度。区人民政府和工作部门应当自政府法律顾问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区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应当自政府法律顾问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其所在部门、单位的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交流培训制度。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进行经验交流、专题培训或理论研究。

  第二十条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制度。行政机关法制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资料,并及时归档。工作档案包括:

  (一)选聘政府法律顾问的相关材料;

  (二)政府法律顾问合同的正式文本;

  (三)法律(审查)意见及形成过程中的相关材料;

  (四)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过程中形成的文书、证据等案卷材料;

  (五)工作总结、工作建议;

  (六)考核、考评的相关材料;

  (七)其他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建立常年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报告制度。常年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于服务期每满一年时向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管理部门提交加盖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机构公章的书面工作报告,并结合工作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建立常年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考评制度。行政机关法制工作管理部门应当于服务期每满一年时对常年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法律风险防范、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履职情况进行年度服务质量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评结果可以评为优秀:

  (一)创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被推荐;

  (二)为行政机关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三)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作会议三次以上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两次以上的;

  (三)因重大过错导致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败诉的;

  (四)因重大过错未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政府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专项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由行政机关结合专项法律服务内容进行考评,具体考评工作由其法制工作管理部门负责。

  行政机关在作出不合格的考评结果前,应当听取常年、专项政府法律顾问的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常年、专项政府法律顾问考评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并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立常年、专项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通报制度。行政机关法制工作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服务质量考评结果以书面形式向政府法律顾问所在的服务机构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机关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投诉、举报。

  第二十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成效显著,或者为行政机关依法决策做出突出贡献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聘请、管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过程中,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行政机关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业操守,造成行政机关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及其所在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未设置法制工作管理部门的,本办法规定的法制工作管理职责由实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履行。

  第三十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长沙雨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沙火车南站综管办、雨花现代电子商务物流管委会对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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