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沙市雨花区合牛记餐饮店行政(当场)处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11-24    来源:砂子塘街道字体大小:

  被处罚单位:长沙市雨花区合牛记餐饮店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街道新建东路35号阳光锦城3栋架22-25商铺

邮政编码:4100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宁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3****5833

    违法事实及证据: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证据1:长沙市雨花区合牛记餐饮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2:法定代表人单宁身份证复印件;证据3: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元(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处)

    □ 当场缴纳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收款单位:长沙市雨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长沙农商行雨花支行,账号82010100001407955,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陈永进

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单宁


相关文档: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