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湖南湘赣隆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十线东、南二线南科研楼301室
邮政编码:410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少甫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7****9886
违法事实及证据: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处)
□ 当场缴纳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收款单位:长沙市雨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长沙农商行雨花支行,账号82010100001407955,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唐斌、陈永进
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张少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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