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湘赣隆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当场)处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5-06    来源:砂子塘街道字体大小:

被处罚单位:湖南湘赣隆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十线东、南二线南科研楼301

邮政编码:410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少甫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7****9886  

违法事实及证据: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元(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收款单位:长沙市雨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长沙农商行雨花支行,账号82010100001407955,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斌、陈永进

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张少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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