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侯家塘街道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11    来源:侯家塘街道字体大小:

侯委发〔202018

中共长沙市雨花区侯家塘街道工作委员会

长沙市雨花区侯家塘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侯家塘街道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街道各部门、各社区:

现将《侯家塘街道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长沙市雨花区侯家塘街道工作委员会

长沙市雨花区侯家塘街道办事处

2020年928

侯家塘街道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为确保政令畅通、决策落实和街道工作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根据全区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与绩效考核工作目标体系,结合街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绩效考核与管理,是以绩效为核心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并通过考核实施过程和考核结果运用,建立健全正确的导向机制、客观的评价机制、有效的激励机制和严格的约束机制。

第三条考核原则:以区对街道绩效考核为“指挥棒”,考重点、考亮点、考变化点,考事与考人相结合,通过激励和鞭策手段,奖优罚劣,择优汰劣,确保我街在区绩效考核中创先争优,奋力推进“实力更强、品质更高、民生更好”的幸福侯家塘建设。

第二章适用范围与考核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街道机关各大办工作人员和社区全体专职工作人员,含街道雇员和物业专职社工以及由街道党政会认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按绩效考核管理权属,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由区委考核,不纳入街道绩效考核。

第五条不另行组织对街道机关大办年度任务目标考核,直接运用区对街道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只组织社会公认评估。街道集中组织对社区的年度绩效考核,既考目标任务,又进行社会公认评估。

第三章绩效考核管理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绩效考核管理工作在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由街道绩效考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由街道党工委书记任组长,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任第一副组长,街道分管绩效考核工作的班子成员任常务副组长,街道其他党政领导为成员。常务副组长负责绩效考核工作的总协调、总调度,基层党建办与公共服务办具体负责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街道绩效考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街道绩考办)承担绩效考核管理的日常工作,设基层党建办,由分管街道绩效考核的党政班子成员担任绩考办主任,由基层党建办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公共服务办主任担任副主任。街道绩考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牵头制定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考核,提出考核结果、等次评定和奖惩建议;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街道机关大办和社区的绩效考核

第八条街道机关各大办及社区的绩效考核均由两部分组成,即目标任务(100分)和特色创新(20分)。社会公认评估作为定性指标,纳入对大办和社区的绩效考核。

1、目标任务。对街道机关大办以区对街道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价。对社区集中进行年度目标任务的考核(详见附件),同时社区党组织书记代表班子进行述职述廉和党建述职。

2、特色创新。获全国、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通报表彰或奖励;工作经验或先进典型事迹被全国、省、市媒体报道推介;在市、区活动中作先进典型发言的;先进典型或突出事迹被区主要领导或市级以上领导批示表扬的。该项实行加分制,最多加20分(详见附件)。

3、社会公认评估。年底分别召开街道机关大办主任述职测评会、社区班子述职测评会。对街道机关大办的民主测评包括街道党政领导测评,各大办主任互评,社区书记、主任测评,党员群众代表测评。对社区的民主测评包括街道党政领导测评,街道机关各大办代表测评,社区书记、主任互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辖区单位、党员群众代表等测评。

第九条负面清单

区对街道负面清单如有扣分,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对相关责任大办和社区,予以扣分。

对发生重大失误或造成严重后果,被省、市、区、街道通报批评的,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予以扣分。

等级评定及评定比例

大办等级评定:所负责的区对街道年度绩效考核指标被区直部门、区绩考办加分,或为街道单项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大办,可定为优秀等次。

(二)社区等级评定:根据综合成绩排名,由党政会集体研究,确定优秀、良好、合格等次。

(三)不依法行政或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大办或社区,可定为不合格等次。

(四)评定比例:

1、街道绩效考核成绩在内四塘排名第一,大办和社区评优比例为50%

2、街道绩效考核成绩在内四塘排名第二,大办和社区评优比例为40%

3、街道绩效考核成绩在内四塘排名第三或第四,大办和社区评优比例为30%

以上评定比例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第十一条 奖励

绩效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及年终绩效奖金直接挂钩。年度绩效考核定为优秀的大办和社区,定为年度先进集体进行表彰,并给予适当经济奖励。对评为优秀的大办,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外出学习培训等方面予以倾斜。年度绩效考核定为优秀的社区,年终奖金在基数上增加2000/人,定为良好的社区,年终奖金在基数上增加1000/人,定为合格的社区年终奖金为基数。担任社区正职、副职的,年终奖金在本社区总体水平基础上分别再上浮2000元、1000元。

第十二条惩罚

年度绩效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大办和社区,对大办主任、社区主职不予发放年度绩效考核奖金,并取消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其他工作人员年终奖金由党政会议决定,适当核减年终奖金。对定为不合格的大办,街道党工委对该大办主任进行诫勉谈话;对连续两年评为不合格的大办,大办主任予以免职,大办副主任进行诫勉谈话,负直接责任的在编干部,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雇员予以辞退。年度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社区,对社区书记、主任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的社区,取消该社区及其工作人员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社区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程序进行职务调整,对负直接责任的相关社区工作人员予以辞退。

第五章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本章工作人员指本办法第四条所界定的人员。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人员所在大办或社区的年度绩效考核的等次评定情况,并综合考察工作人员本人的实际工作成绩和表现,经街道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工作人员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参与年度考核总人数的20%。(街道机关大办、社区分开计算。)

第十五条绩效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并与工作人员年度绩效奖金、选拔推荐任用和奖惩直接挂钩。

()在年度绩效考核中评定为优秀的大办、社区,其大办主任,社区书记原则上在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中确定为优秀,且其工作人员评优比例予以适当倾斜。在年度绩效考核中评为优秀的工作人员,作为街道年度总结大会上表彰的先进个人,并给予适当经济奖励;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定为合格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的评优比例予以适当核减;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定为不合格的单位,其工作人员取消评优资格;年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工作人员,视处分程度予以定等;受到法律追究的工作人员一律定为不合格;对工作严重失职、一贯表现不好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个人,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社区工作人员评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情况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的意见(试行)长组通〔201947号》。社区工作人员评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所在社区不能评为优秀社区。

()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不享受年度绩效考核奖金,并由街道党工委进行诫勉谈话;对连续两年评为基本称职或以下等次的,是在职在编的街道机关工作人员的,实行待岗制(一年内除工资外取消一切福利待遇);是街道机关大办主任和副主任的,实行免职;是社区主职的,依法依程序进行免职,是负直接责任的街道机关雇员或社区工作人员的,予以辞退。

()抽调、借调到街道机关大办半年及其以上的社区工作人员,按街道机关大办绩效考核规定进行定等,不作为基数计算社区优秀比例;评为优秀等次的,不占社区工作人员优秀指标,但享受该社区绩效考核奖金;借调到街道机关大办工作半年及其以上的其他工作人员,按街道机关大办绩效考核规定定等,按实际工作时间发放街道绩效考核奖金;抽调到市、区工作的工作人员,回原单位参加绩效考核,原则上定为合格等次。挂编学生、转业士官到实际工作单位参加年度绩效考核并定等,按街道机关在职在编干部标准发放年度绩效考核奖金;“两保”人员按实际工作岗位所在单位参加年度绩效考核,并按该单位标准发放年度绩效考核奖金。

(四)未参加年度绩效考核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年度绩效考核奖金。

第六章绩效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十六条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考核对象、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严禁弄虚作假,不准向考核组提供虚假数据和情况;

()不得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

()不得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不得泄露考核机密。泄露考核机密,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将按照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规定严厉问责。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依照有关党纪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街道绩考办设立咨询、举报电话(0731-87966011),负责接受考核工作有关内容咨询和受理举报。对年终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街道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述。

第十九条本文件由街道绩考办负责解释。

2020年社区绩效考核工作目标(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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