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雨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24    来源:左家塘街道字体大小:

雨政办发〔202318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雨花区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雨花经开区,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724

长沙市雨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修订背景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工作组

2.5 现场指挥部

3.监测预警和预防预警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启动

4.3 响应措施

4.4 指挥和协调

4.5 应对工作

4.6 信息发布

4.7 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 安置、补偿与理赔

5.2 事件调查

5.3 评估与报告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和经费保障

6.3 通讯、交通与运输保障

6.4 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实施

长沙市雨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修订背景

为了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政发〔2020〕11号)《长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政办发〔2020〕41号)《雨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雨政办发〔2021〕20号)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沙市雨花区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包括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危及公众健康和财产安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事件或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等应对工作按照省、市政府发布的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上下联动。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建立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事发地和受事件影响的各街道(镇、含雨花经开区)在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及时上报情况。

4)分类管理,科学处置。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处置,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5)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发挥现有专业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6)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资料、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做好队伍、经费、装备、通讯、交通、运输及技术保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体系,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在区应急委下成立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协管生态环境工作的调研员、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区委办公室(外事办)、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雨花经开区、各街道(镇)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委会办公室,区环委会办公室主任兼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定;领导、组织、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审议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事宜;组织调查、评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承担区人民政府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

建立和管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一网四库”;承担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承担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建议并参与应急处置,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质、大气、土壤同步监测等信息。

区生态环境执法大队:会同公安部门查处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因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区委办公室(外事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涉外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新闻报道。

区委网信办: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全区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能源物资应急保障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能源物资应急供应网络,做好能源物资应急生产、征购、调拨的计划准备。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学校制定并实施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通信保障的有关协调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雨花经开区、各街道(镇)对符合社会救助政策的受害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以及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配合区生态环境分局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现场指挥部场所建设;协助市水业集团负责城市供水工程、城市排水截污工程、污水集中处理、污泥处理工程(限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交通运输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健全公路、协调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运输。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核定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和畜禽水产受污染情况,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珍稀濒危野生物种保护和畜禽水产救治工作;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村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负责参与林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组织林业资源损害评估。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群众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

区文旅体局:配合做好突发环境应急知识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及放射性损伤人员医疗救治;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故引发的较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依权限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储备、管理和调配救济物资。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供给;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督,参与污染处置和事件调查处理。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协调开展城市道路应急抢险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负责开展生活垃圾清理。

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城区道路、排水管网的应急抢修。

区公安分局: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袭击事件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治安管控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负责放射源丢失、被盗案件的侦办工作和放射事故处置现场的安保工作。

区交警大队: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救援队伍在处置火灾事故时,积极协助处置火灾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负责现场灭火与危险化学品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处置;牵头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雨花经开区、各街道(镇):负责及时上报辖区突发环境事件至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2.3 专家组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在全区环境应急专家库及各行业的知名专家中挑选资深专家组建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2.4 工作组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立相应工作组,主要包括: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涉外事务组等。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1)污染处置组。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参与。因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事件,由区应急局牵头。主要职责是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2)应急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等参与。主要职责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医疗救援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与。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

4)应急保障组。由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商务局等部门参与。主要职责是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5)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文旅体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参与。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区内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稳定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市场监管局等参与。主要职责是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雨花经开区、相关街道(镇)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7)涉外事务组。由区委外事办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局等部门参与。主要职责是根据需要向有关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通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协调处理对外交涉、索赔等事宜,必要时申请、接受国际援助。

2.5 现场指挥部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负有应急处置责任的政府部门、相关街道(镇,含雨花经开区)及事件发生单位等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

1)提出现场处置原则、要求,依法及时下达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邀请、选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事发地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5)协调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7)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环境安全防护措施。

8)及时向区委宣传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3.监测预警和预防预警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1)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监测系统,建立各类基础信息数据库。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监测网络,明确检测项目,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并及时分析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2)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及有关单位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汇集、储存、分析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实现有关部门单位和监测网点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3)雨花经开区、各街道(镇)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任务。

4)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相关街道(镇,含雨花经开区)、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报告。

5)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有关部门单位、监测网点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3.2 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报省人民政府发布。

橙色预警:将要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报省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预警: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由区人民政府发布。

3.2.2预警信息发布

区生态环境分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相关地区。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向下传达预警信息;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同时做好安抚工作;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掌控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突发环境事件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的准备工作,一旦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启用后备水源,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同时,通知下游相关区域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监控和储水避峰等准备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应急响应。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报告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区生态环境分局及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组织核查并向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委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分局。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3.2报告内容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内容:可通过电话直接报告,主要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内容: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至少要按日进行续报。

3)处置结果报告内容: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者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3.3特殊情况信息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的死亡、失踪和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按《长沙市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长沙市涉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办理。

3.3.4信息通报

区有关部门单位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及隐患,应当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按严重性和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4.1.1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4.1.2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地市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1.3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前期处置并报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

7)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8)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1.4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前期处置并报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严重污染,或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影响正常取水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响应启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4.2.1 Ⅰ、Ⅱ、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或Ⅲ级应急响应。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市级人民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在市人民政府有关应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度。

4.2.2 Ⅳ级响应

1)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部门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2)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长或者指挥长指派副指挥长率相应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3)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及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向指挥部报告。

4)及时向可能涉及的相邻区通报情况。

5)及时向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6)根据事件的发展,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置情况。

4.2.3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当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危害不断加重,蔓延扩大以致难以控制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审定后,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审定后,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现场污染应急处置

1)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2)区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转移安置人员必要生活和医疗条件。

4.3.3医疗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3.4应急监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根据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监测,并随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3.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粮食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3.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区委宣传部通过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组织专家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3.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雨花经开区、相关街道(镇)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8跨行政区域的通报和协调援助

如需向毗邻行政区域通报或请求协调援助,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审定后发出通报或呼吁信息。

4.4 指挥和协调

4.4.1指挥协调机制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及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园区、街道(镇)派人员赶赴现场,同时指定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再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专家组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供现场应急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污染程度和事件等级等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及时、主动地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基础资料,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提供事发前后的有关数据资料,供应急处置参考。

4.4.2指挥协调内容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疏散、转移群众返回时间;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启动本部门应急响应;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本单位应急资源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送应急处置信息。

4.5 应对工作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遭受污染威胁的人员。

2)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尽快中止污染源扩散;及时发布污染物扩散可能影响的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等信息;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和生产设备,防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3)环境应急监测机构迅速进入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确定现场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污染物扩散范围,划定污染区域,并及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数据和污染趋势评估意见。

4)启用应急物资和设备,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尽力抢修被污染或损害的供水、供气、供电、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

4.6 信息发布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7 响应终止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时调整或终止响应。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后期处置

5.1 安置、补偿与理赔

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害范围及程度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区人民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环境保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事件发生地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2 事件调查

按照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监察机构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5.3 评估与报告

响应终止后,区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指定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形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总结评估报告。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要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并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雨花经开区、各街道(镇)以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 物资和经费保障

雨花经开区、各街道(镇)、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根据调查,区域内主要环境应急物资如下:应急监测设备、应急车辆、易燃易爆气体报警装置、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防火毯、吸油毡等。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

6.3 通讯、交通与运输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区交通运输局健全公路、协调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运输。

区交警大队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环境应急“一网四库”,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同时,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队伍在突发事件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雨花经开区、各街道(镇)要积极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加强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

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7.3 监督检查

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附则

8.1 名词解释

“一网四库”:指一个组织体系网、一个应急救援队伍数据库、一个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一个应急救援专家资料库、一个突发环境事件典型案例库。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人类活动、自然灾害以及其他意外因素的影响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8.2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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