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街道工作委员会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雨花区左家塘街道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20    来源:左家塘街道字体大小:

中共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街道工作委员会

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街道办事

关于印发《雨花区左家塘街道机关工作人员

绩效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街道机关各大办:

《雨花区左家塘街道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暂行办法(试行)》已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街道工作委员会

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街道办事处

2021年4月19日


雨花区左家塘街道机关工作人员

绩效考核暂行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机关干部日常监督和管理,激励干部履行职责、勤政廉政,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充分调动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深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根据中组部《公务员考核办法》(20201228日修订)、《湖南省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雨花区委组织部《关于深入推进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经街道工委、办事处研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组织领导

第一条成立左家塘街道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工委书记和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其中分管人事工作的分管领导为常务副组长,五大办、两中心、街道内设站所、纪工委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研究考核办法,审核考核目标,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等次及奖惩方案。

第二条领导小组下设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公室,由分管人事的班子成员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街道基层党建办,负责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日常工作。

  1. 考核原则

    第三条 干部平时考核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客观公正、精准科学,坚持注重实绩、奖惩分明、简便易行,坚持公开民主、考用结合,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2. 考核对象

    第四条  考核的对象是非领导成员的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职在编干部、退役士官、挂编学生、两保人员、雇员、劳务派遣人员及社区借调街道工作人员。其中社区借调街道时间半年以上且年终考核时仍借调在街道工作的,纳入该办法考核;其他情况在原社区进行考核。


    第四章考核周期

    第五条  考核周期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五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考核指标由共性考核指标和个性考核指标构成。共性考核指标由”“”“三个方面内容组成,一般包括政治品质、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出勤情况等方面。个性考核指标按照不同职务层次和不同岗位职责,由”“两个方面内容组成,根据工作人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日常表现,分好、较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

    共性考核指标:

    一、品德类

    1.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坚决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服从大局,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自觉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弘扬正能量。如有违反并查证属实的,每次扣10分,直接评为当季较差。由各大办、各线负责评定,党建办核实。

    2.上班期间非工作原因离岗、串岗,玩电脑游戏、聊天、干私事等违反作风纪律的情况被街道纪工委通报的每人次扣3分,季度内连续三次被抽查或通报的,直接评为当季较差;季度内被区抽查或通报两次的,每次扣5分,并直接评为当季较差;季度内被市抽查一次或通报的,每次扣8分,并直接评为当季较差;工作作风不端正、对待群众态度粗鲁,办事拖拉,行政乱作为,被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每次扣8分,并直接评为当季较差。

    二、出勤类

    1.工作日考勤用钉钉软件进行,由党建办每月一汇总,外出学习或参加会议以正式书面通知算考勤。值班考勤由党政综合办负责。重点、中心工作和突发事件加班由党政综合办和纪工委联合考勤。

    2.迟到、早退每人次扣1分,旷工每半天扣2分(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按旷工计)。

    三、廉洁类

    因索、拿、卡、要被群众举报并查证属实,或违反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被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10分,并直接评为当季较差。

    个性考核指标:

    1.考指标:有区季度、月度考核指标的部门,当季有两个月以上排名全区第一的,指标责任部门工作人员当季每人加5分;当季有两个月以上考核指标排名全区第二名的,指标责任部门工作人员每人加3分;有两个月以上指标在全区排名末位(特殊情况除外),部门工作人员当季每人扣5。同一指标涉及多个责任部门的,由指标责任部门根据责任分工和工作完成情况,提出考核处理结果建议,报街道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2.参与中心工作:抽调参与征收拆迁和项目建设,工作推进较快受到街道工委、办事处表彰的,每次加1分,每季最多加2分,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每季最多扣2分;参与重点信访对象维稳五包一的,全年无赴省进京上访加1分;联系社区或业务领域内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一般事故的扣2分,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扣10分,并直接评为当季较差。

    3.工作责任心不强,未及时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和街道工委、办事处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被上级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扣5分;由于主观原因,造成一票否决或直接影响街道绩效考核排名的,每人次扣10分,并直接评为当季较差。

    第六章季度考核方法

    第七条季度考核以工作人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季度考核综合得分=民主测评得分+考核指标加扣分项。民主测评基础分为100分,由党政班子成员、机关干部职工进行评价,权重分别为60%40%。评价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四个等次,每个等次根据权重对应不同的分值,按加权平均分作为民主测评得分。

    季度考核综合得分:90分(含)以上为好、80分(含)-90分为较好、60分(含)-80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较差。等次的人数原则上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平时考核的总人数的30%以内。如综合分数在90分以上人数超过30%,按综合分数高低排名,取满等次人数,余下人员纳入较好等次。如综合分数在90分以上人数超过30%,且多人分数相同无法排序,由考核领导小组议定。

    第八条  季度考核结果。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收集汇总测评结果、考勤记录、共性个性考核结果等报送考核领导小组审议评定。


    第七章年度考核

    第九条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时,根据四个季度考核得分取平均值为年度考核得分。

    有以下情况在年度考核中予以加分:

    1.部门年度工作荣获国家级综合荣誉的,部门负责人加10分,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加7分,部门其他人员加5分(国家级综合荣誉系指党中央、国务院、中办、国办或国家有关部委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奖项,省、市级以此类推)。获得国家级单项荣誉或省级综合荣誉的,部门负责人加7分,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加5分,部门其他人员加3分。荣获省级单项荣誉或市级综合荣誉的,部门负责人加5分,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加3分,部门其他人员加1分。同一内容荣誉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加分,涉及全街整体工作所获得的荣誉由街道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会议议定加分项。

    2.个人年度工作荣获市级综合荣誉或省级单项荣誉的加5分,荣获省级综合荣誉或全国单项荣誉的加7分;荣获全国综合荣誉的加10分。同一内容荣誉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加分。

    第十条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根据得分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80分(含)以上为称职(合格)、60分(含)-80分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称职(不合格)。优秀等次的人员确定,根据区对街等级比例规定,按参评人员分数由高到低排名来确定。如出现分数相同无法排序,由考核领导小组议定。

    第十一条  在年度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对相应人员年度绩效考核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

    1)季度考核两次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2)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3)被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4)出现其他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通报考核情况。采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被考核工作人员考核情况。

    第十三条  反馈考核结果。对季度考核结果为的人员,评为“季度之星”,街道进行公示表彰,并适当给予物质奖励;对季度考核结果为一般的人员,应及时提醒,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改进;对季度考核结果为较差的人员,要及时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四条  上报考核情况。绩效考核办法将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存档并按要求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季度、年度考核奖励按照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编人员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参照《公务员考核规定》和《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编制外工作人员连续2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的可予以辞退。


    第九章其他事宜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的,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一)当年新录用的公务员(含选调生)、新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且目前执行见习期工资的;

    (二)病、事假累计时间超过当期考核周期一半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因工伤、产假超过当期考核周期一半的人员,参加季度考核,不能确定为等次,一般确定为较好或其他等次。

第十九条派出学习、培训、挂职锻炼、借调街道外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根据学习、培训、挂职和借调所在单位提供的相关情况进行考核。其中,学习培训未完成规定学时学分或考核不合格的,当期季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好等次。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街道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机关工作人员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考核结果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绩效考核办法申请复核,复核后对结果仍不满意的,可向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本办法从202111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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