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责任制规定

发布日期:2020-04-04    来源:圭塘街道字体大小:

第一章

第一条为依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健全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机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及街道工委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精神,结合我街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按照“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固本强基”的总体要求,坚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相结合,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与反腐败斗争相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加强基层建设相结合,有效净化政治生态和社会生态,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加快三街建设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三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方面和全过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依靠群众,最大限度发动群众,打一场扫黑除恶人民战争。第四条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依法从严惩处黑恶势力,把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严防坐大成势。坚持标本兼治,建立健全从根本上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健全办案协作机制,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精神,依法从重从快惩处黑恶犯罪,遏制黑恶势力的发展和蔓延,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第六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重点    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第二章街道工委、办事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街道工委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成立由街道工委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总揽、研究、决定、解决全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大事项,深入推进全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八条  街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街道工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研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方案、措施等;分析全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形势,部署安排推进专项斗争工作;及时向街道工委、办事处报告全街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大事项;研究全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办、考核、奖惩等事宜;研究解决全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其他重大事项。第九条  街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街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是街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扫黑办、街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协调街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各大办(中心)及指导社区(经济合作社)共同推进专项斗争,组织研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各项工作机制,督促各大办(中心)及指导社区(经济合作社)落实街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研究、分析全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信息情况,及时编发工作简报、协调推动专项斗争宣传发动及相关舆论引导工作;协调线索摸排、移交和情况统计,组织实施涉黑涉恶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的挂牌督办;协调全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检查考核工作;负责专项斗争相关文电收发、传送及街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街道综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统筹协调、督促推进全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有序开展。

(二)推动纪检监察室和有关部门建立问题线索快速移送和反馈机制;

(三)推动各大办(中心)、社区(经济合作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对重点行业、领域监管;

(四)建立健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联席会议和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会商机制,定期组织召开调度会议,通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

(五)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纳入全街平安建设考评体系。

第十一条  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室工作职责

(一)牵头推进街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执纪监督专项工作。组织协调全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建立全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监督执纪监察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建立与扫黑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联系和工作会商机制;    

(二)协助街道工委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纳入街道工委巡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推动落实各大办(中心)和社区(经济合作社)街级内行业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对日常监管不到位、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失职失责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严肃追责;    

(三)严厉查办涉黑涉恶腐败案件,落实“两个一律”“一案三查”机制,深挖彻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保护伞”。建立发现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和“保护伞”问题线索长效机制;

(四)坚持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同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将治理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重点。保护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依法依规依纪积极履职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街道党建办工作职责(组织、宣传、人事)   

(一)牵头推进街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基层组织建设专项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切实巩固基层组织建设;    

(二)严格落实“一案一整治”,把打掉黑恶势力的社区(经济合作社)及时纳入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范围;    

(三)完善考核奖惩制度。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纳入全街绩效考评体系;对不认真履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责任的党委、党支部、大办(中心)和社区(经济合作社)等领导班子、党员干部,经查实存在涉黑涉恶问题或干扰、阻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提出调整、免职等组织处理意见建议;

(四)推进街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宣传舆论工作。深入宣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纳入各级党委、党支部“三会一课”学习内容;    

(五)加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深入宣传街道工委、办事处决策部署、工作成效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典型案件,彰显法治权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发动群众检举、揭发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和犯罪事实,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积极性;    

(七)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加强明察暗访,深入挖掘重点地区、行业、领域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八)及时推送全街扫黑除恶重要稿件,调控热点舆情,做好网上法律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十三条  圭塘派出所工作职责    

(一)牵头推进街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打击整治专项工作。充分发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力军作用,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行业、领域,狠抓案件侦办,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二)建立健全涉黑涉黑线索摸排、串并、研判、核查制度,深挖涉黑涉恶线索。设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电话、信箱、邮箱和其他举报平台,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发动人民群众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三)对易滋生黑恶势力的重点行业和领域,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市场准入、规范管理、重点监管、建立“黑名单”等机制制度;    

(四)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全面清查黑恶势力资产,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五)与纪检监察部门建立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移交、调查和反馈机制,加大联合侦查办案力度;   

(六)与街道党建办建立“一案一整治”联动机制,及时反馈重大涉黑涉恶案件特别是涉及社区(经济合作社)党组织作用发挥不力、“两委”班子成员参与犯罪等案件有关信息;    

(七)会同司法所完善刑满释放人员动态管控。

第十四条  街道司法所工作职责    

(一)指导监督律师依法辩护、代理涉黑涉恶案件,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依法查处律师违法违纪执业行为;

(二)加强对有涉黑涉恶犯罪前科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的监管教育。会同圭塘派出所、街道公共服务办建立健全涉黑涉恶犯罪前科刑释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管控机制。

第十五条街道公共服务办工作职责

(一)严格规范社区(经济合作社)“两委”选举,把好“入口关”,防止“村霸”、涉黑涉恶人员进入社区(经济合作社)“两委”班子,防止黑恶势力染指基层政权。协调指导基层组织及时发现和举报“村霸”、“乡霸”等黑恶势力和辖区宗族势力欺压群众、破坏和操纵社区(经济合作社)选举、煽动闹事以及社区(经济合作社)干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圭塘派出所、街道纪检监察室开展调查取证。

(二)加强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等领域的监管,健全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等机制,堵塞管理漏洞,清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第十六条财政所工作职责

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经费保障,加强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和城市管理办工作职责    在日常工作执法中主动发现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规范全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户外宣传标语悬挂张贴工作。

第十八条  街道信访办工作职责    在日常信访工作中主动发现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对群众举报属信访事项的,按信访程序及时处理。

第三章考核奖励

第十九条

将扫黑除恶工作纳入全街绩效考评和平安建设考核体系,由街道综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对各大办(中心)、社区(经济合作社)领导班子、干部进行考核奖励。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街道工委、办事处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扫黑除恶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大办(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及各社区(经济合作社)书记为扫黑除恶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党政领导班子和干部未能履行扫黑除恶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政治站位不高,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街道工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不到位,工作机制不完善,工作措施落实不力,导致黑恶势力发展蔓延、违法犯罪猖獗的;

(二)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失职失责、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

(三)对重大涉黑涉恶案件,故意降低案情严重程度,或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该捕不捕、该诉不诉、量刑畸轻、以罚代刑、无故拖延案件进展的;对黑恶势力发现不及时、打击不主动,群众反映强烈的;

(四)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打击不彻底,没有摧毁组织体系、铲除经济基础、打掉“保护伞”的;

(五)宣传发动不深入、不到位,群众知晓率低、参与度不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涉黑涉恶线索置之不理、不认真核查、不及时反馈核查结果,造成影响的;

(六)行业监管不到位,线索摸排不得力,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存在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不及时报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领域,限期整改不到位,致使黑恶势力坐大成势,造成影响的;

(八)街道工委、办事处、街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对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大办(中心)、社区(经济合作社)领导班子和干部,由街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受到通报的大办(中心)、社区(经济合作社)领导班子或干部,应当对照通报所列问题限期整改,并按要求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受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或者影响重大的领导班子或干部,由街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进行挂牌督办或对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督促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应当予以问责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

第二十五条  街道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等部门应保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审慎调查处理涉及工作人员的举报和控告。凡违反工作程序导致工作人员被错误追责而影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的,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实行责任倒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街道工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街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承担。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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