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长沙市雨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执法权限:退役军人事务执法
三、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
四、执法程序:按行政执法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执法
五、救济渠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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