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雨花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对象保障住房建设及申购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17    来源:区征地办字体大小:

 

 

 

 

 

 

雨花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对象

保障住房建设及申购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5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雨花区集体土地拆迁保障住房分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分房办)负责统筹部署全区保障住房分房交房等工作。

雨花区监察局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雨花区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地办)负责办理保障住房建设用地指标,协助区分房办编制区保障住房小区定点以及具体建设方案,审定拟安置人口、户型等,并组织各街道、社区(筹委会)将保障住房分配给拆迁安置对象。

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城投公司)负责统筹安排保障住房的建设、融资和开发及建设用地手续的办理,筹措保障住房的建设资金和社保资金,按照保障住房建设规划方案,具体组织实施,提供房源。负责房源交付及前期物业服务监管工作。

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拆迁安置对象户口性质的审核。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分局)负责提供各项目拆迁对象花名册并对安置对象(含《独生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半边户”及其他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予以审核。

雨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区卫计局)负责审核拆迁安置对象《独生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雨花区住房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住保局)负责对拆迁安置对象有(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等情况予以审核。

各街道、社区(筹委会)负责组织拆迁安置对象选择户型、收集意见、缴纳费用,并协助区分房办开展分配房源、房屋交付等工作。

第二章 保障住房建设

第三条 拆迁安置同步推进、同步报批,原则上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腾地期限结束之日起,及时向拆迁安置对象提供保障住房房源。拆迁房屋的过渡期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因征地方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从逾期之月起,过渡补助费按原定标准的两倍发放。因拆迁安置对象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停发延期过渡费。如未如期拆迁的,从实际拆迁之日算起,具体时间参照区国土分局出具的《房屋验收通知》。

第四条 建设单位依法规划,保障住房原则上为小高层或高层住宅。基本户型为8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等,供购房人选择。具体户型综合大多数拆迁安置对象意见,并结合规划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优化设计。各类户型产权面积与设计面积原则上正负偏差不超过2%

保障住房小区纳入城市标准化社区建设和物业化管理范畴,相关街道和部门应加强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联动工作机制。

第五条 保障住房建设单位为购房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根据代收代缴原则,物业维修资金、办理两证的契税等税费,按交房结算时的标准由购房户承担。

第三章 保障住房申购

第六条 保障住房的申购对象为雨花区城市规划区内按市政府第103号令征地拆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他符合申购条件的人员。申购对象的确认,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腾地期限为准,之后新增加的人口不再纳入该实施公告范围享受保障住房购房指标。

认定符合申购条件的几种特殊对象的处理原则:

(一)“半边户”是指夫妻双方一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是城镇居民的住户。对“半边户”中城镇居民一方,经区住保局等部门单位初审、市住房保障服务局确认(出具市住房保障服务局审核表),未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优惠性住房政策和其他住房补贴的,以户为单位,可增加一人购房指标(每户最多增加一人)。购房价格按约定价格的60%予以确定。

(二)世居本社区(筹委会),且有合法建筑的城镇居民户(以下简称“世居非农”户),经社区(筹委会)、街道、区征地办核实,市住房保障服务局确认,未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优惠性住房政策和其他住房补贴的,每人可申购产权面积40平方米的保障住房,购房价格根据拆迁时认定的合法面积按约定价格的80%予以确定(拆迁合法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差额部分按约定价格购买),以户为单位申购保障住房面积不超过拆迁时居民人口的总拆迁合法面积。

(三)对有权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或征地补偿费分配的独生子(女)家庭,经区卫计局审核通过的《独生证》(已纳入国土拆迁花名册)享受份额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属士兵、士官序列人员,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购房待遇。

(五)由区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挂编学生,经本人申请,社区(筹委会)、街道核实,由区相关部门审批解除人事关系后,本人及其子(女)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购房待遇。

(六)服刑人员在服刑前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购房待遇。

符合申购条件的对象,以户为单位,由户主申请,经社区(筹委会)、街道和区征地办审查确定后,予以公示。

第七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保障住房产权面积为人均80平方米,另由集体经济组织按原集体组织经济成员人均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购买用于物业管理费支出的经营性用房(以下简称物业用房),其经营收入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费用支出。物业用房在付清对应的房款前,经营权暂由建设单位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购保障住房的均价为1200/平方米,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物业用房的价格为1400/平方米。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购买保障住房时需签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按本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价格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八条 按照“先拆先安”原则,分房时按照拆迁倒地先后顺序或采取抽签的形式确定分房抽签先后顺序,再按顺序抽签确定房号。

第九条 保障住房小区内的地下停车位必须有偿使用,可租可售,根据面积、位置,按3-6万元/车位的价格购买,并依法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条 保障住房为毛坯房,为避免建设和装修浪费,并按照“先拆先安”的原则,由建设单位根据申购指标给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优惠:一是按期拆迁腾地的,给予30/平方米的装修补贴;二是未按期拆迁腾地但不属司法强拆的,给予15/平方米的装修补贴。依法强拆的,不予享受装修补贴。

第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申购指标给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00/平方米的装修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实行货币补贴安置,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收到《房屋验收通知》后30日内提出《自愿申请货币补贴安置报告》的,16周岁以上的所有家庭成员必须在报告上签名,并经公证部门公证,由雨花区人民政府对自愿申请货币补贴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给予以下货币补贴:

(一)按照85平方米/人的安置面积,1500/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货币补贴;

(二)每人4万元的购房补助费。

自愿申请货币补贴安置的申购者,区政府可推荐商品房楼盘,提供优质服务。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放弃申购指标的,不予货币补贴。

第十三条 自愿申购保障住房的,以户为单位在收到《房屋验收通知书》的同时,填写《保障住房申购意向书》,并经16周岁以上的所有家庭成员签字认可后,在规定时间内报所属街道。30日内不提交《保障住房申购意向书》的,视同自动放弃申购资格(《保障住房申购意向书》的是否提交不影响拆迁腾地)。保障住房申购资格由街道牵头,区征地办组织区卫计局、区住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土分局等单位联合进行审核并报区分房办存档。

第十四条 购房户应在规定期限内,与建设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则发生法律效力。购买保障住房的购房款按政策指导价格和房屋实测面积计算,由户主按时足额缴交后签订《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

第十五条 由于规划、设计等原因,产权面积与申购面积偏差部分(以套为单位),超过的面积由购房户按实际申购价格购买,不足的面积由建设单位按实际申购价格返还。由于户型组合的原因,增加的申购面积(以套为单位)由购房户按合同约定价格购买。

第四章 保障住房交房和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 保障住房交房工作由区分房办牵头,以建设单位为主,区征地办、相关街道、社区(筹委会)积极配合完成。

第十七条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保障住房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法确定,服务期限为三年。前期物业服务监管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保障住房的申购实施阳光操作,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住房的各类户型、购房对象、申购面积及价格等全部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第十九条 跳马镇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其具体安置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雨花区征地办公室负责解释,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7日印发


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名词解释

 

1.保障住房:指政府为实施第103号令的被征地对象提供的限定购买面积和购买价格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指常住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在该组织生产生活,依法享有该组织成员应有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益分配权等),并依法履行该组织成员应尽的义务与该组织存在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公民。

3.“世居非农”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①在本地范围内自有、共有住房或有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长期、固定的住房;②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就学、就业、入伍等其他原因户口转籍。“世居非农”户分两种类型区别对待:①全部为“世居非农”人口的居民户,原则上不能单独另行分户(一户分为几户),以户为单位每人40 m2,无论多少人口每户最多不能超过拆迁时户总合法面积(即以面还面的原则);②部分为“世居非农”人口的家庭,居民人口不能单独分户,只能与共同生活的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一起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购,按照人口数每人40 m2,无论多少居民人口总计面积最多不能超过拆迁时居民人口的总合法面积。

4.约定价格:根据权威部门发布的全市商品房购买均价相应折扣产生,该价格按地域和时段适时调整,以交房时区城投公司公布的价格为准。

5.建设单位:区政府委托或指定的有资质的开发建设单位。

6.产权面积:市不动产登记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所载明的房屋面积。

7.房屋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房屋维修资金根据《长沙市住宅区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由购房户承担。

8.供房标准(毛坯房)

外墙:面砖、局部涂料;

内墙:混合砂浆(除厨房、卫生间、阳台、楼梯间)

顶棚:混合砂浆(除厨房、卫生间、阳台、楼梯间)

地面:水泥砂浆找平(除厨房、卫生间、阳台、楼梯间)

门窗:入户门为防盗门,户内预留门洞,塑钢窗;

厨房:墙面、顶棚、地面为水泥砂浆找平,设给水接口一个;

卫生间:墙面、顶棚、地面为水泥砂浆找平,设给水接口一个,公卫设蹲便器一个;

阳台:天棚、地面为水泥砂浆找平;

楼梯间:地面为水泥砂浆找平,墙面为仿瓷涂料;

电梯:品牌电梯;

供电:小区专变供电,10A-40A磁卡户表;

供气:管道燃气入户,每户设一个供气点;

其它:每单元入口楼宇对讲防盗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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