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雨花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对象保障住房建设及申购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26    来源:区征地服务中心字体大小:

  雨花经开区,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雨花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对象保障住房建设及申购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5日

  雨花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对象保障住房建设及申购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政府第103号令)、《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5〕21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雨花区集体土地拆迁保障住房分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分房办)负责统筹全区保障住房分房交房等工作。

  雨花区征地服务中心负责办理保障住房建设用地指标、审定拟安置人口和户型等,并组织街镇、社区筹委会(村)将保障住房分配给拆迁安置对象。

  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城建投)负责统筹做好保障住房开发及建设用地手续办理,筹措保障住房建设资金和社保资金,提供房源,并做好房源交付及前期物业服务监管工作。

  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以下简称区公安分局)负责审核拆迁安置对象户口性质。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雨花分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雨花分局)负责提供拆迁对象花名册并对安置对象(含《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独生证》〉、“半边户”及其他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的拆迁情况进行审核。

  雨花区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审核拆迁安置对象《独生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雨花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审核拆迁安置对象有(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等情况。

  各街镇、社区筹委会(村)负责组织拆迁安置对象选择户型、收集意见、缴纳费用,并协助区分房办开展分配房源、房屋交付等工作。

  第二章  保障住房建设

  第三条  拆迁安置同步推进、同步报批,原则上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腾地期限结束之日起,及时向拆迁安置对象提供保障住房房源。拆迁房屋的过渡期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因征地方责任延长过渡期的,从逾期之月起,过渡补助费按原定标准的两倍发放。因拆迁安置对象责任延长过渡期的,停发延期过渡费。未如期拆迁的,从实际拆迁之日算起,具体时间参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雨花分局出具的《房屋验收通知》。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规划,保障住房原则上为小高层或高层住宅,基本户型为8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等,户型产权面积与设计面积原则上正负偏差不超过2%。

  保障住房小区纳入城市标准化社区建设和物业化管理范畴,相关街镇和部门应加强对社区的管理和服务,并建立相应的联动工作机制。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为购房户办理《不动产权证》,根据代收代缴原则,物业维修资金、契税等税费按交房结算时的标准由购房户承担。

  第三章  保障住房申购

  第六条  保障住房的申购对象为雨花区城市规划区内按市政府第103号令征地拆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他符合申购条件的人员。申购对象的确认,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腾地期限为准,之后新增加的人口不再纳入该实施公告范围享受保障住房购房指标。

  认定符合申购条件的几种特殊对象处理原则:

  (一)“半边户”是指夫妻双方一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是城镇居民的住户。对“半边户”中城镇居民一方,经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等部门初审、市住房保障服务局确认(出具市住房保障服务局审核表),未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优惠性住房政策和其他住房补贴的,以户为单位,可增加一人购房指标(每户最多增加一人)。购房价格按约定价格的60%确定。

  (二)世居本社区筹委会(村),且有合法建筑的城镇居民户(以下简称“世居非农”户),经社区筹委会(村)、街镇、区征地服务中心核实,市住房保障服务局确认,未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优惠性住房政策和其他住房补贴的,每人可申购产权面积40平方米的保障住房,购房价格根据拆迁时认定的合法面积按约定价格的80%确定(拆迁合法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差额部分按约定价格购买),以户为单位申购保障住房面积不超过拆迁时居民人口的总拆迁合法面积。

  (三)对有权参与保障住房奖励优待的独生子(女)家庭,须已纳入国土拆迁花名册并持有区卫生健康局审核通过的《独生证》,其享受份额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属士兵、士官序列人员,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购房待遇。

  (五)由区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挂编学生,经本人申请,社区筹委会(村)、街镇核实,由区相关部门审批解除人事关系后,本人及其子(女)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购房待遇。

  (六)服刑人员在服刑前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购房待遇。

  符合申购条件的对象,以户为单位,由户主申请,经社区筹委会(村)、街镇和区征地服务中心审查确定后公示。

  第七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保障住房产权面积为人均80平方米,另由集体经济组织按原集体组织经济成员人均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购买用于物业管理费支出的非住宅房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购保障住房的均价为1200元/平方米,集体经济组织购买非住宅房屋的价格为1400元/平方米,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仅安置在保障住房的集体经济组织有权申购该非住宅房屋,第三方不得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申购非住宅房屋。街镇负责对购买资格审核把关。

  (二)非住宅房屋出售给各集体经济组织前,产权登记在区城建投,由其经营管理。区城建投承担小区物业管理费,负责前期物业服务监管工作。

  (三)保障住房非住宅房屋自达到交付条件之日(以区城建投公告为准)起接受申购申请,具体申购方案由区城建投依法依规制定、实施。

  (四)各集体经济组织申购成功并付清购房款后,区城建投负责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小区物业管理费由各集体经济组织按安置比例承担。

  (五)保障住房非住宅房屋达到交付条件之日起两年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未申购成功并付清购房款的,第三年起申购,在支付购买价格基础上,应支付以建安成本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六)区城建投与各经营主体签订的租赁合同,在产权过户后继续履行直至原合同租赁期满。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保障住房时需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按本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价格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针对本条款,雨花经开区范围内,由雨花经开区参照执行。

  第八条  根据“先拆先安”原则,分房时按照拆迁倒地先后顺序或采取抽签确定分房抽签先后顺序,再按顺序抽签确定房号。

  第九条  保障住房小区内的地下停车位必须有偿使用,可租售,购买价格为3-6万元/车位,并依法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条  保障住房为毛坯房,并按照“先拆先安”的原则,由建设单位根据申购指标给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优惠:按期拆迁腾地的,给予3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贴。未按期拆迁腾地但不属司法强拆的,给予15元/平方米的装修补贴;依法强拆的,不予享受装修补贴。

  第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申购指标给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货币补贴安置,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收到《房屋验收通知》后三十日内提出《自愿申请货币补贴安置报告》,16周岁以上的所有家庭成员必须在报告上签名,并经公证部门公证,由区人民政府对自愿申请货币补贴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给予以下货币补贴:

  (一)按照85平方米/人的安置面积、1500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货币补贴;

  (二)给予5万元/人的购房补助费。

  自愿申请货币补贴安置的申购者,区人民政府可推荐商品房。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放弃申购指标的,不予货币补贴。

  第十三条  自愿申购保障住房的,在收到《房屋验收通知书》时,以户为单位填写《保障住房申购意向书》,并经16周岁以上的所有家庭成员签字认可后,在规定时间内报所属街镇。三十日内不提交《保障住房申购意向书》的,视同自动放弃申购资格(《保障住房申购意向书》是否提交不影响拆迁腾地)。保障住房申购资格由街镇牵头,区征地服务中心、区卫生健康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区公安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雨花分局等单位联合会审。

  第十四条  购房户应在规定期限内,与建设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保障住房购房款按政策指导价格和房屋实测面积计算,由户主按时足额缴交后再签订《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

  第十五条  由于规划、设计等原因,产权面积与申购面积偏差部分(以套为单位),超过的面积由购房户按实际申购价格购买,不足的面积由建设单位按实际申购价格返还。

  第四章  保障住房交房和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  保障住房交房工作由区分房办牵头,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区征地服务中心、街镇、社区筹委会(村)积极配合完成。

  第十七条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障住房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法确定。前期物业服务监管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保障住房的申购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阳光操作。保障住房的各类户型、购房对象、申购面积及价格等应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雨花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对象保障住房建设及申购办法〉的通知》(雨政发〔2018〕53号)同时废止。

  附件: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名词解释

  附件

  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名词解释

  1.保障住房:指政府为实施第103号令的被征地对象提供的限定购买面积和购买价格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指常住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在该组织生产生活,依法享有该组织成员应有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益分配权等),并依法履行该组织成员应尽的义务与该组织存在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公民。

  3.“世居非农”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①在本地范围内自有、共有住房或有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长期、固定的住房;②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就学、就业、入伍等其他原因户口转籍。“世居非农”户分两种类型区别对待:①全部为“世居非农”人口的居民户,原则上不能单独另行分户(一户分为几户),以户为单位每人40平方米,无论多少人口每户最多不能超过拆迁时户总合法面积(即以面还面的原则);②部分为“世居非农”人口的家庭,居民人口不能单独分户,只能与共同生活的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一起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购,按照人口数每人40平方米,无论多少居民人口总计面积最多不能超过拆迁时居民人口的总合法面积。

  4.约定价格:根据权威部门发布的全市商品房购买均价相应折扣产生,该价格按地域和时段适时调整,以交房时区城投公司公布的价格为准。

  5.安置比例:指各集体经济组织在保障住房小区内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比。(安置比例=安置各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5平方米非住宅房屋/安置保障住房小区非住宅房屋总建筑面积)

  6.建设单位:区人民政府委托或指定的有资质的开发建设单位。

  7.产权面积: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颁发的《不动产权证》所载明的房屋面积。

  8.房屋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房屋维修资金根据《长沙市住宅区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由购房户承担。

  9.供房标准(毛坯房)

  外墙:真石漆或面砖;

  内墙:混合砂浆(除厨房、卫生间、阳台、楼梯间);

  顶棚:混合砂浆(除厨房、卫生间、阳台、楼梯间);

  地面:水泥砂浆找平(除厨房、卫生间、阳台、楼梯间);

  门窗:入户门为防盗门,户内预留门洞,塑钢窗;

  厨房:墙面、顶棚、地面为水泥砂浆找平,设给水接口一个;

  卫生间:墙面、顶棚、地面为水泥砂浆找平,设给水接口一个,公卫设蹲便器一个;

  阳台:天棚、地面为水泥砂浆找平;

  楼梯间:地面为水泥砂浆找平,墙面为仿瓷涂料;

  电梯:品牌电梯;

  供电:公专结合,10A-40A智能电表;

  供水:智能远传水表;

  供气:管道燃气入户,每户设一个供气点;

  其他:每单元入口楼宇对讲防盗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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