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举报非法宗教活动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9-30    来源:市民宗局字体大小:

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举报非法宗教活动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防范打击非法宗教活动的积极性,确保宗教领域和谐稳定,结合长沙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法宗教活动是指违反《宗教事务条例》《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修建露天宗教造像、非法网络传教、个人佛堂对外开放、非法放生、私设基督教聚会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之外发放传教传单、非宗教活动场所设置功德箱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通过书面材料、视频照片、电话短信、来信来访等方式,主动向我局举报非法宗教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有防范打击非法宗教活动职责的宗教工作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举报可以公开或者匿名方式进行。鼓励实名举报,以便于查证和奖励。无法核实匿名举报人真实身份的或者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五条 受理举报的业务处室,认真记录举报方式、时间、内容以及举报人身份信息、联络方式等基本情况,填写《举报(涉嫌)非法宗教活动登记表》。及时(衔接相关部门或区县(市)民宗局)进行核实或查处,核实确定为有效线索或查处为非法宗教活动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奖励。

第六条 支持举报人实时举报,并同期拍摄视频照片,便于宗教工作部门实地查处,避免因无法核实而致使举报无效。

第七条 举报奖励金额一般为200元至1000元,每人每月奖励金额上限原则为2000元。提供重大非法宗教活动(线索)可提高奖励金额,最高限额5000元。

第八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按以下原则进行奖励:    

(一)不重复发放对同一地点同一宗事件的举报奖励;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宗事件进行奖励;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宗事件进行奖励,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酌情考虑其他举报人。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所知的(涉嫌)非法宗教活动情况。线索信息应当是有清晰的时间地点及人(物)证或未经编辑修改的视频(照片)等原始证据。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诬陷他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受理等单位应当严格保护举报人及举报线索,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方式 电话举报:0731-88666792;13549644776。 微信举报:13549644776。 信件举报:举报内容应尽可能具体、详实,可邮寄至岳麓大道218号政府二办9楼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来访举报:举报人自愿当面举报的,可直接到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府二办9楼919室)当面举报线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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