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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12-15 来源: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1)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活动中一次性表决模式、应急维修模式、三万元以下一般维修模式的监督、审查;
(2)负责辖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企业关于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的政策性咨询和指导;
(3)负责辖区业主大会自管维修资金的指导、监督和备案;紧急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以组织代修;
(4)协调、处理辖区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关于维修资金使用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