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花经开区,跳马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2019年9月10日,区政府办印发了《长沙市雨花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和《长沙市雨花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根据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9月20日《关于修订印发〈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和〈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指导图〉的通知》以及各相关单位反馈的意见,我办修订了《雨花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和《雨花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向雨花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联系电话:0731-85880290。
雨花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9月26日
雨花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序 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阶段 |
审批机构 |
法律依据 |
适用范围 |
备注 |
“四级九统”名称 |
1 |
政府投资项目 建议书审批 |
第一阶段 办理 |
区发改局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第九条 |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 式投资的项目,对于各级政府投资项目 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中明确的不再审批 项目建议书的政府投资项目,无需项目 建议书审批环节。 |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 (项目建议书)审批 |
2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第一阶段 办理 |
区发改局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第九条 |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 式投资的项目。 |
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 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 标范围核准。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 批 |
3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第一阶段 办理 |
区发改局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
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非企业组织 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4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第一阶段 办理 |
区发改局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
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非企业组织 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
非重大和非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5 |
选址意见书核发 |
第一阶段 办理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 六条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 准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建设项目。 |
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并 联办理。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核发(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及蓝线) |
6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第一阶段 办理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 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国务院 令第653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 三条 |
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涉及新 增建设用地的,办理用地预审;不涉及 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 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的 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 目用地预审。 |
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并联 办理。 |
无 |
序 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阶段 |
审批机构 |
法律依据 |
适用范围 |
备注 |
“四级九统”名称 |
7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 划许可证核发 |
第一阶段 办理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 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
在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方式提供国有 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
|
①有偿使用国有土地 审查、②建设用地(含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核发、③划拨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审批 |
8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第一、二 阶段并联 或并行办理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 |
划拨类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 |
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 见的,该事项在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前办 理完成即可。没有建设 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 该事项在建设工程规划 类许可证核发前办理完 成即可。 | |
9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第二、三 阶段并联 或并行 办理 |
区住建局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第九条 |
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明确政府投资项目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房 屋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不含交通、水利)建 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审批(房屋建筑工程初 步设计审批)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
10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
第一、二 阶段并联 或并行办理 |
区发改局 |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长政发〔2017〕 9号)第十九条 |
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 法明确政府投资项目 |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除市政、交通和水利项目) |
序 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阶段 |
审批机构 |
法律依据 |
适用范围 |
备注 |
“四级九统”名称 |
11 |
建设项目使用 林地(含临时使用)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建设审批(核) |
第一、二 阶段并联 或并行办理 |
市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98号修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 十八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 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第十一条 《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第十七条 |
(一) 使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 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和其 他林地的;使用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 (二) 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 区修筑设施。 (三)森林公园的建设项目。 |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划拨批准前完成即可。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 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12 |
危险化学品建 设项目安全条 件审查 |
第一、二 阶段并联 或并行办理 |
市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十二条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
在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 证核发前办理完成即可。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 查 |
13 |
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审查 |
第二、三 阶段并联 或并行 办理 |
市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
|
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 设施设计审查 |
14 |
筹备设立(含扩建、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第一、二 阶段并联 或并行办理 |
市民宗局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6号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筹备设立(含扩建、易地重建)宗教活 动场所或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 建筑物。 |
在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 证核发前办理完成即可。 |
无 |
序 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阶段 |
审批机构 |
法律依据 |
适用范围 |
备注 |
“四级九统”名称 |
17 |
建设工程规划 类许可证核发(含设计方案 审查) |
第二阶段 办理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 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524号发布,国务院令第 687号修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
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 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项目。 包括“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 可证核发”、“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 审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 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 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 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 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等4个事项。 |
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 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 案审查 |
①修建性详细规划、总 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 方案审查+②修建性详 细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③报建图审批+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 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 案审批 | |||||||
报建图审批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 发 | |||||||
18 |
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审批 |
第一、二、 三阶段并 联或并行 办理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25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2号 修改)第九条、第十条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 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
含江河、湖泊新建、改 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 核。已开展区域评估的, 实行告知承诺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表)审批(普通) |
19 |
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 审批 |
第一、二、 三阶段并 联或并行 办理 |
市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 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国务院 令第588号修改)第十四条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 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
已开展区域评估的,实 行告知承诺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20 |
节能审查 |
第一、二、 三阶段并 联或并行 办理 |
区发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三条 |
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 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已开展区域评估的,实行告知承诺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序 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阶段 |
审批机构 |
法律依据 |
适用范围 |
备注 |
“四级九统”名称 |
21 |
取水许可审批 |
第一、二、 三阶段并 联或并行 办理 |
市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 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76修改)第二条 |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 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 |
已开展区域评估的,实 行告知承诺制 |
无 |
22 |
洪水影响评价 审批 |
第一、二、 三阶段并 联或并行 办理 |
市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 条、第三十三条 t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第 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 令第49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 改)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98号 修改)第十一条 |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 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原水工程建设规 划同意书审核);建设跨河、穿河、穿 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 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原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 审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 防洪建设项目(原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 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在国家基本水文 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原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 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
已开展区域评估的,实行告知承诺制 |
无 |
23 |
建设工程文物 保护和考古许 可 |
第一、二、 三阶段并 联或并行 办理 |
市文旅广电 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 |
①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其他 工程,或者涉及爆破、钻探、挖掘等作 业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 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 掘等作业审批);②文物保护单位建设 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 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 批);③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原进行大 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 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 许可);④经考古调查、勘探,在工程 建设范围内有地下文物遗存的(原配合 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 |
|
①进行大型基本建设 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 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 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的许可+②在文物保护 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 其它建设工程或爆破、 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③在文物保护单位建 设控制地带的建设工 程设计方案审核 |
序 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阶段 |
审批机构 |
法律依据 |
适用范围 |
备注 |
“四级九统”名称 |
24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第一、二、 四阶段并 联或并行 办理验收 |
市国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五十 九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公布)第66项 |
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国防军工单 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安全控制区 域内的建设项目;部分地方法规规章中 明确的国际机场、出入境口岸、火车站、 重要邮(快)件处理场所、电信枢纽场 所,以及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投资、 居住、使用的宾馆、旅馆、酒店和写字 楼等建设项目。 |
该事项在第四阶段实行 联合验收。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 建设项目审批 |
25 |
施工图设计文 件审查(联合 图审,含消防、人防等) |
第三阶段 办理 |
区住建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29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涉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 第119号令)第十六条 规定情形的工程建设项 目,需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环节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消防设计 专家论证,时限为11 个工作日。(特殊类项 目消防设计专家论证) |
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查+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26 |
招标上限值评审 |
第三阶段 办理 |
区财政局 |
《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2016年12 月2日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6 次会议表决通过)第九条第二款 |
全部为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 |
|
无 |
27 |
建设工程质量 安全监督手续(含人防工程 质量监督手 续)办理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第三阶段 办理 |
区住建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第三条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第十条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 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第十条 |
建设工程及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 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序 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阶段 |
审批机构 |
法律依据 |
适用范围 |
备注 |
“四级九统”名称 |
28 |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文件澄清或修 改备案 |
第三阶段 并联或 并行办理 |
区住建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 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 修改)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 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第六条 |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电子招标投标项目除外。 |
|
①施工、监理等招标文 件告知性备案+②国有 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 金投资为主的最高投 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
29 |
雷电防护装置 设计审核 |
第三阶段 并联或 并行办理 |
市气象局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 57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二十三条 《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 (国发〔2016〕39 号) |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 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 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 核和竣工验收 |
30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第三阶段 并联或 并行办理 |
区城管局、市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 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 十三条 |
①工程建设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 批,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 杆线等设施审批,③城市桥梁上架设各 类市政管线审批,④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 |
城管局对应① 住建局对应②、③、④ |
敷设、架设各类市政管 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含燃气、通信、电力、 广播电视、长输管线 |
31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第三阶段 并联或 并行办理 |
区城管局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十九 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
工程建设涉及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 移树木的项目。 |
|
无 |
32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第三阶段 并联或 并行办理 |
区住建局 |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公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三十 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四十三条 |
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 市公共供水设施,拆除、移动城镇排水 与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 |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 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序 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阶段 |
审批机构 |
法律依据 |
适用范围 |
备注 |
“四级九统”名称 |
33 |
建设工程招标 投标情况书面 报告 |
第三阶段 并联或 并行办理 |
区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 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令第令第23 号修改)第六十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 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 修改)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 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第六条 |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电子招标投标项目除外。 |
|
无 |
34 |
规划条件核实 |
第四阶段 办理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 五条 |
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项目。 |
该事项实行联合验收。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 实合格证核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
35 |
建设用地检查核验 |
第四阶段 办理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 知》(国发(2008) 3号) |
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工程 建设项目。 |
该事项实行联合验收。 |
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竣工条件核实) |
36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
第四阶段 办理 |
区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 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办理消 防验收;除此以外的建设工程,办理备 案手续。 |
该事项实行联合验收。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 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序 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阶段 |
审批机构 |
法律依据 |
适用范围 |
备注 |
“四级九统”名称 |
37 |
建设工程城建 档案验收 |
第四阶段 办理 |
区住建局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47号修改)第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36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九条、第十 条 |
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
该事项实行联合验收。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筑工程(含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燃气设施工程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等)竣工验收备案(含档案验收)10个工作日 |
38 |
建设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 |
第四阶段 办理 |
区住建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第四十九条 |
建设工程。 |
| |
39 |
城镇排水与污 水处理设施竣 工验收备案 |
第四阶段 并联或并 行办理 |
区住建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十五条 |
城镇排水管道、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
| |
40 |
燃气设施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 |
第四阶段 并联或并 行办理 |
市住建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十一条 |
用于城镇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 管网、用房设施、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 等燃气设施的建设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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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雷电防护装置 竣工验收 |
第四阶段 并联或并 行办理 |
市气象局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 57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二十三条 《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 (国发〔2016〕39 号) |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 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 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 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 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 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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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 核和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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