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1    来源:市科技局字体大小:

附件

长沙市“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充分利用国内外优势科技创新资源推动我市“卡脖子”技术、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根据《长沙市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长发〔2021〕21号)、《长沙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长科发〔2019〕64号)和《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科发〔2019〕6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下称“‘揭榜挂帅’项目”)是指瞄准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急需解决的核心技术难题,发布揭榜任务开展核心技术攻关的重大科技项目。

第三条 “揭榜挂帅”项目主要聚焦支撑长沙产业高质量发展,围绕长沙市22条产业链建设,集中突破一批制约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卡脖子”技术。

第四条 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每年支持“揭榜挂帅”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个,实施周期原则上为3年,不超过4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揭榜挂帅”项目的组织管理包括市科技局、技术需求单位、科技服务机构、评审或咨询专家、揭榜单位等。

第六条 市科技局是“揭榜挂帅”项目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管理。其职责包括:

(一)制定“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

(二)制定年度“揭榜挂帅”项目技术需求征集方向,开展“揭榜挂帅”项目技术需求的征集及论证;

(三)发布“揭榜挂帅”项目揭榜任务;

(四)组织“揭榜挂帅”项目专家评审,提出立项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

(五)跟踪“揭榜挂帅”项目的实施,协调并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技术需求单位是技术难题或重大需求的提出方。

(一)其职责包括:

1、围绕市科技局提出的年度“揭榜挂帅”项目技术需求征集方向,提出技术需求;

2、主动承接“揭榜挂帅”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在长转化。

(二)其具体要求如下:

1、长沙市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

2、企业主要针对单位自身无法解决的技术难题,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主要针对填补国内或行业空白的与我市产业相关的关键共性技术难题,提出技术需求。

第八条 科技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揭榜挂帅”项目管理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其职责包括:

(一)遵守“揭榜挂帅”项目管理规定,根据市科技局的委托及自身法定职责,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需求论证、项目受理、评审、验收等工作;

(二)客观、及时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在“揭榜挂帅”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问题;

(三)接受市科技局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评审或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市科技局或科技服务机构聘请或委托,参与“揭榜挂帅”项目管理活动的专家。其职责包括:

(一)依据“揭榜挂帅”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并对评审或咨询意见负责;

(二)依法尊重“揭榜挂帅”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条 揭榜单位是指“揭榜挂帅”项目实施责任主体。

(一)其职责包括:

1、组织编写技术攻关实施方案;

2、负责“揭榜挂帅”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揭榜任务书完成技术攻关揭榜任务;

3、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提供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原则上项目配套资金与财政支持资金的比例不低于2:1;

4、规范使用“揭榜挂帅”项目资金;

5、根据“揭榜挂帅”项目管理要求,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中重大事项和知识产权管理等;

6、接受市科技局对“揭榜挂帅”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相关绩效评价和验收评估,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7、“揭榜挂帅”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8、负责“揭榜挂帅”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在长转化。

(二)其具体要求如下:

1、揭榜单位为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独立法人单位。鼓励企业牵头,联合行业上下游产学研科研力量组建创新联合体揭榜,联合揭榜的各方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项目资金的投入和使用、各方权利和责任。

2、揭榜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及长沙市域外企业的,需确定一家长沙市域内有承载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项目依托单位,负责项目日常管理、成果承接和转化。依托单位要求能够提供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等所需的专业人员、团队、资金、场地等配套条件。

3、有较强的研发实力、科研条件和稳定的人员队伍等,具备完成揭榜任务的相关条件。

4、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揭榜与立项

第十一条 “揭榜挂帅”项目立项程序主要包括需求征集、需求论证、发榜公布、申请揭榜、评审、单位考察、审定、公示、行文下达等环节。

(一)需求征集。市科技局制定年度“揭榜挂帅”项目技术需求征集方向,开展技术需求征集;

(二)需求论证。市科技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征集的技术需求进行充分论证,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作用强、应用面广的“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需求;

(三)发榜公布。经审议等程序产生技术需求的榜单,通过“长沙科技网”等媒体向社会发榜公布;

(四)申请揭榜。符合揭榜单位条件的,可申请承担揭榜任务,申请揭榜单位需在“长沙市科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填写“揭榜挂帅”项目申请材料;

(五)受理。市科技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揭榜条件的予以受理;

(六)评审。市科技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请的“揭榜挂帅”项目进行评审;

(七)单位考察。市科技局在评审的基础上对揭榜申请单位进行考察;

(八)审定。市科技局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结合长沙产业发展和实际需要,经局党组会议审议后,商市财政局形成拟立项项目及资金安排方案,并上报市政府审定;

(九)公示。经市政府审定后的拟立项“揭榜挂帅”项目在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如有异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查核实,形成处理意见报分管科技的副市长审定;

(十)行文下达。对公示无异议的“揭榜挂帅”项目,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立项通知。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与揭榜单位签订“揭榜挂帅”项目任务书,约定需解决的主要技术难题、核心技术指标、时限要求、财政支持资金等。

第十二条 对于已发榜的涉及我市产业技术发展的且经专家评审无合适揭榜单位的重大关键技术项目,经相关程序审定,可直接委托与我市签订了合作协议的国内著名高校的研究团队揭榜,并予以立项。

第四章  支持与实施

第十三条 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对每个“揭榜挂帅”项目给予最高800万元的资金支持。财政支持资金采用前资助与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于任务书签订当年给予20%,次年及第三年中期评估通过后各给予30%,任务书执行期到期验收合格后再给予20%。鼓励项目所在区县或园区对本区域内的“揭榜挂帅”项目予以一定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中期评估依据“揭榜挂帅”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中期评估指标,采取专家评议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结论分为继续支持和不再支持两种,市科技局以此作为“揭榜挂帅”项目拨付滚动支持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揭榜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任务无法按期完成或不能完成的,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经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实施或终止项目。

第十六条 揭榜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单位名称变更、主要负责人调整、重大资金预算调整等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应积极转化、推广“揭榜挂帅”项目形成的先进技术和产品,原则上优先在技术需求单位转化。“揭榜挂帅”项目形成的技术成果在长就地转化并签订了技术合同的,按照市技术合同相关奖励政策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鼓励“揭榜挂帅”项目研究成果优先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实施转化及产业化,按照有关文件精神予以支持。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十九条 “揭榜挂帅”项目在执行期满1个月内必须提出验收申请,提前完成揭榜任务的可以申请提前验收。

第二十条 “揭榜挂帅”项目的验收形式为市科技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召开现场验收会。

第二十一条 “揭榜挂帅”项目任务书是验收的主要依据。根据任务书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一)按照任务书要求完成主要任务及核心指标,且资金使用合理的为验收合格。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完成任务书未达到80%;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研究和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4、资金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研发团队主要人员发生科研诚信、影响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构建、不当言论引发舆情造成不良影响等问题的。

第二十二条 “揭榜挂帅”项目验收合格的,按相关程序拨付支持资金;验收不合格的,终止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揭榜单位应配合市科技局将验收合格的“揭榜挂帅”项目及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发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揭榜单位应充分统筹使用各方面的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使用规范有效。

第二十五条 来源于市级财政拨款的资金要严格按照《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科发〔2019〕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来源的资金,按照“谁出资,谁监管”的原则和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或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相关文档: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