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雨花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02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雨花分局字体大小:

雨环委发〔2020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规范长沙市雨花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环委会)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环委会是加强和推进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其议事范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研究部署全区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统筹协调解决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审议对全区各街道(镇)、区直有关部门和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等。

第三条 区环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区长任主任,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其中区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区环委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区环委会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区环委会成员。区环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环委办)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专职副主任由区政府明确的副科级干部担任。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区环委办的日常工作联络

第五条 环委会主任、副主任变更后,由区环委会行文通知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区环委会成员单位的调整变更,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并经区环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以区环委会名义行文通知,并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区环委会成员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的接任人员自然更替。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六条区环委会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推动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审议落实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的措施、方案,研究制定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规划计划结合实际明确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任务。

(三)制定长沙市雨花区生态环境工作责任清单,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管三必须落实落地,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规划的实施,推动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完成,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四)统筹协调解决生态环境重大问题,推动解决区内重大生态环境问题。

(五)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法制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六)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区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全区各级各有关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

(七)承办上级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区环委办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承担区环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方案、重要措施和建议。

(三)协调推动全区大气、水、土壤、噪声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重点工作。

(四)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日常调度、督促检查和目标综合考核工作。

(五)承办区环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区环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承办上级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事项。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会议制度

(一)区环委会会议。区环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区环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并主持。会议议题由环委办或成员单位提出,议题实行登记备案制,由议题提交单位报环委办登记备案,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会议议题提交单位须事先与有关部门沟通并提出比较成熟、一致的意见后,再报环委办登记备案,环委办对会议议题提出建议,报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批同意。未经环委办登记备案的议题,不提交环委会会议讨论研究。遇有紧急临时特殊事项,报经区环委会主任批准同意,可临时组织区环委会会议讨论研究。

(二)专题调度会。区环委会不定期召开专题调度会,由区环委会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主持召开,与议题有关的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三)联络员会议。区环委办根据工作实际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会议由区环委办主任主持,与议题有关的成员单位联络员及有关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议题由环委办提出,报请环委办主任审定。

(四)区环委会会议议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区环委办起草,经区环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专题调度会议定事项视情形成会议纪要,由区环委办起草,经区环委会副主任签发。

第九条 督导落实制度。区环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区环委办负责督促落实。区环委会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有关责任单位须及时向区环委办报告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第十条通报制度。对环境质量、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突出环境问题整改、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专项工作、区环委会考核等不定期进行通报。通报涉及的问题,责任单位应及时报送整改情况,区环委办负责跟踪督办。

第十一条交办督办制度

(一)交办制度

1会议交办。区环委会会议、专题调度会等提出的重大事项,由区环委办交办给有关单位。

2巡查交办。区环委会(办)督查、巡查、检查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区环委办交办给有关单位。

3社会监督交办。群众举报投诉生态环境问题、网络舆情关于生态环境问题,由区环委办交办给有关单位。

4承办单位应按照交办文件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5交办事项经交办单位认真核实后,确系职能范围之外,无法从源头进行整改的事项,交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经区环委会审核通过后予以改派

(二)督办制度

1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交办事项、生态环境相关问题被上级进行交办的事项可进行督办。区政府督查室、区环委办牵头协调督办工作的实施。

2督办采用督办函形式进行书面督办,督办函由区环委办主任签发,明确督办任务、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3承办单位应按照督办函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挂牌督办制度。区环委会或委托区政府督查室、区环委办对存在以下情形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

群众反映强烈、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造成流域、区域重大污染,或导致流域、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被国家有关部委或者省级市级有关部门通报、督办或被媒体曝光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交办的,以及全国人大执法检查发现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推进不力、标准不高、作风不实的;

其它需要挂牌督办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承办单位完成挂牌督办任务后,向区环委办申请解除挂牌督办,区环委办按照程序解除挂牌督办。

第十三条 约谈制度。区环委会主任、副主任或区环委会主任、副主任委托区环委办主任对存在以下情形的有关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约谈,倒逼责任落实。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不力的;

(二)区政府下达的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进度严重滞后或未完成的;

(三)环境质量持续恶化季度水环境质量较上年同期变差 2 个类别的;街道(镇)连续 3 个月在全区空气环境质量综合指数排名位列后 3位、同时空气优良率低于 80%,且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上升的;

未按期完成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交办,以及全国人大执法检查发现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任务的;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态环境事件的,或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可能引发较大环境事件的;

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

挂牌督办整改任务进展滞后的;

存在其它需要约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

第十四条媒体曝光制度。区环委办依托电视、报纸、网络等建立生态环境问题曝光制度,以问题为导向,既选择一批整改效果好、人民群众满意度高的问题正面宣传引导,又选择一批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曝光,并跟踪报道后续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报告制度。区环委会成员单位和区环委办每年向区环委会报告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安排和工作总结,区环委办需及时向区环委会上报重要工作信息。

第十六条发文制度。严格遵守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区环委会文件由区环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区环委办文件由区环委办主任签发。以环委会名义行文,有行政文件、会议纪要2种类型,发文代字分别为环委发、环委纪要;以环委办名义行文,有行政文件、函件、报告、会议纪要等几种类型,发文代字分别为环委办发、环委办函、环委办报、环委办纪要。

第十七条 考核制度。区环委办牵头组织对街道(镇)、区直有关部门和园区进行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奖励和表彰,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区环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雨花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202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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