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雨花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22    来源:区环保局字体大小:

 

 

 

 

 

 

 

雨政办发〔201823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雨花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实施方案》的通知

 

雨花经开区,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单位:

《雨花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21


雨花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201781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函〔20186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区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全面掌握全区、区域、流域、行业污染源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突出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建立健全雨花区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12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雨花区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具体另行按国家制订方案执行)。对雨花经济开发区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本次普查对象为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源。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简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街镇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的产生和排放情况。根据全市统一安排,生活源普查增加对加油站、加气站、医疗机构、汽车4S店、汽修厂、有实验室的中学(职业高中)、大专院校(高职院校)、科研院所等污染源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理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焚烧厂、高温蒸煮厂、化学消毒厂、微波消毒厂等。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地址、规模(设计、实际)、工艺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产品生产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产生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等;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各类污染物包括: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和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钒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

1)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种类及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

2)城乡居民能源结构及其使用和消耗情况。

3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情况,包括排放位置、排水量和排放浓度(雨季、旱季)。

4)城镇和农村居民用水排水、生活垃圾产生和排放情况。

5)各类污染物包括: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和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包括设计处理能力和实际处理能力)、污水或废弃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和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和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产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省、市指导,区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污染源普查坚持部门数据共享优先、抽样调查方法使用优先原则,优化普查方法,提升普查效率。根据国务院普查办下达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结合国民经济统计、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信用登记、用水用电、行业普查和其他相关信息,核实、修正、补录和完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

(一)工业污染源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采样监测、物料衡算和产排污系数等方法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相互较验、核算污染源产生量和排放量。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并提供监测时段工况等相关数据。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雨花经济开发区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逐一登记调查。

(二)农业污染源

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根据常住人口基数和生活垃圾产生量的关系,全面调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弃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

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交警、农机部门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农业、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属地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

长沙市雨花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环委会)负责全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决定污染源普查重大事项。成立雨花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副区长蔡泽敏任组长,副调研员易云和任副组长,区环委会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环保局,区环保局局长钟智宏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区环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相应科室和专职人员负责协调配合普查工作。雨花经开区、各街镇要设立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机构和普查工作办公室,负责开展普查实施过程中的入户清查、调查以及宣传发动等工作,同时充分发挥社区(筹委会)、村的积极作用。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要配备专人负责污染源普查工作,配合做好本单位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同时,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和工作机制

普查工作在区环委会统一领导下,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区普查办(区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其他有关成员单位参与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制订和审查,按照部门职责配合并负责开展职责范围内普查对象调查摸底、数据填报、审核把关和上报,协调和督促相应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雨花经开区、各街镇是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污染源普查工作将纳入2018年、2019年度目标考核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普查工作实施“日汇总、周分析、月评估、季调度和年考核”工作机制,按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要求,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和有关成员单位联席会,分析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级普查机构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及时向上级报送数据和工作进展情况,对重大工作进展和问题进行不定期通报。

(四)普查培训

根据国家、省、市污染源培训工作计划,区普查办组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参加普查前期培训班和中期培训班。前期对普查录入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分批培训,普查中期针对普查中发现的问题、数据上报、考核验收等再组织参加市里的培训。

五、时间安排

雨花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包括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实施、建立污染源数据库、数据核查和总结发布等步骤,分三个阶段实施(具体时间节点以国家、省、市普查进度为准)。

(一)准备阶段

1.动员启动(2018430日前)。区环委会负责污染源普查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园区和各街镇分别明确相应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深入宣传雨花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区普查办组织召开全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启动会,定期召开污染源普查工作联系和调度会议,进行具体部署、调度和落实,同时开展宣传报道活动,为全区普查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清查建库(2018430日前)。根据省普查办下发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信息,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国污普〔20183号),组织园区和各街镇普查机构和区环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清查核实其准确性、全面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对本辖区内所有产业单位分类逐一清查核对,进行修正、补录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分类别建立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逐级上报。

3.前期培训(2018430日前)。前期培训包括清查阶段培训和普查阶段培训。区普查办组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参加国家、省、市污染源普查培训班,对全区录入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分批培训。

(二)全面普查阶段

1.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2018731日前)。组织开展全区各排污单位填报工作,进行数据录入,20187月底前,完成入户调查、核算、校对和初审。

2.数据质量控制(2018930日前)。各级普查机构强化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建立质量控制分级负责责任制。录入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应全程记录数据填报、入户调查、核算、校对、初核、校对、初核和审核过程,同步录入数据档案库。区普查办负责数据审核,对全区普查数据进行定期汇总分析,对普查数据质量负责,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须采取自查、互查等方式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差错,及时改正;对入户调查、抽样调查采集的数据以及通过核算方法获得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等普查数据(包括农业源普查数据)及时组织审核、汇总、评估并上报市普查办,严格控制漏查率、重复率、差错率和返查率。在检查中,发现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和要求的,须重新进行登记,直至达到规定的要求。区普查办将采取随机抽查、定期督查和专项核查的方式,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有关数据进行审核,开展数据质量现场核查,按一定比例抽查污染源,核查数据档案和录入校核过程记录等,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确保终报数据的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3.中期培训(2018930日前)。根据国家、省、市培训工作计划,区普查办组织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参加国家、省、市污染源普查中期培训班。

4.上报数据库(20181231日前)。区普查办上报数据至市普查办。

(三)总结发布阶段

1.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建设(2019331日前)。整理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建立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库。

2.总结报告编写及成果开发培训(2019331日前)。参加省、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编写和专项专题普查成果汇编及开发利用培训班。

3.成果汇编(2019331日前)。组织编写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汇编整理可动态更新的污染源清单和污染源数据空间地理信息图谱。整理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和污染源普查数据库档案(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4.考核验收(2019630日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行自查,编写自查报告、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质量评估报告,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

5.总结表彰(2019930日前)。区人民政府组织对全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选和表彰,向市普查办推荐全国、全省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6.公布普查结果(20191231日前)。汇总、分析普查数据,形成总体报告,经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

六、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按分级保障原则,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编制指南》(国污普〔20173号)规定,普查经费主要用于:普查实施方案制定;普查组织、动员、宣传、培训;污染源现场监测;污染源清查建库、入户调查;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劳务费;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办公设备和手持移动终端等购置;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费用;普查资料的建档,数据录入、校核、汇总、验收(包括技术报告和工作报告的编写等);会议培训费用、表彰奖励等。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三方机构参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国污普〔201711号)要求,实施方案、技术报告、评估报告编制,普查清查,入户调查,与普查相关的现场监测,普查质量评估,普查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信息化工作,宣传、培训,以及地方普查机构认为可以委托的其他工作,均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第三方机构参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国污普〔201711号文件执行。

污染源普查经费要专款专用,专帐管理,严格执行预算范围和财政制度。适用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严格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执行。区财政局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七、工作要求

(一)保证质量

普查员要按照自查、互查等方式进行对普查数据进行全面复查,检查调查单位是否有重复和遗漏,填写是否完整、数据质量是否可靠、计量单位是否准确、逻辑关系是否合理等,发现差错,及时改正。复查工作完成后,各级要对普查登记阶段的工作质量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返工重新进行登记,直至达到规定的要求。

(二)落实责任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对在普查工作中严重违反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的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依法依规处理;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三)数据管理

各级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普查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技术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对外提供、发布普查数据需严格执行统计信息新闻发布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提供的内容、时间和范围,并事先报备上级普查机构审核。

普查数据不与其总量减排计划挂钩,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四)加大宣传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积极落实宣传工作职责,科学制定宣传计划、精心组织宣传活动、认真编辑工作简报、高效沟通交流信息、及时发布普查成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以及群众性活动等多种形式宣传,切实形成有利于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根据不同的阶段进行重点宣传,增强宣传效果,通过宣传、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使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明确普查的目的、意义、权利和义务,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五)督查考核

区环委会办公室将联合区政府督查室对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督查,对工作开展缓慢、数据不符合要求以及工作保障不力的,予以通报。并将污染普查工作纳入区对雨花经开区、相关部门单位和各街镇绩效考核中环保工作内容。

 

附件:区直相关单位普查职责


附件

区直相关单位普查职责

 

区普查办(区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制订全区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工作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负责放射性污染源调查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园区和各街镇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

区发改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教育局:负责提供中学(职业高中)基本信息和配合做好相关调查。

区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普查,以及区管项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及普查。

区财政局:负责区本级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区农林水局:负责组织开展农业源、农业机械和渔船等污染源普查工作,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商务和旅游局:负责提供加油站基本信息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提供医疗机构基本信息和做好医疗机构相关调查工作。

区经信局: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交通运输局: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负责提供4S店及汽修厂的基本信息和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区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区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区工商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国土分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协调省测绘地信局,配合协调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质监分局:负责提供受管控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区交警大队: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和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环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各级普查机构按照区环委会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落实本部门和本地区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做好污染源普查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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