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全区各级各部门环境保护问题工作责任,确保我区大气、水、土壤等环境领域污染防治取得实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纪党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长沙市雨花区强力推进环境大治理,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工作计划(2018-2020年)》、《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长政发〔2017〕5号)、《绿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方案》(长政办函〔2017〕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全区环境保护问题工作中不履职、不正确履职或者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承担环境保护问题责任的园区、区属党(工)委、党组、区直相关部门单位(含驻区垂管部门)、街镇、社区(筹委会、村)及上述单位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 环境保护问题问责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范围与问责情形
第五条 环境保护问题责任范围主要包括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一)属地管理责任。园区、街镇、社区(筹委会、村)对本辖区环境保护问题负属地管理责任。
(二)部门监管责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含驻区垂管部门)对职能范围内环境保护问题负部门监管责任。
各相关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对环境保护问题负总责,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具体负责,直接责任人对相关工作负直接责任。以上两项责任在问责时可以合并执行。
第六条 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发生重大环境问题的;
(二)执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不到位,或者未按照上级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环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目标任务的;
(三)对上级督办、交办的问题,无正当理由整改落实不及时、不彻底、不到位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审批,或者利用权力强令有关部门违法审批的。
(五)故意干扰、妨碍环境保护问题督查、执法及问责调查等工作的;
(六)因工作不力,引发群众反复投诉、集体上访或者其他群体性事件的;
(七)因履责不到位,环境保护问题一年内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含省级政府部门)通报1起及以上;被中央媒体曝光1起及以上或者被省、市媒体多次曝光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被市委、市政府(含市蓝天办)通报批评1起及以上、被市级媒体(含以上)曝光2起及以上的,或者一年内被区委、区政府和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区环委办、区蓝天办通报批评3起及以上的。
(九)辖区内发生违反“十个严禁”行为,被列入市、区蓝天保卫战负面清单,问题较为严重的;
(十)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凡存在第六条所列问责情形的,视情对责任单位采取以下方式进行问责:
(一)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八条 凡存在第六条所列问责情形的,视情对责任人采取以下方式进行问责:
(一)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通报等方式问责;
(二)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采取组织处理(包括诫勉、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
(三)构成违纪的,由区纪委(区监察委)进行立案审查调查,追究党纪政务责任;
(四)涉嫌犯罪的,按程序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章 问责程序和结果运用
第九条 问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由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行政主管部门、任免机关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由区环委会办公室依照有关程序启动环境保护问题整改问责调查,并向区环委会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一条 应当给予检查、通报等问责处理的,由区环委会负责实施;应当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区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应当给予纪律处理的,由区纪委(区监察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单位受到问责的,对接到全区绩效考核体系,视情予以扣分。
第十三条 受到问责的责任人,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任职使用和考核定等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雨花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雨花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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