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作案手法的共同点是虚假承诺,骗取社会公众资金,在初期及时兑付,以获得信任,致使不明真相的社会公众不计风险加入其中,最终因集资者无法承受高额利息,引起资金链断裂导致案发。
案件详情
毕应先支付给管理部经理4分至5分不等的月息,管理部经理支付给本部业务员3分至4分不等的月息,业务员以1.5分至2.5分的月息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获取息差,至2015年底无力支付本金及利息。案发后经南阳市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15年10月31日,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涉及5140户,金额24亿余元,已偿还本金14亿余元,尚未偿还本金金额共计10亿余元。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毕应先等十人作为被告单位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系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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