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城管执法局 2020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

发布日期:2021-01-26    来源:区城管执法局字体大小:

一、2020年度行政执法情况概况

2020年度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6252件次。其中行政许可(含行政许可初审)1086件、行政处罚4335件、行政强制276件、行政检查555次

本部门受理行政许可(不含行政许可初审)1141件、准予许可1086件、不予许可55件。

本部门行政处罚立案4335件、结案4335件,结案率100%。罚款金额390万元,移送司法机关、公安机关1件。

本部门行政强制执行1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0件。

实施行政检查555次,涉及单位76家,个人600人。

行政执法行为被复议2件,败复议1件,败复议率50%。被起诉3件,败诉1件,败诉率33.3%。

2020年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417件,均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通过417件。

本部门现有城管执法车辆31台,执法记录仪260个,移动违停执法终端120台,便捷式蓝牙打印终端150台,其他移动终端设备1台。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举措及主要成效、经验做法

2019年,省、市、区相继出台了“三项制度”相关文件规定后,我局(大队)也对应成立了落实“三项制度”的领导小组,由大队长任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大队长任常务副组长,办公室设在法制科,负责日常协调指导和督促严格落实“三项制度”。

每月法制科对各中队的执法案卷进行法制审核,同时对执法过程中的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法制审核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总结通报相关情况。同时,大队还专门出台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细则,有效指导执法中队开展落实相关工作,全年,大队集中组织参与“三项制度”学习培训两次,各中队自行学习多次。

我局(大队还严格对照标准化建设,统一更新了所有中队执法公示栏,按在编执法干部人数1:1配备了专用执法记录仪,并有步骤的推广执法办公区域摄像设备全覆盖,目前已经完成试点2个中队,下一步还将进一步探索建立封闭式的询问谈话室、听证室。     

三、存在的问题困难

职责边界不清,导致执法矛盾问题层出不穷,部门推诿扯皮,严重城市管理工作开展。我局(大队作为区人民政府的重要执法力量,应当依法执法、严格执法,为法治雨花作出应有贡献,但是目前行政处罚方面存在的几个问题,自身无法解决,恳请市、区两级政府予以明确,以更好推进工作。

1、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根据长办〔2018〕75号、长办〔2019〕67号、雨办〔2019〕48号等市、区两级政府部门的三定文件均规定,涉及到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执法机构承担,时至今日,该项行政处罚权仍未移交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但实践中,同样是未批先建的建筑,对于可以罚款补办手续(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情形)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就立案查处,对于应当拆除(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情形)的,则推给城管部门查处。导致同一执法事项,存在两个执法主体,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受到严重影响,应当予以明确。

2、违法用地的行政处罚权

根据原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意见,城管部门相对集中了国土部门的部分处罚权(农村农民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违法行为)。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经将该项处罚权调整给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因此,该项行政处罚权应当及时进行移交和明确,以便于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工作。

3、大气污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由于2018年10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赋予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多自主选择权,多个处罚条款均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但是,具体实践中,市、区两级政府均未发文对相关条款明确执法主体,导致蓝天保卫战部分工作职责不清,特请求区人民政府依法出台相关文件对《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的执法主体进行明确。

4、噪声污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2017年8月1日,《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正式施行,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以此为由,将原属于环保部门行使的社会生活噪声处罚事项全部推给城管部门,城管部门则以没有明确移交为由相互推诿。而执法实践中,《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建设、水务、食药监等领域的处罚权均未移交,同为社会生活噪声领域的执法主体——公安部门亦未像环保部门一样推诿,将部分社会生活噪声的违法行为推给城管部门查处。建议明确该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应当在未明确移交之前,由原执法单位继续履行原有职责,待厘清职责、交接到位后再履职。

5、违法停车的行政处罚权

根据原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意见,城管综合执法机关仅负责查处人行道违法停车,人行道之外区域的违停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但是,根据长政办发〔2018〕8号、长交管发[2020]01号文件规定,城管部门在人行道的违停的基础上,增加了查处背街小巷、部分支路的违法停车处罚权。该项处罚权的调整未经法定程序、无相关法律依据,仅有改革文件和实施方案做支撑,面临重大法律风险。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增强执法透明度,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下一步,我局(大队)将继续严格按照“三项制度”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公示活动,更加规范执法全过程记录活动,严格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依法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严格执法,为“三个雨花”建设再立新功。


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1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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