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21号)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1-24    来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字体大小:

一、适用范围

全省事业单位20051229日前按原人事厅卫生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公)伤和职业病、血吸虫病致残程度鉴定问题的通知》(湘人发〔199677)文件规定评定了伤残等级的人员。

原已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的,不享受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

二、调整机制

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与军人残疾抚恤标准同步调整,202381日起调整伤残保健金标准

三、调整后标准

特等每年27200元、一等每年21290元、二等甲级每年10640元、二等乙级每年8280元、三等甲级每年7100元、三等乙级每年5910元,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政策原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的通知》(湘人社20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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