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23    来源: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字体大小:

湘农联〔2022〕81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有关要求,为有序推进产业集群建设,进一步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2年8月29日

湖南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的通知》(农办计财〔2020〕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批复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条 项目建设实行省负总责,市州、县市区及省直相关单位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省级负责确定产业方向和集群建设市州、县市区范围,指导和组织项目申报、编制省级建设方案,下达项目任务和补助资金,制定绩效目标,指导项目建设与管理;项目重大调整变更的审核批复;对市州和省直相关单位上报的建设方案进行程序性合规性审查;对项目进行定期调度、年度总结和全程管理;对已竣工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

第五条 市州负责指导和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项目实施督导指导、县级项目建设方案的审核批复;项目调整变更的审核上报或审核批复;开展定期调度、年度总结和全程管理;实施主体信用复核、项目竣工验收复核、资金使用监管、组织绩效考评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负责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县级建设方案编制和实施主体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审核把关;实施主体信用核查、指导组织县域内项目实施、项目实施过程的统筹协调;开展定期调度、年度总结和全程管理;项目竣工验收、资金拨付、资金监管、绩效考评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建设方案编制和实施主体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审核把关、指导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做好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项目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年度项目申报安排,综合考虑全省优势特色千亿产业发展、产业区域布局、各地产业基础、工作情况等因素遴选主导产业,编制省级建设方案,明确建设思路、功能布局、覆盖区域、建设目标、建设任务等内容,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第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延续项目的年度安排,编制年度续建方案,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第十条 编制省级建设方案和年度续建方案时,应组织有关市州、县市区和省级相关单位开展具体项目申报,围绕产业集群项目总体布局和支持环节,采取组织专家评审会的方式,择优遴选具体项目。续建项目的年度续建方案,在省级建设方案基础上,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结合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综合编制。

第十一条 有关市州、县市区及省级相关单位根据省级下发的申报通知和有关要求,申报拟纳入省级建设方案或年度续建方案的具体项目。

申报项目时,以县为单位统筹编制县级建设方案并附各具体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经市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联合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由市州直管的具体项目由市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由省直相关单位承担的具体项目,直接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每个实施主体的具体项目,须单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作为市州、县市区两级建设方案的附件一并上报。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应根据部级专家审查意见,指导市州、县市区和省直相关单位修改完善建设方案,综合市州、县市区和省直相关单位修改完善情况,将修改完善后的省级建设方案或年度续建方案按要求上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并按程序联合下发有关市州、县市区和省直相关单位。

第十三条 有关市州、县市区和省直相关实施单位应根据部级专家审查意见、省级专家审查意见和省级建设方案、续建方案,修改完善建设方案(附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修改完善县级建设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联合行文报市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核批复,批复后的县级建设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市州直管的具体项目由市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核批复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省直相关单位为项目承担单位的具体项目实施方案,直接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建设方案及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技术方案、设备方案、进度安排、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中央财政资金的支持方式、支持范围、绩效目标等。已纳入省级建设方案但分年实施的具体项目,应分别说明该项目总体实施计划、分年度实施任务,其中延续支持的产业集群项目,还应说明已支持年度的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定期调度产业集群项目建设进展。对建设进度严重滞后、建设内容和建设主体随意调整变更、绩效目标严重偏离的市州、县市区和省直有关单位,以约谈、通报、现场督办等方式进行督导,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限期仍未整改到位的,根据问题性质情况商省财政厅收回已安排财政资金;同时,将整改情况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及省直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及时调度各实施主体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定期上报产业集群项目建设进展。各市州、县市区及项目实施主体应加强产业集群项目后续建设,不断提高产业集群发展质量和效益,强化信息报送和跟踪评价,建立长效机制,拓展提升项目实施成果。

第四章 项目调整变更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市州、县市区和省直相关单位要组织各实施主体,按照省级建设方案和报省级备案的县级建设方案开展项目实施。省级建设方案和报省级备案的县级建设方案是项目实施、验收的主要依据,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变更。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当充分论证并按权限、程序办理,经审批权限单位批复后实施。

第十八条 单个项目省级及以上财政补助资金调整额度10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调整变更实施主体的,由项目实施主体提出调整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集体研究后提出调整变更方案,商县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联合行文报市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市州农业农村局审核、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批复后方可实施。调整变更批复文件报省级备案。

第十九条 单个项目省级及以上财政补助资金调整额度100万元(含)以上或涉及调整变更实施主体的,由项目实施主体提出调整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集体研究后提出调整变更方案,商县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联合行文报市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市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核查同意后联合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同意并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调整变更申请文件应同时附报关于项目调整变更原因的详细说明材料、项目调整变更后的实施方案、集体研究的会议纪要和专家论证会议意见、项目调整变更涉及的经营主体等利益相关方的承诺函(项目调出方承诺放弃项目的承诺函,项目调入方承诺实施项目、足额投入自筹资金的承诺函)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主体根据自身需求、市场变化等情况,在建设地点、建设方向、主要建设内容不变,总投资不减少的前提下,个别设备发生变化或个别工程量发生变动的,可以由项目实施主体提出书面申请,报县级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进行调整变更的,调整变更后的项目建设期限,可从县级提交调整变更申请文件之日起计算。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资金使用方向等均没有调整变更,仅调整变更实施主体的(即该具体项目整体调整变更为另一主体实施),调整变更前已完成的建设内容,可以视同调整变更后实施主体的相应建设内容。

第二十三条 市州直管项目和省直有关单位实施的项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 产业集群项目验收工作由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实行县级自验、市州复核、省级抽查制度。县级应按照完工一个、验收一个的要求,及时对建设完成的具体项目进行验收,加快推进项目整体建设进度。县级验收完成后,应形成县级验收报告,并向市州申请复核验收。市州应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复核,验收复核后综合市州本级具体项目和县级具体项目情况形成市州项目整体验收报告并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市州、县市区两级在组织项目验收时,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市州本级具体项目由市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组织项目验收,形成项目验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县级具体项目通过县级验收合格后,县级财政应及时足额拨付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中期验收、按进度拨付国省两级财政补助资金等方式。由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承担实施的具体项目,资金支付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本级具体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报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应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部署安排或省级工作需要,制定绩效评价方案或项目抽查验收方案,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项目抽查验收。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产业集群项目支持范围为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下达申报通知时起的新建项目和在建项目未开工部分。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省级相关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充分做好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对于前期工作进度快的具体项目,优先纳入省级建设方案或年度续建方案。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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