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市监罚字〔2024〕43号

发布日期:2024-01-26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字体大小:

当事人:长沙市雨花区熊乔令强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11MACDTDRD2J

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湘天路 499 号第20160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熊巴乔

身份证号:3601**********053X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湘天路 499 号第20160

20231215日,本局接长〔雨〕烟移市监〔2023〕第4号长沙市雨花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称当事人长沙市雨花区熊乔令强食品店在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湘天路 499 号第20160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202312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长沙市雨花区熊乔令强食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的烟草制品进行了确认,经初步核实,当事人外挂招牌为“美宜佳”,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20231222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烟草制品,至本局执法人员20231221日检查时止,当事人从高桥市场购进烟草制品,已经销售的卷烟有14个品种,19条(0.38万支),进货金额为3190元,销售金额为3390元,获利200元。当事人经长沙市雨花区烟草专卖局确认待销售的卷烟有6个品种,22条(0.44万支),卷烟的违法经营额为3460元,当事人没有异议,进行了签字确认。综上,当事人违法所得200元,违法经营额为685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和门面招牌照片一张及当事人香烟进销台账复印件三份,由办案人员制作和收集,证明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

证据三:询问笔录和询问通知书及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各一份,由办案人员记录收集,证明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的情况;

证据四:长沙市雨花区烟草专卖局提供的案件调查报告一份,由办案人员收集,证明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外挂招牌为“美宜佳”的经营场所零售烟草制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长沙市雨花区烟草专卖局提供的检查笔录二份和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及涉案物品清单各一份,由长沙市雨花区烟草专卖局提供,办案人员收集,当事人签字确认,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违法经营额;

证据六:长沙市雨花区烟草专卖局提供的证据复制单五张,由长沙市雨花区烟草专卖局提供,办案人员收集,当事人签字确认,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的情况说明书一份,由当事人提供,办案人员收集,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认识。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办案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在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局全部予以采信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202411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雨市监罚告〔2024000174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新的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烟草制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当事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节第二条:“违法行为: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违法零售经营总额1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9%以上少于41%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实施适中处罚。

对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处罚款2100元,合计23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到市内指定银行(户名:长沙市雨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花支行,账号:82010100001407955)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依法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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