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市监罚字〔2023〕1号

发布日期:2023-01-03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字体大小: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市监罚字〔2023〕1号

当事人:长沙市雨花区分子跳动面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11MABXDA750N

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街道曙光中路综合楼安置楼108

经营者:刘谷华

身份证号:430*******

2022年10月9日,本局收到长沙市12345政务热线工单投诉人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因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本局于2022年10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19日注册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为长沙市雨花区分子跳动面包店,主营糕点类制售等,2022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上门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已具备糕点类食品制售条件,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正在加工制作,现场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在2022年9月27日至2022年10月10日期间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对外开展食品经营,食品销售额共计776元,违法所得776元。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后自行停业并于10月11日补办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授权委托关系;

3、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由办案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1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5、主要食材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购进票据,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6、2022年9月27日至10月10日的销售统计,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

7、询问笔录1份,由办案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发展过程;

8、2022年10月11日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办案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在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局全部予以采信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于2022年12月1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雨市监罚听〔2022〕000093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新的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属于从事食品经营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行为。

对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但本案当事人在调查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良好,且违法时间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和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条(二)裁量基准1:“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到10倍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理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76元;

2、处罚款5000元,共计5776元,上缴国库。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市内指定银行(户名:长沙市雨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花支行,账号:82010100001407955)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的,本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3日

相关文档: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