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市监不罚〔2022〕189号

发布日期:2022-12-23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字体大小: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市监不罚(2022)189号

当事人:长沙市第十五中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100444907092W

住所: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337

法定代表人:  王胜楚

身份证号码: ***

当事人涉嫌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2022年1013被本局立案调查

2022830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的食品原料油麦菜(购进日期:2022-8-29)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2年9月29日,本局收到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关于当事人采购的油麦菜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报告》(No:AFSQC080947004C)。经抽样检验,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108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AFSQC080947004C)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涉案食品油麦菜(购进日期:2022-08-29),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当事人立即对不合格食品采取召回措施,采取通知的方式告知上游供货商抽检不合格事项及停止经营涉案油麦菜。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829日从湖南急鲜丰农产品有限公司购进油麦菜18kg,进价6/kg,购进金额108元。上述油麦菜除去抽检用2.7kg(销价6/kg,共16.2元),其他全部加工制作成菜品(菜品名:油麦菜)销售,每份2元,销售83份,共166元。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82.2元,违法所得182.2元。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并索取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和蔬菜农药残留快速检测结果报告(合格)。当事人对不合格产品采取了积极召回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由当事人提供,办案人员收集,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由当事人提供,办案人员收集,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3.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由当事人提供,办案人员收集,证明授权委托关系及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4.现场笔录1份,由办案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询问笔录1份,由办案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发展过程;

6.《检验报告》(No:AFSQC080947004C)1份、抽检现场照片8张共4页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由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o:2200660)由本局出具,办案人员收集,证明抽检符合法定程序和涉案食品的不合格状况;

7.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C22430111601936553)和检验报告送达回证(2022108日)各1份,由办案人员收集,证明不合格结果已告知当事人;

8.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能力范围附表、抽检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由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提供,办案人员收集,证明其基本情况和具备相关资质;

9.供货商“湖南急鲜丰农产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急鲜丰农产品配送单、急鲜丰农产品蔬菜农药残留快速检测结果报告各1份,由当事人提供,办案人员收集,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10. 菜单打印件两份,由当事人提供,办案人员收集,证明当事人使用涉案食品原料情况;

11.申请报告一份,由当事人提供,办案人员收集,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认识和申辩及请求减轻处罚的理由;

12.《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报告》《食品召回公告》《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不合格食品召回总结报告》各1份;张贴食堂内公告照片一份及公告内容打印件,由当事人提供,办案人员收集,证明当事人采取积极召回、改正等措施;

13.当事人与上游供货商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1份,由当事人提供,办案人员收集,证明当事人已告知供货商抽检不合格事项。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本局依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在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局全部予以采信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本局作出决定前,于20221214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雨市监罚告2022000134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新的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属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无主观恶意,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组织实施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其进货时查验并索取了供货商资质文件、进货票据和检测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和使用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确切说明不合格食品来源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免予处罚的条件。

综上,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理如下:

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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