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市监罚字〔2022〕221号
当事人:湖南真馨香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090893593R
住 所:长沙市开福区开福寺路133号圣阁门面114号
法定代表人:喻均华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
2022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投诉后,对雨花非遗馆1-220商铺进行检查,经营场所面积约为400平方米,主要从事香料批发销售和相关从业人员香道培训。发现湖南真馨香业有限公司运营的“真馨香堂人文生活馆”公众号发布涉及“广告合作伙伴”的内容。2022年4月21日报主管局领导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湖南真馨香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是长沙市开福区开福寺路133号圣阁门面114号,法定代表人是喻均华,其在雨花非遗馆1-220商铺注册了长沙圣妙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雨花非遗馆1-220商铺也是湖南真馨香业有限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从事香料批发销售和相关从业人员香道培训。公司经营的“真馨香堂人文生活馆”公众号主要在雨花非遗馆1-220商铺实际运营管理。其运营的“真馨香堂人文生活馆”公众号,发布了“广告合作伙伴”的宣传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点点客在线软件服务协议》,显示“真馨香堂人文生活馆”公众号广告费用为5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有如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当事人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和被委托人身份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真馨香堂人文生活馆广告内容四张,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发布了虚假消息;
证据五:《点点客在线软件服务协议》一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其公众号广告费用为5000元;
证据六:现场笔录一份,由办案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
证据七:询问笔录一份,由办案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广告宣传证明材料的相关情况;
证据八:《情况说明》一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雨花区非遗馆1-220号商铺为湖南真馨香业有限公司公众号“真馨香堂人文生活馆”实际运营管理地址。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办案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在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局全部予以采信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于2022年7月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雨市监罚听〔2022〕000080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有新的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湖南真馨香业有限公司在运营的“真馨香堂人文生活馆”公众号,发布了“广告合作伙伴”的宣传内容,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局在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主动对涉案广告内容进行了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九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第一款:(1)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费用5万元以下的,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与其违法情节相当的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
处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市内指定银行(户名:长沙市雨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花支行,账号:8201010000140795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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