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市监罚字〔2022〕309号

发布日期:2022-08-24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字体大小: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市监罚字〔2022〕309号

当事人:长沙市雨花区富丰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11MA4LGY2X6T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酒水食品城三期南1-011、012号

经营者:陈锦图

身份证号码:350522*********

2022年7月7日,本局收到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函,称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2022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酒水食品城三期南1-011、012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核查,当事人销售的一款“恩瀚思”的手机糖果,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7月22日对其立案调查。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了涉案商品的进货单据、生产厂家备案资料、销售单据,主动将涉案商品下架。

经查明:2022年初,当事人发现潮州市潮安区民福食品厂生成的“恩瀚思®手机糖果”,市场销售很不错,小学生很喜欢,于是于1月25日从潮州市潮安区民福食品厂购进“恩瀚思®手机糖果”(净含量:12克×30支)5件(每件24盒),进货价是每件165元,共计825元,当事人以每件195元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我局立案调查,当事人所购进的5件涉案商品已全部销完,销售金额共计975元,只剩余样品3盒。

另查明:“恩瀚思®手机果糖”为了吸引中小学生购买,在产品的外包装背面印制的是手机聊天图片,上面有年轻情侣之间谈情说爱的聊天记录,对话包含“我可以亲您吗?”“我曾经和一个女孩的感情发展到快要结婚的地步,后来她转学到了另一所初中”等内容。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陈锦图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经营者陈锦图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由办案人员记录收集,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三:涉案商品照片3张,由执法人员拍摄打印入卷,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情况;

证据四:潮州市潮安区民福食品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送货单图片4张,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商品是从潮州市潮安区民福食品厂购进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证据五:当事人保证书1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配合调查、对现场发现的涉案商品处置的情况;

证据六:富丰食品商行销售单复印件3张,由当事人提供,当事人销售“恩瀚思®手机糖果”的事实与销售情况;

证据七:对陈锦图的询问笔录1份,由办案人员记录收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八:说明书1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对违法情况的认识。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办案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在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局全部予以采信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于2022年8月15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雨市监罚听〔2022〕000084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新的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恩瀚思®手机糖果”为了吸引中小学生购买,其外包装标签标注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的规定,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的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属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本案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主动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在知晓问题后积极整改,系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十条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一)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五条“(二)裁量基准:2.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并处 5000 元到 2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到 6.5 倍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与其违法行为相当的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情节、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恩瀚思®手机糖果”3盒(净含量:12克×30支);

2、没收违法所得975元,处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975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市内银行(户名:长沙市雨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花支行,账号:8201010000140795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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