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局食品安全抽检,长沙市雨花区鑫天水果店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样检测,经抽检,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对上述同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查明:2023年5月21日,当事人以12元/公斤的价格在长沙市红星水果市场一个摊贩手里购进香蕉10公斤,共计120元,然后以13.6元/公斤的价格销售。截止到2023年6月28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达《检验报告》(编号No:FS23050650008)时,上述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额共计136元。2023年6月28日,当事人也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实行召回,因顾客是普通消费者,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至今未有召回记录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至调查之日止,未接到造成危害后果的反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36元,并处罚款3000元;两项共计3136元,上缴国库。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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