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 工作动态(十一)| 典型案例公布

发布日期:2022-12-12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字体大小:

自“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部署开展以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坚决贯彻落实长江“十年禁渔”号令,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全力推进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迅速展开,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生产经营者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营造全社会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现将2022年“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长沙市雨花区卡某食品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1月19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对当事人长沙市雨花区卡某食品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在其网店网页上发布含有“洞庭野生鱼尾”字样的图文信息。经查,当事人售卖的鱼制品并非用洞庭野生鱼加工而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有关规定,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长沙雅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1月10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长沙雅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其网店网页上发布含有“鱼干批发湖南特产火焙鱼干烟熏淡水鱼野生刁子鱼咸手撕小鱼干干货”内容的图文信息。经查,当事人售卖的鱼制品并非用野生刁子鱼加工而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有关规定,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实业(湖南)有限公司万科金域华府分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1月26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对当事人某实业(湖南)有限公司万科金域华府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其网店网页上发布含有“洞庭野生鱼尾”字样的图文信息。经查,当事人售卖的鱼制品并非用洞庭野生鱼加工而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有关规定,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湖南某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某超市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4月11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对当事人湖南某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某超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超市在其网店网页上发布含有“洞庭野生”内容的图文信息。经查,该超市销售的鱼制品休闲食品外包装上没有“洞庭野生”字样,也并非用野生鱼加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有关规定,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长沙迪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6月17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网络平台“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有关问题线索排查中发现,当事人长沙迪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在其网店网页上发布含有“辣岚格香辣鱼尾小吃零食休闲即食鱼块湖南特产洞庭湖鱼尾”内容的图文信息。经查,该公司销售的鱼制品商品原料鱼尾来源系养殖渔场供货,非洞庭湖捕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有关规定,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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