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地址确认

发布日期:2022-08-19    来源:区司法局字体大小:

1、当事人申请复议时,应向复议机构提供自己的准确名称(姓名)、地址并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的,复议机构应告知其后果,并记入备考栏。

2、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为准,自然人以户籍登记为准。

3、当事人在复议中送达地址变更的,应及时地书面告知复议机构。

4、当事人因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拒不提供和确认,或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复议机构,以及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复议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受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

5、当事人的复议代理人、指定代收人、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即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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