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申请审查

发布日期:2022-11-25    来源:区司法局字体大小:

一、执法事项名称:法律援助申请审查

二、执法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三、执法主体:长沙市雨花区司法局

四、具体承办处室:法律援助中心

五、行政相对人:自然人

六、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援助的决定;决定援助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其所在机构应当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七、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八、申请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

九、办理基本流程:提出申请、接待、审查、办结告知

十、收费依据和标准:

十一、办理地点:雨花区政府西门法律援助中心

十二、咨询电话:0731-85880181

十三、监督电话:0731-85880184

十四、救济途径: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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