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考核评议制度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区司法局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司法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确保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长沙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雨花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有权对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四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考核评议制。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教育和管理。  

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过错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不具有法定行政主体资格实施行政行为的;

(四)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未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的;

(五)行政执法行为违法,被确认无效、撤销、确认违法的;

(六)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其他方式迫使当事人接受行政指导的;

(七)不依法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会结果的;

(八)因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

(九)其他行政违法行为。

第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直接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该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工作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具体工作人员故意隐瞒或者提供的案情失实,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据失实案情进行审核、批准,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具体工作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具体工作人员隐匿证据、更改案件事实或者违法办案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工作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四)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区司法局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区政府决定后依法处理,同时将处理结果报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区司法局在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检查中发现需对错案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的,应在充分调查基础上,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后,提请监察、人事部门等相关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危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  

(二)不可抗力使行政执法过错危害后果加重的;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故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使行政执法过错危害后果加重的;  

(四)经上一级行政机关认定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 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追究责任:  

(一)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命令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情节轻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机关及其责任人员主动发现行政执法有错误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明确或者与上位法相抵触,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新证据出现,致使原行政执法过错的;  

(五)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六)不可抗力致使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错误案件追责程序须经立案、调查、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处理决定等程序。办案人员在调查时,有权进行下列调查活动:

(一)调阅有关案卷材料;

(二)询问执法责任人,了解核实情况;

(三)询问受害人、知情人,了解核实情况;

(四)收集证据。

(五)其他合法合理的调查方法。

第三章 行政执法考核制

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考核,是指由区司法局组织的,依照长沙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则对本区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开展的案卷评查结果上报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按照案卷评查结果核算各行政执法部门分数的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领导工作。区司法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并将最终评查结果汇总后,上报区人民政府考核。区人民政府对本区的行政执法案件评查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对待并客观评查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原则上每个季度开展一次,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方式应依照《长沙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规则><长沙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规则>的通知》的规定,按照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相结合、实体审查与程序审查并重、实质要件审查与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兼顾的评查原则。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对象主要包括:

(一)本区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案卷;

(二)本区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卷;

(三)其他依法依规实施的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九条 基本性问题是指主体资格、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履行程序方面存在可能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被撤销的问题。

一般性问题是指除基本性问题以外,在行政执法程序办理及案卷、文书制作与使用规范上存在的问题。

案卷评查的具体评分方式依据《长沙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规则><长沙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规则>的通知》采用百分制的计分方法,减去所扣分值即为案卷分数,不设负分。

区司法局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中,发现以下问题的,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反馈,并由区人民政府向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

(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不当的;

(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适当的;

(六)其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应自行纠正,并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长沙市及本区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与本区行政执法部门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长沙市雨花区司法局

202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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