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花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区司法局字体大小: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不当行为或不作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的行为。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向其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上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要求调查和处理。

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承办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控告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查处或者依法责成有关部门查处。举报人、控告人要求保密的,受理机关应当依法保密。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向其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上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要求调查和处理。  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承办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 接受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调查,依照职权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投诉、举报: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三)越权或滥用职权的;

(四)行政执法方式不合法、不文明;

(五)其他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

(二)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的;

(三)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四)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五)投诉、举报的事项已经办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人、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进行投诉、举报的;

(六)其他依法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九条 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公众投诉举报发现的行政机关行政程序违法行为,应当向有关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建议自行纠正,有关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向政府法制部门报告。

第十条 打击报复举报投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对执法人员,由发证机关暂扣或者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人以投诉、举报为名,故意扰乱行政执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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