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22-08-04    来源:长沙市民政局字体大小: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和《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节地生态安葬包括:

(一)壁葬和将骨灰永久安放在骨灰楼、堂、塔等立体安放设施格位中的安葬方式。

(二)花坛葬、树葬、草坪葬等将骨灰装入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埋入土中,并在安葬区域种花、植树、种草等生态绿化、美化,不建墓基、墓碑和墓穴等少占土地的安葬方式。

(三)骨灰撒散等不保留骨灰、不留标识、不单独留名的安葬方式。

(四)入葬本辖区内的农村公益性公墓。

二、奖励对象及标准

节地生态安葬的奖励对象为具有长沙市户籍的逝者,其亲属自愿在政府批准的合法公墓、骨灰堂以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安葬逝者骨灰,农村居民遗体火化后骨灰入葬本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入葬本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奖励1000元。

(二)壁葬和在骨灰楼、堂、塔永久安放的奖励1000元。

(三)花坛葬、树葬、草坪葬等不建墓基、墓碑和墓穴的奖励2000元。

(四)骨灰撒散等不保留骨灰、不留标识、不单独留名的奖励5000元。

对骨灰二次安葬的不再享受上述奖励政策。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1.逝者骨灰安葬(放)后,由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明,逝者的身份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向公墓单位领取并填写《长沙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办人应当为逝者的配偶、子女以及其他法定有权处置或经授权处置逝者骨灰的人员。

2.经办人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3.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审批表》;

(2)经办人身份证和有效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3)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公墓安葬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公墓单位确认葬式葬法并加盖公章;

(6)公墓出具的正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7)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相关材料原件经核对与复印件一致后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乡镇(街道)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长沙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政策身份要求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资料一并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原因。

(三)审批

区县(市)民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乡镇(街道),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原因。

(四)发放

审批通过后,区县(市)民政部门及时将奖励资金发放到申请人的银行卡。

四、经费安排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所需经费由各区县(市)本级财政自行负担。

五、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适用于2022年9月1日(含9月1日当天)后死亡的人员。

(二)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保障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资金,确保节地生态安葬机制落实。

(三)各区县(市)民政、财政部门应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定期监督各公墓单位和各乡镇(街道)落实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政策和档案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应当责令申领人退还相应费用,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政策。

(六)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长沙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审批表

长沙市民政局   2022年8月4日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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