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雨花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02    来源:区民政局字体大小:

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9日


长沙市雨花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全区临时救助工作,提高救助时效性,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20〕52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救助及时。

(二)分级负责,分类施救,属地管理。

(三)适度救助,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五)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第四条区民政局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临时救助审批、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区社会救助事务中心实施;区财政局负责落实临时救助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区审计部门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保、残联、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临时救助有关工作。

街道(镇)依托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平台负责临时救助受理、调查核实、审核,受民政部门委托审批和发放临时救助金等工作。

社区(村、筹委会)依法协助街道(镇)开展临时救助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以下对象可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一)长沙市雨花区户籍对象(含在雨花区共同生活的非雨花区户籍的配偶和子女)。

(二)非长沙市户籍的个人(在雨花区居住,且应提供在长沙市连续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证明)。

第六条 长沙市雨花区户籍的以下对象可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一)特困人员。

(二)低保对象。

(三)脱贫人口。

(四)困难残疾人。

(五)低保边缘群体。

(六)区民政局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第三章  救助范围

第七条急难型临时救助是指因遭遇突发事件(如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突发重大疾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由区民政局认定的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救助(详见附件1)。

第八条支出型临时救助是指因教育、医疗、区民政局认定的其他家庭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的过渡性救助(详见附件1)。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不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二)不配合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调查。

(三)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区民政局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十条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实施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救助标准和方式

第十一条 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对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条件的,按照分段累加的方式计算救助金额,且同一家庭在1个自然年度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详见附件2)。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对符合支出型临时救助条件的,按照一定比例来计算救助金额,且同一家庭在1个自然年度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长沙市当月6倍低保标准(详见附件2)。

第十二条 救助方式

主要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详见附件3)。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临时救助,应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对象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非长沙市户籍人员应提供在雨花区居住和在长沙市连续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证明),申请对象的有效银行账号。

(二)诚信承诺书及需要进行信息比对的申请对象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签名的授权声明。

(三)困难残疾人、低保边缘群体等其他困难对象还需提供本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近半年工资发放记录、网上经营数据等收入佐证资料。

(四)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或急难型临时救助须提供的情况佐证材料及支出佐证材料(详见附件2)。

(五)区民政局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受理

申请受理分为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协助申请受理两种情形(详见附件4)。

第十五条审核审批

(一)审批权限

救助金额2000元(含)以下的由区民政局委托街道(镇)审批,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上调委托金额;救助金额超出街道(镇)审批额度的由区民政局审批。

(二)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分为审核、审批、公示三个步骤(详见附件5)。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区民政局和街道(镇)应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制度。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要对临时救助对象进行一人一档管理,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困难对象申请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簿复印件、走访调查材料、审核审批材料、公示材料等。每月的临时救助拨款审批表、发放统计表、发放名册等资料,也要专门进行归档保管。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区财政局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要根据中央、省、市级下拨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区级临时救助资金,当年区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按实追加,当年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对临时救助资金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街道(镇)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救助区临时救助标准以下的困难对象和其他急难对象。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实支付。

第十九条  各街道(镇)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原则上为2万元,区民政局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予以补足。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临时救助款物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非主观原因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自觉接受区民政局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由审批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临时救助款物,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二十二条  区民政局及街道(镇)应当设立并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街道(镇)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区民政局调查处理。

区民政局统一负责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1个月内核查完毕,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  民政、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支出型临时救助条件及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核算说明.docx附件2 具体救助标准和佐证材料说明.docx附件3临时救助方式具体说明.docx附件4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规定.docx附件5临时救助审批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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