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0-29    来源:市人社局字体大小:

一、政策背景

2020年12月31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0〕19号),在制度覆盖范围、部门职能职责、缴费档次等方面较原规定进行了调整整合我市2016年以来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等方面出台的一系列文件,有必要根据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出台新的《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

、起草过程

2021年以来,市人社局根据湘政发〔2020〕19号文件精神,全面梳理了历年来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多次开展调研,在此基础上形成《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今年8月,先后两轮向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和相关市直部门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报请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0月21日,印发《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21〕12号)。

、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养老保险费筹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基金管理与监督、附则七个部分。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扩大了参保范围。为维护港澳台在内地居住人员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根据湘政发〔2020〕19号文件规定,参保范围增加了“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二)明确了各部门职责。根据国家、省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以及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实际需要,对人社、税务、财政、公安、民政、卫生健康、残联、审计等部门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

(三)提高了缴费档次标准。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实际情况以及待遇结构优化的要求,按照湘政发〔2020〕19号文件精神,将普通参保人员最低缴费档次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至200元。

(四)提高了缴费困难群体代缴档次。湘政发〔2020〕19号文件明确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档次全部代缴,同时也明确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代缴标准。随着近年来我市经济快速发展,2020年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水平已达280元/年,远高于100元的缴费水平。为充分体现党委、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彰显省会担当和城市温度,提高困难群体的生活水平,保障困难人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平缴费档次实际,本次将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代缴档次提高至每人每年200元。

(五)整合完善了年限基础养老金和老年基础养老金、丧葬补助金有关规定。为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按照湘政发〔2020〕19号文件精神,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不含补缴年限)的,每增加一年,每月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2元。整合完善了近年来我市有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老年基础养老金、丧葬补助金的政策规定,规范了老年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时间,进一步明确了丧葬补助金领取标准。

(六)整合了转移接续有关规定。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整合了城乡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中待遇领取地确定、缴费年限计算等有关问题,明确了“十四五”期间,在认定农村和城市低保对象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体现了对困难群众的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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