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人民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跳马镇”)采购工作管理,防范控制采购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湘财购〔2020〕26号)、《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27号)等相关政府采购管理法律法规,结合跳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一)本制度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二)本制度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其中建设工程包括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拆除、装修、修缮工程等。
(三)本制度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管理,是指为进一步促进和强化跳马镇采购业务控制,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防范和管控采购风险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跳马镇机关大办采购活动,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对工程招标采购等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涉密采购按《涉密政府采购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五条 采购管理机构包括采购决策机构、采购日常管理机构、采购执行机构和采购监督机构。
第六条 跳马镇设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采购管理的决策机构。由镇长任组长,机关党总支书记为常务副组长,其他党政成员任副组长,成员为各大办主任。采购领导小组对镇政府采购管理的“三重一大”事项按决策流程进行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镇政府采购政策,研究规范和固化采购程序;
(二)审定镇政府重大采购项目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
(三)审定重大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采购需求;
(四)审定采购管理办公室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采购事项。
第七条 采购领导小组下设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作为采购归口管理部门。采购办设在镇财政所,由财政所所长兼任采购办主任,成员由财政所人员、大办报账员组成,负责采购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省、市、区相关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拟定镇政府采购政策、自行采购目录、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二)汇总审核各大办编制的采购计划,办理镇政府采购计划的报批程序;
(三)初步审核采购需求、采购方式、组织形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意见;
(四)审定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货物、服务、工程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会同司法所审核采购合同,组织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及验收工作;
(五)审定镇政府自行(组织)采购相关事项,负责组建自行(组织)采购评标、验收小组,组织评审、验收工作并拟定综合评审、验收意见;
(六)负责采购文档归档与报备工作;
(七)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和电子卖场采购的组织实施;
(八)督查、指导采购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加强对采购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
(九)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采购工作。
第八条 镇机关大办为采购管理的执行机构,其负责人是采购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采购需求或编制采购预算,提出采购申请;
(二)执行采购预算,拟定采购计划报采购办审核汇总;
(三)指定专人负责采购项目资料申报、审核报批招标文件、评标、合同文本拟定,并会同采购办进行审核签订、验收、付款等相关业务工作的协调处理;
(四)各大办设立采购经办人员,并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五)采购领导小组或采购办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镇纪检监察部门作为采购监督机构,对采购过程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采购法律法规遵循情况进行督察,采购过程中人员的舞弊嫌疑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采购管理全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审查,并独立发表意见;
(三)参与采购中有关质疑、投诉问题的处理;
(四)受理供应商提出的回避申请,并按照回避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审核。
第三章 采购分类、方式、限额标准及组织形式
第十条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本制度采购可分为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两类。
(一)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区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1、集中采购,是指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镇集中采购的行为。
2、分散采购,是指镇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二)自行采购,是指镇政府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依据《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自行采购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可相应采取直购、竞价和团购等方式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镇政府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采购和非公开招标采购。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非公开招标采购,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限额标准及组织形式。
(一)依据《长沙市(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和工程类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代理机构名录中的代理机构组织。
(二)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执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必须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后,由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及国库支付手续。
(四)依据《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镇政府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自行采购项目,原则上进行电子卖场采购。
(五)特殊情况下无法在电子卖场采购的,在保证同品同质同服务且低于电子卖场最低价的情况下,可以从其他销售渠道购买,并把购买时点电子卖场价格截图等证明材料归档保存。
第四章 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十三条 采购实施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的工作原则,坚持预算控制计划,计划控制采购,采购控制支付。
第十四条 采购预算编制。
(一)采购办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合规、完整的项目采购需求预算(包括确定的采购标的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期限、特征描述等要求),采购需求预算申报纳入年度单位预算编制范围,与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同步进行。
(二)依“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原则,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按财政投资评审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通过后,再报采购项目预算。
(三)各大办采购需求预算经大办负责人和业务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报采购办审核汇总,经镇党政会议研究同意,报分管财务领导和镇长审批,按预算制度流程报区财政局审批。
(四)需要立项的工程类等采购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采购预算执行与调整。
(一)采购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新增采购预算的,按镇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履行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二)任何大办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的采购。
第十六条 各大办应按资产配置要求和财务规定,科学合理制定采购计划,严格按计划进度执行采购预算,原则上年初采购预算,应当在决算年度内组织实施。
第五章 采购的实施
第一节 审批要求
第十七条 以下货物和服务采购应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
(一)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
(二)采购进口产品的。
第十八条 工程采购的审批要求。
(一)采用公开招标采购的工程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履行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后,报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二)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按财务有关规定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采购审批要求,依照上级财政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申请资产配置,按政府采购审批流程办理。
第二节 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 采购计划申报程序。
(一)各大办应当根据区财政局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由大办主任签字,数据确认无误与电子档一致,逐页加盖采购部门公章),并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报采购办汇总审核。
(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中的项目数量和资金来源应当与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项目数量和资金来源相对应,不得编制资金尚未落实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三)经采购办汇总审核后的采购计划由采购办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向区财政局报备。
第二十一条 采购审批程序。
各大办提出采购需求(物资名称、单位、数量、技术性能、规格型号、特殊要求等),报采购办集中采购。
(一)1万元以内的采购项目,使用大办提供计划→大办主任签字→分管领导签字→机关党总支书记签字→纪委书记签字→分管财经领导签字→镇长签字→采购办组织采购。
(二)1万元—限额标准(30万)以下的采购项目,使用大办提供计划→大办主任签字→分管领导签字并上报议题→党政会议审议并确定采购方式→机关党总支书记签字→纪委书记签字→分管财经领导签字→镇长签字→采购办组织采购。
(三)预算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相关办线提供计划→分管领导签字并上报议题→党政会议审议→机关党总支书记签字→纪委书记签字→分管财经领导签字→镇长签字→区财政局审批→委托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预算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还需向区政府报告经常务副区长审批再实施采购。
第二十二条代理机构制订的投标文件应包括采购需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与执行措施、一次性密封报价等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拟签合同文本等事项。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和绩效目标,围绕能够体现货物和服务的质量、价格、效率等关键因素,科学设置评审因素。所有采购文件发布前,应进行内部法制审查,做到完整、合法、规范,表述准确,无歧义。
第二十三条 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委派采购代表,作为业主评委,参加项目开评标工作。
第二十四条采购需求明确、评审因素可用客观分数量化的采购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采购需求复杂、评审因素需要主观打分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采取推荐或邀请行业专家等方式确定评审专家,评审专家随中标结果一并公示。
第二十五条根据区财政局批准的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归镇自行采购范围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走完镇政府采购审批流程后,原则通过电子卖场实施采购。其电子卖场采购程序如下。
(一)采购经办人填写电子卖场采购申请表,按镇政府采购审批程序审批,采购办根据采购物资技术性能及金额大小确定是直购还是竞价,生成预购单。
(二)1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办通过电子卖场直购。
电子卖场直购流程:物资采购承办人根据预购单在电子卖场下单生成订单→供应商接单并打印订单和电子卖场供应合同→邮寄或送达合同给采购单位签订合同→供应商打印货物清单并发货→采购单位收货,填写验收单,签字盖章(数量,型号,质量等)→验收合格后,供应商打印发票邮寄或送达→采购单位按合同支付货款完成结算。
(三)1万元—限额标准(30万)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办通过电子卖场竞价采购。
电子卖场竞价采购流程:由采购经办人创建竞价单→竞价信息发布(竞价时间最少为3天)→供应商响应报价(至少2家供应商竞价)→由归口采购大办对竞价结果审核并确认→竞价结果公示(公示1天)→竞价完成→生成订单后按直购流程采购。
(四)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的,采购大办收货、接受服务或工程完工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单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应根据电子卖场的提示填写相应的验收单,1 万元(含)以上的验收单需加盖单位公章。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索赔或退换。
(五)电子卖场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需入库的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六)采购项目审批表、采购验收单、合同、发票、固定资产验收单或低值耐用品验收单等应作为电子卖场采购资金支付的依据。实施竞价采购的,电子卖场采购竞价记录表等材料也须一并作为资金支付依据。
(七)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区财政定点评审单位审核;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报请区财评审核。
第二十六条 根据区财政局批准的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归镇自行采购范围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走完镇采购审批流程后,通过党政会议确定三方询价、定点采购等方式实施采购。
第二十七条经镇领导批准同意后,通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采购的,采购大办牵头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合同洽谈,经采购办审核后,依镇合同管理制度要求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采购平台上向区财政局申请合同备案。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经镇党政会议确定代理机构。
(一)需要政府采购评审的项目,依据《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从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按其规定组织评审。
(二)合同谈判实行联席制度。相关大办应组成由业务、技术、财会、纪检监察等人员参加的联席小组联合进行谈判,不得一人直接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资金额度较大、技术性较强的经济合同,谈判前应咨询外部专家,必要时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合同谈判。
(三)建立合同会审制度。采购办应组织由业务、技术、财务、法律、纪检监察人员共同对拟定的合同文本进行联合会审,并对合同审核结果备案留存。
(四)落实政府合同法制审查制度。对于涉及事项较复杂、法律风险较大和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认为需要交镇法制部门审查的政府合同,应由镇法律顾问进行法制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未经法制审查,镇机关及各单位不得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重大经济合同应履行集体议事决策程序。
(六)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各大办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七)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后,各大办会同采购办、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参加本项标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一同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并出具签章验收书,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意见,作为验收书资料一并存档。重大采购还必须有镇党政班子成员的验收意见和党政会会议记录(纪要)作为佐证材料。
(八)采购验收完成后,及时办理财务报账。
1、采购过程中聘请相关专家的劳务费参照《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执行。
2、合同约定“以评审作为结算依据”的,须委托评审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实际结算金额以评审报告为准。
3、根据合同约定如扣留有质保金的,质保金的扣留时间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支付质保金时,需由采购大办向采购办提出付款申请,并提交质保期满项目运行状态合格意见。
(九)各大办应建立采购档案,按照镇合同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办理采购项目资料的归档和移交工作,保存期限应自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项目的变更。
(一)各大办应当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确有特殊或应急情形,需变更采购方式的,严格按镇政府内部财务审批流程逐级上报至区财政局审批。
(二)如发生采购项目变更、终止或减少采购计划的,采购大办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区财政局作出书面说明。
(三)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应当完整保存与采购有关文件和记录,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不得排除竞争,事后按财务要求补办手续。
第三节 采购信息公告
第二十九条采购信息公告种类。
下列采购信息应予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询价公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中标成交结果、更正事项、单一来源公示、终止公告等。
第三十条采购信息发布程序。
(一)依规定内容编制的政府采购信息由采购办或采购代理机构网上提交,按要求在相应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二)电子卖场采购信息发布按《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要求办理。
(三)政府采购预算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人授权范围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上网公示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采购信息发布时间
(一)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的期限为3个工作日;
(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
(三)单一来源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中标(成交)公告应当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第四节 供应商质疑及投诉处理
第三十二条采购申报大办应依据《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应对、妥善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及投诉,建立预防和沟通机制,依法化解纠纷,避免争议升级。
第三十三条供应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项提出质疑时,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并向镇政府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资料。
第三十四条各大办处理采购纠纷时,应征求镇采购办和镇党政领导意见;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答复意见书须书面征得镇政府审查确认后,方可作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 镇政府收到质疑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即时在“收件回执”上签收,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质疑条件的,自镇政府收到质疑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对质疑书内格式或质疑内容中部分不符合质疑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供应商补正后重新提出质疑,作出《质疑补正告知书》,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供应商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补正期限,超过补正期限视为质疑人放弃质疑权利,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质疑答复法定期限;对不符合质疑条件的,告知供应商不予受理,并作出《质疑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受理质疑后,镇政府对质疑事项进行逐条审查,需要原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答疑的,组织原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答疑;需要核实相关事实的,依法进行核实;需要质疑供应商、相关供应商、评审专家当面质证的,组织质疑供应商、相关供应商、评审专家当面质证。
第三十七条受理供应商的质疑后,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质疑答复》。
第六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三十八条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各采购大办应严格编制采购绩效目标并报送采购办,按照采购办批复的采购绩效目标,依据《湖南省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湘财绩〔2020〕6号)实施采购绩效目标管理。
第三十九条采购绩效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由采购办牵头组织、协调各大办采购绩效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四十条采购办负责制定镇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办法,审核采购绩效目标,对采购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采购大办提交的采购绩效报告或采购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四十一条各采购大办组织编制、报送采购绩效目标,并对采购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撰写采购绩效报告,按照规定时间将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报送采购办,根据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采购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采购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各大办应当对采购绩效报告、绩效评价报告涉及的基础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营商环境
第四十三条 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文件及规定;不差别对待各类所有制、各类规模、各类地区的市场主体;不设置歧视性和排他性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四十四条 实施为供应商减负的政策措施,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实行“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供应商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且没有税收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失信记录,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不搞“一刀切”;允许采取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等,切实提高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便利度。
第四十五条从2021年6月开始,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
第四十六条 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专家评审费、合同款项和退还履约保证金。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七条 鼓励并支持中小微企业凭政府采购合同在政府采购平台上线上融资。
第四十八条 做好对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工作;加强信用信息在选择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具体运用。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镇纪检监察部门对采购全过程实施监督,各大办应按规定要求做好自查和接受相关部门检查,并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第五十条采购业务实行回避制度。凡参与采购业务的人员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均应回避,不得参加该项采购业务。
第五十一条采购过程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制度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不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
(二)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的;
(三)属于公开招标或废标的项目,未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
(四)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中,不按规定程序开展采购活动,指定或变相指定供应商,非法干预、影响评审活动以及改变评审结果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确认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结果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采购合同的;
(七)故意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与供应商串通或要求供应商通过减少货物数量或降低服务标准的,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更改配置、调换物品等手段的,要求供应商出具虚假发票或任意更改销售发票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省、市、区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本制度中与国家、省、市、区新的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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