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雨花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区司法局字体大小:

雨政办发〔2023〕16号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雨花区特种设备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雨花经开区,火车南站地区综管办,长沙片区雨花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0日


长沙市雨花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3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现场应急救援组职责

3 预防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

3.2 信息报告

3.3 信息处置与研判

3.4 预警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行动

4.3 应急处置

4.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5 群众的安全防护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 信息发布

4.8 应急救援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社会救助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技术保障

7 宣传、培训与演习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习

7.4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实施

长沙市雨花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险,尽快排除险情,有效地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受害人员,及时指导群众防护和疏散;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以及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长沙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雨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沙市雨花区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特种设备企事业单位应根据生产条件、事故灾害种类和危害程度,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健康损害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和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制。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各街道(镇)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负有主管责任。

(4)科学评估,有效应对。使用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将应急工作融入日常监管全过程和监管的各环节,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划分为一般事故(Ⅳ级)、较大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特别重大事故(I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重大事故(Ⅱ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较大事故(Ⅲ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一般事故(Ⅳ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本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在区应急委下成立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其组成如下:

总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长: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员: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退役军人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及各街道(镇)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长沙市雨花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区指挥部、区指挥部办公室、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其社会力量组成。

2.2.1区指挥部职责

1.传达贯彻落实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定和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指示,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辖区内区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汇报我区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和事故情况。

2.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事故预防、救援措施,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事故真实情况。

3.协调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资源。

4.决定发布和解除特种设备事故预警信息。

5.决定启动和终止区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指挥协调。

6.区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负责该项工作的总结、表彰和处罚的建议。

7.落实区人民政府或市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分析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收集事故及隐患信息。

2.负责向区指挥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或事故发生与救援等情况。

3.组织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处置特种设备事故。

4.组织核实特种设备事故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落实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应急救援的指令。

5.协助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6.承办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纪委监委:根据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结果,严肃查处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特种设备事故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宣传报道。

区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网络舆情信息工作,组织开展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工作,跟踪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参与指挥协调应急工作,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协调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特种设备;配合协调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制定特种设备事故防范措施。

区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协调、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制定特种设备事故防范措施;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中的有关协调工作;协调电力、通信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通信保障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区管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对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

区财政局: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协助做好特种设备事故伤亡人员及事故应急处置中受伤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落实。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医疗救护工作;迅速组织和指挥急救人员展开抢救工作;紧急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医疗急救场所;协助有关方面统计伤亡情况,及时向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人员抢救情况。

区退役军人局:承办特种设备事故抢救中牺牲人员评定烈士的受理、初审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城市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负责及时开展环境监测;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预警并定点、定期进行监测控制;指导现场遗留危险废物的消除和治理,防止进一步污染。

区应急局: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处置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区总工会: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协助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有关肇事人员和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匿。

区交警大队: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引起的火灾控制和扑灭;协助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堵漏工作,稀释事故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浓度;参与伤亡人员的搜救工作;根据现场指挥部的统一决策开展其他相关救援。

2.4 现场应急救援组职责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要求事发地街道(镇)立即启动同级响应,按照预案要求,根据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个工作组,分别负责抢险救援、医疗救治、卫生防疫、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信、新闻报道、物资经费保障、生活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

2.4.1现场抢险救援组

由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根据情况可下设3个小组:

1.人员抢救小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事故现场被困、受伤人员抢救工作。

2.消防消毒小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的消防灭火、喷淋降温,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事故现场喷淋消毒。

3.隐患处置小组:由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技术专家队伍组成,负责查明事故的性质、类别、影响范围,查清存在的其他危害,在技术专家组的指导下,消除和整改可能造成次生危害的隐患。

2.4.2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医疗机构组成,负责组织伤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2.4.3交通管制组

由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组成,负责事故发生地的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紧急状况下人员的疏散安置,确保抢险、救援、救护、物资运输通畅。

2.4.4治安警戒组

由区公安分局负责设立警戒区并实施警戒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

2.4.5环境监测组

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环境实施监测,提供环境资料及指导现场危险废物的消除和治理。

2.4.6通讯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事故应急处置期间新闻发布工作及统一对外报道。

2.4.7联络协调组

由事发地街道(镇)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应急过程中现场指挥部指令传达、日常事务协调、信息收集传递、会务、文印等工作。

2.4.8后勤保障组

由事故发生地街道(镇)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救援物资调拨和事故应急期间全体参加人员后勤保障工作。

2.4.9善后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地街道(镇)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涉及多个领域、跨区级行政区域或较大以上事故,根据需要由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工作组,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当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按照上级政府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实施应急处置救援。

3 预防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

3.1.1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监测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区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3.1.2综合信息监控

区人民政府、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事故或重大隐患信息后,应当进行核实与风险分析,并视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报告。

3.1.3信息监测与分析

区市场监管局、街道(镇)分级建立特种设备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3.2 信息报告

区市场监管局设立并公布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负责接收辖区内特种设备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警。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区人民政府 (总值班室),最迟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上一级市场监管等部门。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等级,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3.3 信息处置与研判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详细了解有关信息和情况,在进行鉴别、判断后,立即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应进行分析研判,明确是否达到事故应急响应条件,若未达到响应启动条件,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经总指挥长批准后发布,并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实时跟踪事态的发展;若达到响应启动条件,立即启动区级应急响应,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抢险救援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当超出处置能力时,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及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应急支援。

3.4 预警

3.4.1预警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事故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3.4.2 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

Ⅳ级预警由区人民政府确定;Ⅲ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Ⅱ级和Ⅰ级预警报请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确定。

3.4.3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需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通过广播、电视、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公园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公告方式。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信息发布原则:Ⅳ级预警信息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指挥部向可能发生地发布;Ⅲ级以上预警信息经相关级别政府确定后,由同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外,由相应级别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发布,并启动应急响应。

3.4.4 预警结束

预警级别信息发布后,区市场监管局对预警状态及时观测,建立预警期间预警信息日报制度,每日向区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当预警状况得到有效控制,预警级别可以相应降低或取消时,由发布预警的机构宣布预警级别降低或预警结束。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响应分级

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可能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

根据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1)发生Ⅳ级突发事件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发生Ⅲ级突发事件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3)发生Ⅱ级突发事件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发生Ⅰ级突发事件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 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Ⅳ级) 时,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及事发地街道(镇)全力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尽可能控制事态发展。区指挥部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并立即启动Ⅳ级响应。

同时,区指挥部立即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赴现场开展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会同新闻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进入预备状态,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反馈、上报,做好应急准备。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区人民政府与街道(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

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组:由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治安警戒工作组:区公安分局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划定事故警戒区域,控制除应急救援必须人员外的闲杂人员进出警戒区域;对事故责任人员及相关负责人进行控制等工作。

医疗救治工作组: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业医疗技术人员对事故中受伤需要医治人员开展现场医疗救护或协调120专业救护车辆转送上级医院进行治疗。

交通管制工作组:由区公安分局组织区交通运输局、事发地街道(镇)等部门负责事故救援路段道路交通管制工作、人员的疏散安置,确保抢险、救援、救护、物资道路运输通畅。

后勤保障工作组:由区政府办公室、事发地街道(镇)组织提供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的调配和应急救援人员的生活物资保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组织做好事发区域电力、通信设施保障抢修等工作。

环境监测工作组: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环境实施监测,提供当地环境资料,制定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并指导现场危险废物的消除和治理。

次生灾害防治工作组:由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参加,负责次生灾害防治工作。

通讯报道工作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参加,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宣传资料的收集、宣传报道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技术专家工作组:由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组织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对事故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置建议,指导开展隐患处置工作。

善后工作组:区应急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及有关保险机构、事故发生单位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等工作。

4.2.2 Ⅲ级、Ⅱ级、Ⅰ级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事故或Ⅳ级响应行动无法处置事故时,区指挥部立即向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或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报告,并根据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的决策部署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配合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辖区应急救援力量。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必要时请求特种设备救护、医疗救护等救援队伍支援。

事故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抢险救援,特别是受伤、被困人员。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当地救护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抢险救灾时,区指挥部可以向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请求增强救援力量。

当特种设备事故严重危及当地社会稳定时,区指挥部可以申请长沙市应急指挥部协调请求驻长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参加抢险救灾或治安保卫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区指挥部应向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请求调动外地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增援,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4.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配备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各种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以保证应急抢险工作在尽可能安全的环境、条件下顺利实施。

4.5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区人民政府根据区指挥部的建议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下达人员疏散的指令;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人员清场和人员疏散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人员疏散过程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区应急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疏散群众的生活救助。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区人民政府负责动员、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7 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委宣传部按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有关规定进行。

4.8 应急救援结束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当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1)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3)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生态环境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4)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5)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组织事故责任单位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秩序。

5.2 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社会团体、个人或者国外机构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由应急管理等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严禁侵占、挪用。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建立包括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能部门、专家组、值班电话、救援队伍等内容在内的通信方案,并予公布。

6.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区人民政府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或者与当地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协议,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可调动进行救援。

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保障、治安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区人民政府应当要求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能,确保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6.3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保障应急救援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用于组建专家队伍、组织事故演练、对安全人员进行培训及购置仪器设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区人民政府同意发放的人员奖励等。

6.4 技术保障

区指挥部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区市场监管局应当针对带有普遍性的事故,制订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应急救援和事故预案处理等安全技术规范。

7 宣传、培训与演习

7.1 宣传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设备的显著位置公布内部、外部的抢险电话。

7.2 培训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督促对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开展相关人员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堵源、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者撤离、有效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和反应的综合素质。

7.3 演习

区指挥部适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提高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7.4 监督检查

区指挥部应组织对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8.2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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