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市监处罚〔2026〕187号

发布日期:2026-06-05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字体大小: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市监处罚〔2026〕187号

当事人:湖南过得硬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P827X07

住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友谊村新塘垅小区29栋4单元1楼东门面

法定代表人:刘敏

身份证号码:430*****

2026年3月22日,投诉人到我局进行匿名举报,称当事人销售的“小叶酸菜”,其标签含有虚假内容。

收悉上述情况后,2026年3月22日我局对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友谊村新塘垅小区29栋4单元1楼东门面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有“小叶酸菜”2桶,当事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进货票据、供应商的营业执照以及检验报告。

为确认涉案食品的真实性,本局于2026年3月27日向涉案食品标签标注生产厂家湖南衡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市监部门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雨市监高协字〔2026〕9号),于2026年4月17日收到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确认湖南过得硬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小叶酸菜”其标签标注的生产厂家(湖南衡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虚假标注。2026年4月27 日应当事人要求,在执法人员的见证下当事人对涉案产品予以销毁。

2025年4月21日,因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6年2月28日(购进10桶)、2026年3月14日(购进10桶)从自称为“湖南衡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手中共购进该厂生产的“小叶酸菜”20桶(每桶重量16kg),购进价为32元/桶,共支付货款640元。当事人提供了购进涉案食品时查验的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2张)以及进货凭据(2张)。

当事人在购进涉案产品后,于2026年3月4日至3月14日销售给上门卖货的顾客18桶,销售价40元/桶,销售共得货款720元。

2025年3月22日当事人在得知涉案食品标签存在问题后,就立即对涉案食品在门店进行了召回,但至今并无食品退回。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食品(小叶酸菜)其外包装上标注的信息为:“产品名称:小叶酸菜 、配料:芥菜、饮用水、食用盐、食品添加剂(冰醋酸、柠檬酸、乳酸、异抗坏血酸、柠檬黄、苯甲酸钠、焦亚硫酸钠、山梨酸钾、谷氨酸钠)、 储存方式:通风、阴凉、干燥(开袋后请冷藏)、生产日期:见喷码、保质期:6个月 、产品标准号:GB2714、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43042610348、生产商:湖南衡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归阳镇归阳工业园张家岭9号、产地:湖南衡阳、服务电话:18900791149。

经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涉案产品标签标注的生产厂家(湖南衡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虚假内容。

当事人经营上述涉案产品违法经营额800元,违法所得144元。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由当事人提供,执法人员收集,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

2、授权委托书1份,负责人、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授权委托事宜及受托人身份;

3、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2张,由执法人员拍摄并打印提供,经当事人确认,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的检查情况;

4、涉案产品照片2张,由执法人员拍摄并打印提供,经当事人确认,证明涉案产品标签情况;

5、涉案产品(小叶酸菜)标注的生产厂家(湖南衡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2份)、进货票据,由当事人提供,执法人员收集,证明当事人进货查验履行情况;

6、涉案产品(小叶酸菜)销售票据5张2页,由当事人提供,执法人员收集,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事实;

7、涉案产品召回公告图片1张,由当事人提供,执法人员收集,证明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措施的事实;

8、涉案产品样品销毁照片2张,由当事人提供,执法人员拍摄收集,证明当事人主动将涉案产品样品销毁的事实;

9、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雨市监高协字〔2026〕9号)1份,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复函1份,由执法人员制作收集,证明涉案产品标签标注生产厂家为虚假内容的事实;

10、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发展过程;

1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1份,由办案查询下载,证明当事人是首次违法。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本局依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在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局全部予以采信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雨市监罚告〔2026〕000313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小叶酸菜”标签标注生产厂家为虚假标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和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时虽索取生产厂家的资质,但未尽法定查验职责,应对此次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对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认识充分,积极采取措施召回涉案食品,未造成不良后果,在调查过程中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十二条【裁量基准】2.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 3000 元;...。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但少于 1.9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但少于 6.5 倍罚款。”的规定,综合考量本案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4元;2、处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144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的缴款码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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