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市监处罚〔2026〕118号
当事人:湖南美织选家居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M0U4R2R
住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文体用品城12栋8-12号
法定代表人:刘胜
身份证号码:430******
2025年9月26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纤维质量检测中心对长沙市雨花区山枫艺谷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夏被”(规格型号:150cm*200cm、样品等级:合格品、C类)产品和“床垫”(规格型号:90cm*200cm、样品等级:合格品、C类)产品开展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上述产品因纤维含量(未标注)不符合GB/T22796-2021标准,被判定为产品不合格,2025年10月10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纤维质量检测中心对长沙市岳麓区中楚达才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提供给学生使用的“三件套”(规格型号:被套:150cm*200cm,床单150cm*210cm,枕套:48cm*74cm,样品等级:合格品、B类)产品和“夏被”(规格型号:150cm*200cm,样品等级:合格品、B类)产品开展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夏被”(规格型号:150cm*200cm,样品等级:合格品、B类)产品因纤维含量不符合GB/T22796-2021标准,被判定为产品不合格;“三件套”(规格型号:被套:150cm*200cm,被单150cm*210cm,枕套:48cm*74cm,样品等级:合格品、B类)产品因纤维含量、断裂强力(2#B版面料)不符合GB/T22796-2021标准,被判定为产品不合格;上述产品标注生产厂家为湖南美织选家居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由湖南省纤维质量检测中心寄来的四份《检验报告》(2025E00436PXPA、2025E00437GGHL、2025E00451MRLT、2025E00452VBUC),同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报告》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抽样及检测过程及结果无异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请复检的要求。因当事人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本局于2025年12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24日与长沙市雨花区山枫艺谷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签订《床上用品订购合同》为其提供该校学生的宿舍生活用品其中包括本批次经检测不合格的“夏被”(规格型号:150cm*200cm、样品等级:合格品、C类)产品和“床垫”(规格型号:90cm*200cm、样品等级:合格品、C类)产品,合同计划当事人为该校提供“夏被”(规格型号:150cm*200cm、样品等级:合格品、C类)产品和“床垫”(规格型号:90cm*200cm、样品等级:合格品、C类)产品各为300套。该批经检测不合格的“夏被”(规格型号:150cm*200cm、样品等级:合格品、C类)产品当事人(委托)生产成本为每床11.5元,销售单价为每床16元,因该校实际招生人数原因当事人实际以130套委托第三方生产并销售给该校学生使用,销售金额为2080元,货值为2080元;该批经检测不合格的“床垫”(规格型号:90cm*200cm、样品等级:合格品、C类)产品当事人(委托)生产成本为每床25元,售单价为每床33元,因该校实际招生人数原因当事人实际以130套委托第三方生产并销售给该校学生使用,销售金额为4290元,货值为4290元;上述产品至被查获时止,该批次的产品除抽检各用去1袋及备检各用去1袋外,其他已经全部对外售出,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悉数召回,经整改复查后合格。
又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6月3日与长沙市岳麓区中楚达才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签订《床上用品订购合同》为其提供该校学生的宿舍生活用品其中包括本批次经检测不合格的“三件套”(规格型号:被套:150cm*200cm,床单150cm*210cm,枕套:48cm*74cm,样品等级:合格品、B类)产品和“夏被”(规格型号:150cm*200cm,样品等级:合格品、B类)产品,合同计划当事人为该校提供“三件套”(规格型号:被套:150cm*200cm,被单150cm*210cm,枕套:48cm*74cm,样品等级:合格品、B类)产品和“夏被”(规格型号:150cm*200cm,样品等级:合格品、B类)产品各为500套。该批经检测不合格的“夏被”(规格型号:150cm*200cm,样品等级:合格品、B类)产品当事人(委托)生产成本为每床16.8元,销售单价为每床23元,因该校实际招生人数原因当事人实际以110套委托第三方生产并销售给该校学生使用,销售金额为2530元,货值为2530元;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对上述产品进行召回后,其“夏被”(规格型号:150cm*200cm,样品等级:合格品、B类)产品经整改复查后合格。该批经检测不合格的“三件套”(规格型号:被套:150cm*200cm,被单150cm*210cm,枕套:48cm*74cm,样品等级:合格品、B类)产品当事人(委托)生产成本为每床41.5元,售单价为每床43元,因该校实际招生人数原因当事人实际以110套委托第三方生产并销售给该校学生使用,销售金额为4730元,货值为4730元,该批经检测不合格的“三件套”至被查获时止,除抽检备检各用去1床外,108套已经全部召回,无获利。本案货值金额为136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检测报告》2025E00436PXPA、2025E00437GGHL、2025E00451MRLT、2025E00452VBUC《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及送达回证各一份和EMS快递专递单1张,由湖南省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提供,证明:1、当事人所(委托)生产、销售的“床垫”(规格型号:90cm*200cm、样品等级:合格品、C类)产品、“夏被”(规格型号:150cm*200cm、样品等级:合格品、C类)产品、“三件套”(规格型号:被套:150cm*200cm,被单150cm*210cm,枕套:48cm*74cm,样品等级:合格品、B类)产品及“夏被”(规格型号:150cm*200cm,样品等级:合格品、B类)产品经湖南省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检验后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依据;2、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8日收到由湖南省纤维质量检测中心寄来的《检验报告》;3、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将检验报告及时送达当事人;
证据(二):湖南省纤维质量监测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实验室认可证书各一套,由办案人员收集,证明检测机构具备相关检测能力及检测机构的合法性;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四):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
证据(五):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被授权委托人身份及授权委托权限;
证据(六):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1张,由办案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七):询问笔录各1份,由办案人员询问当事人取得,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商品的事实和经过等情况;
证据(八):《床上用品订购合同》(长沙市雨花区山枫艺谷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及收据复印件、《床上用品订购合同》(长沙市岳麓区中楚达才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及收据复印件各1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经营行为的客观存在;
证据(九):“床垫”(规格型号:90cm*200cm、样品等级:合格品、C类)产品、“夏被”(规格型号:150cm*200cm、样品等级:合格品、C类)产品、“三件套”(样品等级:合格品、B类)产品及“夏被”(规格型号:150cm*200cm,样品等级:合格品、B类)产品进货单复印件各1份,由当事人提供,办案人员收集,证明当事人委托生产的情况;
证据(十):《召回公告》1页、《召回公告现场照片》2页,由涉案产品使用单位长沙市岳麓区中楚达才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提供,执法人员收集;证明1、该批次经抽检不合格的“三件套”(规格型号:被套:150cm*200cm,被单150cm*210cm,枕套:48cm*74cm,样品等级:合格品、B类)产品实际生产及销售数量为110套,每套销售单价为43元,“夏被”(规格型号:150cm*200cm,样品等级:合格品、B类)产品实际生产及销售数量为110套,每套销售单价为16.8元;2、长沙市岳麓区中楚达才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积极履行了召回义务;
证据(十一):《召回情况证明》1页、《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回单》1页、召回现场照片2张及EMS快递专递单1张,由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我局执法人员收集;证明1、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不合格产品召回情况现场监督;2、长沙市岳麓区中楚达才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监督下已积极履行了召回义务;3、当事人实际生产、销售及召回产品数量是按照该校实际招生人数110人为准;
证据(十二):《召回公告》1页、《召回公告现场照片》2页,由涉案产品使用单位长沙市雨花区山枫艺谷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提供,执法人员收集;证明1、该批次经抽检不合格的“夏被”(规格型号:150cm*200cm、样品等级:合格品、C类)产品和“床垫”(规格型号:90cm*200cm、样品等级:合格品、C类)产品实际生产及销售数量为130套;2、当事人湖南美织选家居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及长沙市雨花区山枫艺谷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积极履行了召回义务;
证据(十三):《召回情况证明》1页及召回现场照片2张,由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升市场监督所提供,我局办案人员收集;证明1、同升市场监督所执法人员对不合格产品召回情况现场监督;2、当事人湖南美织选家居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及长沙市雨花区山枫艺谷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同升市场监督所执法人员监督下已积极履行了召回义务;3、当事人实际生产、销售及召回产品数量是按照该校实际招生人数130人为准;
证据(十四):《不合格产品进、销及召回情况汇总表》1张,由当事人提供,办案人员收集,证明当事人经检测的不合格产品进、销及召回的数量;
证据(十五):《关于对问题产品进行的整改复查的申请》及《对违法产品进行技术处理(整改)呈报表》,由当事人提供,办案人员收集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认识,积极申请整改;
证据(十六):《抽样记录》及《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委托书》(雨)市监检(鉴)委〔2026〕0001065号及送达回证,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检验委托情况;
证据(十七):《检验报告》(整改复查)4305260100264-S、4305260100265-S、4305260100266-S各1份及快递专递单1张由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提供,办案人员收集,证明:1、当事人所(委托)生产、销售的“床垫”(规格型号:90cm*200cm、样品等级:合格品、C类)产品、“夏被”(规格型号:150cm*200cm、样品等级:合格品、C类)产品及“夏被”(规格型号:150cm*200cm,样品等级:合格品、B类)产品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后整改复查合格;
证据(十八):“床垫”(规格型号:90cm*200cm、样品等级:合格品、C类)产品、“夏被”(规格型号:150cm*200cm、样品等级:合格品、C类)产品及“夏被”(规格型号:150cm*200cm,样品等级:合格品、B类)产品“洗标”标签及产品照片各3张,证明当事人上述产品已经整改加贴“洗标”,对纤维含量进行了标注;
证据(十九):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查询结果,由办案人员收集,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在当事人无异议的情况下,本局全部采信作为定案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6年3月16日直接向当事人送达雨市监罚告〔2026〕000305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新的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对当事人(委托)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所(委托)生产、销售的“三件套”(规格型号:被套:150cm*200cm,被单150cm*210cm,枕套:48cm*74cm,样品等级:合格品、B类)产品因纤维含量、断裂强力(2#B版面料)不符合GB/T22796-2021标准,因断裂强力(2#B版面料)此项指标无法通过整改达到合格标准,本局执法人员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所售出产品已经积极召回,未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第二条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的或者已销售但是全部追回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少于1.3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委托)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的“三件套”(规格型号:被套:150cm*200cm,被单150cm*210cm,枕套:48cm*74cm,样品等级:合格品、B类)产品108套;
2、处罚款人民币690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缴款码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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