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57860488XE
负责人:宋义雨
身份证号码:3725********60711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街道雷锋大道金地自在城28栋2单元101
当事人因涉嫌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2023年11月28日,当事人被我局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管理使用的位于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275号的金地格林公馆9台电梯,其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湘A14299(20)、梯11湘A14300(20)、梯11湘A14301(20)、梯11湘A14302(20)、梯11湘A14303(20)、梯11湘A14305(20)、梯11湘A14306(20)、梯11湘A14307(20)、梯11湘A14308(20),2023年10月26日由湖南省安卓特种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了定期检验,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上述9台电梯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极限开关不合格;②紧急照明和报警装置不合格;③制动试验不合格;④悬挂装置、补偿装置的磨损、断丝、变形等情况不合格;⑤底坑底部不符合;⑥电气安全装置不合格。
同时,当事人管理使用的位于雨花区洞井街道双塘路的五矿万境园17台电梯,其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湘A16215(20)、梯11湘A16216(20)、梯11湘A16217(20)、梯11湘A16218(20)、梯11湘A16219(20)、梯11湘A16220(20)、梯11湘A16221(20)、梯11湘A16222(20)、梯11湘A16223(20)、梯11湘A16224(20)、梯11湘A16225(20)、梯11湘A16226(20)、梯11湘A16227(20)、梯11湘A16228(20)、梯11湘A16229(20)、梯11湘A166230(20)、梯11湘A16231(20),2023年10月26日由湖南省安卓特种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了定期检验,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上述17台电梯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应急救援试验不合格;②控制柜、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不合格;③限速器绳张紧装置的电气安全装置不合格;④缓冲器不合格;⑤运行试验不合格;⑥底坑设置装置不合格;⑦紧急照明和报警装置不合格;⑧极限开关不合格。
2023年11月初当事人收到了上述26台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报告。2023年11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上述检验不合格的26台电梯全部处于使用状态,执法人员当日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经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涉案电梯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当事人后续进行整改,由电梯维保单位安排人员对电梯采取监护使用,同时将不合格项目改正后申请复检,2023年12月4日金地格林公馆涉案9台电梯经复检合格;2023年12月25日五矿万境园涉案17台电梯经复检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张,证明授权委托关系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证据三、金地格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五矿万境园《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复印件各1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是涉案电梯的管理使用单位;
证据四、《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雨市监特令〔2023〕第0008453号)原件各1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雨市监特令〔2023〕第0008454号)原件各1份、现场笔录2份,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情况;
证据五、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26份,由当事人提交,证明涉案26台电梯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六、《询问笔录》1份,金地格林公馆、五矿万境园现场检查照片6张共2页(2023年11月22日),由执法人员制作拍摄,证明当事人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事实;
证据七、《情况说明》及附件1份,《电梯定期检验报告》金地格林公馆复检报告复印件9份,《电梯定期检验报告》五矿万境园复检报告复印件17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26份,特种设备新使用标志复印件26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电梯已整改和26台电梯复检合格的事实;
证据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一张,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本局依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 为有关联性。在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局全部予以采信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于2024年2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雨市监罚听〔2024〕000147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新的陈述、申辩意见,亦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构成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安全事故,在案件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市监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管理的2个小区均存在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行为,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及涉案特种设备数量、不合格项目情况、后续涉案特种设备经复检已合格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一节三十五条:“【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或者现场查处时已停用或拆除相关特种设备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少于11.1万元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罚款1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到市内指定银行(户名:长沙市雨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花支行,账号:82010100001407955)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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