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市监罚字〔2023〕365号

发布日期:2023-12-07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字体大小:

当事人:长沙市雨花区小华电动车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11MA4LJL485L

住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火焰社区6116

经营者:易新华

身份证号:4301********194111

当事人因涉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违法行为,于2023922日被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85日以每辆进价900元的价格从长沙迪克摩托车有限公司购进由绿佳车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355日,型号为TDR976Z的“绿佳”牌电动自行车3辆,购进总额为2700元。当事人认为以上购进的产品速度较慢,座位只能坐一人,会影响销售,故擅自将原车规定的型号为48V16AH的电池更改为48V20AH,使其电压增高,跑得快一些,另将其座位加长,变为可乘坐两人。

2023821日以上3辆涉案产品经我局委托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测为车速限值、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判定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准备以每辆108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至2023821日被本局抽样检测时,当事人还未销售以上不合格产品,也未产生违法所得。上述3辆涉案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货值金额为32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 当事人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

3. 现场笔录2份(2023821日、98日各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由办案人员制作,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现场的检查及对当事人待销售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情况;

4. 涉案产品照片5张,由办案人员拍摄,当事人确认,证明当事人对3辆“绿佳”电动自行车的电池,座位擅自改动后的照片;

5. 保证书1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对不合格涉案产品在被本局调查期间保证不销售、不转移、不销毁的承诺;

6. 当事人涉案产品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由办案人员收集,证明当事人购进由绿佳车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355日,型号为TDR976Z的“绿佳”牌电动自行车3辆的进货票据;

7. 涉案产品生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复印件3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复印件1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购进的涉案产品生产商的资质,经出厂检验合格的相关资料;

8.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打印件1份,由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抽样符合法定程序;

9. 检验报告1份,由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当事人待销售的涉案产品经抽样检测为不合格报告文书;

1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项目表”复印件各1份,由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检验检测机构对涉案产品具有检测的资质;

11.《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份,由办案人员制作,证明已将检验报告依法定程序送达给当事人;

12. 询问笔录(20231030日)1份,由办案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发展过程;

13. 当事人的情况说明书1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对经营不合格违法产品违法事实的陈述和认识。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办案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在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全部予以采信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11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雨市监罚听〔2023000146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新的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属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的不合格产品尚未销售,未造成严重后果,态度端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办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第一条 【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的或者已销售但是全部追回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少于1.6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本局决定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没收不合格的涉案电动自行车产品3辆;

.处罚款324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到市内指定银行(户名:长沙市雨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花支行,账号:8201010000140795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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