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市监罚字〔2023〕308号

发布日期:2023-10-31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字体大小:

当事人:长沙市雨花区玖伍本色酒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11MA7C6MBP8D

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湘府中路80号复地星光商业广场3-1045-1046-1047-1048-10491050-1051-1052-1053

经营者:王兵

身份证号码:4308**********691

2023831日,本局接到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移送的关于当事人长沙市雨花区玖伍本色酒馆(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馆营业场所的违法线索。202391日,当事人因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馆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被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店铺招牌为酒拾本色)是以提供酒水食品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主体,未设歌手驻唱,消费者不能自娱自乐。202373日凌晨,当事人店内33台卡座有一男两女顾客正在消费。经核实,其中一名女性顾客(姓名:王某某,出生于20080605日)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该未成年顾客进入酒馆场所内时,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未要求王某某出示身份证件。另无法查明当事人因上述行为所产生的违法所得。当事人对上述事实认可无异议。截止20231017日,当事人已采取整改措施,严格查验进入其经营场所人员身份,确保未成年人禁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由当事人提供及确认,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由当事人提供及确认,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的情况。

证据三: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移送的《线索通报函》及相关资料(含未成年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询问笔录、同行人员的消费记录等),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提供,证明未成年人王某某进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笔录》1份、《雨花区酒吧未成年人保护暨“利剑护蕾•2023”专项整治行动检查记录表》1份以及现场检查照片3张,由办案人员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情况属实,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五:酒拾本色(复地星光店)大厅-33结账单复印件2份以及订单详情复印件2份,由当事人提供及确认,证明当事人于202373日凌晨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馆营业场所的情况。

证据六:酒拾本色(复地星光店)入口温馨提示牌照片,查验照片及整改学习照片共3张,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对进入场所人员查验身份证明以及采取整改措施等情况。

证据七:《情况说明》1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过程及认识态度。

证据八:询问笔录1份,由办案人员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情况属实,证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馆营业场所的时间、地点、经过、违法所得以及采取整改措施等相关情况。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决定采信以上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102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雨市监罚听〔2023000143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新的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酒类休闲经营场所,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其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未成年人进入其经营场所,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属于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馆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馆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酒吧未成年人保护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且疏于管理的情况下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具有一定主观过错。同时,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在我区深入推进未成年人保护期间且间接造成刑事犯罪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综合以上自由裁量因素,按照行政合法性、行政合理性以及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基本原则,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馆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处罚款3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到市内指定银行(户名:长沙市雨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花支行,账号:8201010000140795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1

相关文档: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