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市监罚字〔2023〕256号

发布日期:2023-09-20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字体大小:

当事人: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中坚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11MA4NPH4H2T

经营者:阳辉

身份证号码:430**********11876

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酒水食品城3823

202368日,我局收到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浏市监案移〔20230000418号),称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酒水食品城3823号的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中坚食品商行销售的“酸枣丝”,其标签含有虚假内容。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615日对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中坚食品商行展开调查。经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有涉案产品,当事人对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酸枣丝”的事实认可。因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本局于20236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430日,当事人支付60元从上游企业(长沙市雨花区如意食品商行)购进2包“嘉祥牌 酸枣丝”(规格:2.5KG),该产品标签为:产品名称:酸枣丝  产品类型:果糕类  配料:酸枣、苹果干、果肉、淀粉、白砂糖、木薯粉、食用盐、辣椒  食品添加剂:甜蜜素、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柠檬酸、苯甲酸钠、山梨酸钾、天然香辛料  执行标准:GB14884  生产许可证号:SC11743018110517  保质期:9个月  净含量:2.5kg  生产日期:2023428日  质量等级:合格品  产地:湖南省长沙市  生产商:浏阳市嘉成食品厂  厂址:浏阳市枨冲镇佳和村枧口组  电话:13975839812  贮存方法:请置于阴凉处,避免阳光、高温、湿气。

为了便于零售,当事人使用自封袋将其购进的“嘉祥牌 酸枣丝”(规格:2.5kg)其中的1包改包成500g/包(共5包)对外销售,销售价为11.8元。至案发时,已全部销售完毕,共得货款59元。改包后标签为:散装食品:酸枣丝  散装称重:500g/袋  配料:酸枣 苹果干 果肉 白砂糖 食盐 食用淀粉 木薯粉 芝麻 辣椒粉  食品添加剂:甜蜜素 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柠檬酸 苯甲酸钠 山梨酸钾 天然香辛料  许可证:SC11743018110517  标准号:GB/T10782-2006  生产日期:20230428日  保质期:8个月  贮藏方法:存放于阴凉干燥处  生产商:浏阳市枨冲嘉祥食品厂  地址:浏阳市枨冲镇沿河村枧口组  营养成分表  零售:中坚食品商行  0731-85717242  地址:长沙雨花区高桥市场酒水食品城3823号。

为确认涉案食品的真实性,本局向涉案食品标签标注生产厂家(浏阳市枨冲嘉祥食品厂)所在地市监部门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雨市监协查〔2023002408号),我局于2023821日收到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确认并无当事人销售的“酸枣丝(500g)”其标签标注的地址为“浏阳市枨冲镇沿河村枧口组”的“浏阳市枨冲嘉祥食品厂”市场主体;但确认当事人购进的“嘉祥牌 酸枣丝(规格为:2.5kg)确为浏阳市嘉成食品厂生产。

经查是当事人的疏忽,将原厂家的标签录入时,部分信息出现了错误,使改包装后的产品标签于原标签不一致,导致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

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59元,违法所得5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由当事人提供,执法人员收集,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

2、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浏市监案移〔20230000418号)及附件、本局协助调查函(雨市监协查〔2023002408号)及附件(“嘉祥牌 酸枣丝(2.5kg)”照片2张)、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复函各1份,由执法人员收集,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的检查情况;

4、销售截图5张,由当事人提供,执法人员收集,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货值情况;

5、“嘉祥牌 酸枣丝”(2.5kg)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及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出厂检验报告各1份,由当事人提供,执法人员收集,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及涉案产品不影响食品安全的事实;

6、召回公告照片1张,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对涉案产品积极主动采取了召回措施;

7、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发展过程。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办案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在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局全部予以采信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了雨市监罚听〔202300014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新的陈述与申辩,也未提出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酸枣丝500g”标签标注生产厂家为“浏阳市枨冲镇嘉祥食品厂”,但经查实并无该市场主体,与实际情况不符,其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标注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造成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原因系当事人将原厂家的标签录入时,部分信息出现了错误,导致其改包装的产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未造成不良后果,在对当事人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态度端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且积极采取召回措施,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恳求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十二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或者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000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减轻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9元;

2、处罚款2000元;

罚没款共计2059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到市内指定银行(户名:长沙市雨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花支行,账号:82010100001407955)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920

相关文档: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