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长沙市雨花区王秀珍生鲜商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2-12-05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字体大小: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 长沙市雨花区王秀珍生鲜商行经营的鸡蛋、湖南椒(辣椒);豇豆(长豆角)经抽样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3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沙市雨花区王秀珍生鲜商行进行执法检查,送达检测报告(№:S2022-02-J200622、№:S2022-02-J200877、№:S2022-02-J200879),要求其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的食用农产品。

经查明,2022年8月7日,当事人从供货商长沙虫儿飞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货商)购进涉案鸡蛋300枚,购货款共计240元。2022年8月16日,当事人从长沙海吉星农批市场(长沙黄兴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园)内的1辆货车处(车主信息已无法查证,故无法溯源)购进“2022-08-16”批次的湖南椒(辣椒)7份和豇豆(长豆角)7份,购货款合计68元。截至案发,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鸡蛋、“2022-08-16”批次的湖南椒(辣椒)和豇豆(长豆角)的货值金额合计549.5元。本案中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37.58元。

长沙市雨花区王秀珍生鲜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37.58元;二、并处罚款3000元;罚没款合计3237.58元,上缴国库。本局于2022年12月2日对其下达了雨市监罚字〔2022〕4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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